出口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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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貸(Export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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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貸的定義[1]
出口信貸是一種國際信貸方式,它是一國政府為支持和擴大本國大型設備等產品的出口,增強國際競爭力,對出口產品給予利息補貼、提供出口信用保險及信貸擔保,鼓勵本國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對本國的出口商或外國的進口商(或其銀行)提供利率較低的貸款,以解決本國出口商資金周轉的困難,或滿足國外進口商對本國出口商支付貨款需要的一種國際信貸方式。出口信貸名稱的由來就是因為這種貸款由出口方提供,並且以推動出口為目的。
出口信貸的分類[2]
出口信貸可根據貸款對象的不同分為出口賣方信貸和出口買方信貸。
1.出口賣方信貸的概念。
出口賣方信貸是出口方銀行向本國出口商提供的商業貸款。出口商(賣方)以此貸款為墊付資金,允許進口商(買方)賒購自己的產品和設備。出口商(賣方)一般將利息等資金成本費用計入出口貨價中,將貸款成本轉移給進口商(買方)。
2.出口賣方信貸的特點和優勢
(1)相對於打包放款、出口押匯、票據貼現等貿易融資方式,出口賣方信貸主要用於解決本國出口商延期付款銷售大型設備或承包國外工程項目所面臨的資金周轉困難,是一種中長期貸款,通常貸款金額大,貸款期限長。如中國進出口銀行發放的出口賣方信貸,根據項目不同,貸款期限可長達10年。
(2)出口賣方信貸的利率一般比較優惠。一國利用政府資金進行利息補貼,可以改善本國出口信貸條件,擴大本國產品的出口,增強本國出口商的國際市場競爭力,進而帶動本國經濟增長。所以,出口信貸的利率水平一般低於相同條件下資金貸放的市場利率,利差由出口國政府補貼。
(3)出口賣方信貸的發放與出口信貸保險相結合。由於出口信貸貸款期限長、金額大,發放銀行面臨著較大的風險,所以一國政府為了鼓勵本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放出口信貸貸款,一般都設有國家信貸保險機構,對銀行發放的出口信貸給予擔保,或對出口商履行合同所面臨的商業風險和國家風險予以承保。在我國,主要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保此類風險。
1.出口買方信貸的概念。
出口買方信貸是出口國政府支持出口方銀行直接向進口商或進口商銀行提供信貸支持,以供進口商購買技術和設備,並支付有關費用。出口買方信貸一般由出口國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提供出口買方信貸保險。出口買方信貸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出口商銀行將貸款發放給進口商銀行,再由進口商銀行轉貸給進口商;二是由出口商銀行直接貸款給進口商,由進口商銀行出具擔保。貸款幣種為美元或經銀行同意的其他貨幣。貸款金額不超過貿易合同金額的80%~85%。貸款期限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一般不超過10年。貸款利率參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確定的利率水平而定。
2.出口買方信貸流程
(1)出口商和進口商雙方簽訂商務合同。
(2)貸款銀行和借款人簽訂貸款協議,一般而言,貸款金額不高於商務合同金額的85%,船舶項目不高於80%。
(3)視項目情況要求擔保人提供擔保。
(4)是否投保出口信用險主要根據借款人的國別風險而定。
(5)借款人預付款金額不能低於商務合同總金額的15%,船舶項目不低於20%。
(6)出口商根據合同規定發放貨物。
(7)貸款銀行在出口商發貨後發放貸款。
(8)借款人根據貸款協議每隔一定期限償還一次貸款本息及費用。
出口信貸的主要特點[3]
1.貸款指定用途,即通過出口信貸所得資金只能用於購買貸款國出口的資本貨物和技術以及有關勞務等。
3.出口信貸的發放與信貸保險相結合。
4.貸款期限是中長期的,一般為1~5年,也有的長達10年,通常每半年還本付息一次。
5.貸款金額起點比較大,我國規定為5萬美元,德國為100萬德國馬克,義大利為300萬美元。
出口信貸的工作程式[4]
出口信貸使用範圍:出口信貸主要是用來引進一些技術要求比較高、國內製造有一定難度的大型成套設備,
出口信貸的一般工作程式:
1 各稈業主管部門或省市(區)政府根據中長期發展規劃、行業或地方規'劃,以及國家建設方針和技術經濟政策.編製項目建設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國家計委。限新以上國家計委審批,限額以下項目按隸屬關係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省市(區)計劃部門審批。
2 國家計委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地區政策、項目建設條件、項習資金安排及償還能力等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舍和用外資方案)。凡計委同意使用出口信貸的項目,計委將在批文中給予明確。
3 項目單位根據國家計委的批示、項目進度安排, 委托一家有資格的國內外貿公司,針對擬用出口信貸出口的設備,開展技術和商務方面的工作;另外再委托一家有資格的國內代理銀行,與出口商的代理銀行進行貸款條件的談判,項目單位在正式簽訂商務合同前, 要按規定辦理有關進口設備審查手續。
4.當項目的商務合同與貸款協議全部與外方正式簽字生效以後,項目單位還要與國內代理銀行辦理好國內轉貸手續,至此項目進入實施階段。
我國出口信貸的發展現狀[5]
我國出口信貸業務的發展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從1980年到1994年,由中國銀行辦理。我國最早的出口信貸業務是出口賣方信貸業務,於1980年開辦。為我國機電產品的出口單位發放政策性低利貸款。1983年中國銀行曾試辦過買方信貸,對購買我國機電產品的國外進口商發放貸款。
第二階段是從1994年到2001年。1994年我國成立了歸口辦理出口信貸業務的政策性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實現了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的分離。
目前,辦理出口信貸融資業務的除官方的專門機構中國進出口銀行外,還有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國際發展銀行等商業性銀行。各家銀行提供的出口信貸主要都是為促進我國資本性貨物船舶、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
我國出口信貸存在的問題[5]
我國出口信貸工作在資本性貨物出口方面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但從目前的情況看,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中國進出口機構的定位缺乏立法保證。中國在1994年成立中國進出口銀行,2001年成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這兩家機構都是在沒有法律的情況下成立的,直到現在仍然沒有建立起相應的法律。
(2)業務類型單一,缺乏創新。政府有關部門及出口信貸機構對發達國家業務及發展趨向沒有深入的研究,出口信貸業務只能用於支持資本貨物出口的舊觀念還沒有改變,使出口信貸支持外貿發展的作用沒能充分發揮。
(3)信貸資金來源渠道狹窄且不穩定。
(4)出口信用保險規模小、投保水平低。我國自1988年開展這項業務以來取得很大進展,但是截止到2005年,國內出口商品投保率不到6%,遠遠低於國外12%至15%的投保水平。
出口信貸問題相應的對策[5]
針對我國出口信貸發展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結合出口信貸的國際發展趨勢,提出以下建議:
(1)加快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立法。中國應該在借鑒國外經驗和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儘快制定出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法規。從法律的高度對出口信貸的開展做出明確規定,使其運作制度化、規範化和法制化。
(2)加強對有關出口信貸的國際組織與國際協定的研究。世界貿易組織倡導自由貿易,因此對出口補貼之類的做法採取的是排斥和反對的態度。在列舉的12種形式的出口補貼中就包括出口信貸的利率優惠,規定如果出口信貸利率低於其成本則構成了出口補貼。但有一個例外,就是如果出口信貸的提供方是某官方出口信貸國際協定的成員,或其使用的出口信貸利率符合該協定的規定,則其提供的出口信貸不屬於禁止之列。因此,必須深入研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指導原則協定》、《伯尼爾聯盟》等有關國際協定,加強與相關國家組織的合作,才能更好地發展和規範出口信貸業務,從而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
(3)加大業務創新力度,拓寬對外貿的支持面。 由於非國有性質的企業和中小企業對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所以中國的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也應該加大對這部分企業的支持力度。中國進出口銀行應突破出口信貸業務只能用於支持資本貨物出口的舊觀念,儘快推出用於支持勞務、技術、資本等出口的新業務品種。
(4)大力發展買方信貸。在我國廣泛開展買方信貸,這既是進一步拓寬我國出口信貸業務的有效途徑,也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具體表現。
(5)強化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出口信貸的政策性空間日漸在萎縮,因此,我國利用財政補貼、利率憂惠等條件發展出口信貸的的空間應會漸漸縮小。
(6)開拓多渠道的籌資方式。中國進出口銀行作為一家政策性銀行,本身也是銀行,也要按照銀行的做法來運作,要符合《巴塞爾協議》關於資本充足率的規定。隨著出口信貸業務的發展,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資本金也應當作動態擴充,以保持資本/資產的合理比率,提高自身的業務經營能力。
最後,發展我國的出口信貸,還應放眼全球,加強中國進出口銀行與國際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國家的政策性銀行間的聯繫,如加強和國際金融公司、亞洲開發銀行之間的往來,從這些國際機構獲取相關的信息資源,積極爭取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承辦與這些機構有關的信貸業務,並代理國家或企業在國外籌措資金或提供相關擔保。
出口信貸的實戰細解[6]
一、堅持預設調整條款
中國公司組建的聯合體承包的伊朗德黑蘭北部高速公路項目採用的是EPC+F的模式,其中出口信貸採用的是國際銀團提供融資的買方信貸方式。因伊朗這一國別特殊的政治環境和經濟狀況,已決定了這一融資方案審批的長期性和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因此,我們在商務合同中增添了價格調整條款,即在主材價格上漲到一定限度時,要求對合同價格進行相應和適當的調整。從2003年簽訂商務合同後,融資合同的批准和生效又經歷了四年之久,這期間材料價格經歷了幾度爆漲的局面,我們依據原來商定的調價原則,為原合同爭取到了較好的補價條款。但同一個項目的融資合同,因採用了LIBOL+O.625%的浮動利率,看似有了按LIBOL浮動而調整利率的靈活性,但近年來由於人民幣升值以及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銀行相互間資金拆放的成本突飛猛漲,甚至一度達到LIBOL加1O00個bp的水平上,也即在倫敦6個月同業拆放利率上還要再~HIO%的手續費,這一變化極大地影響了銀行對繼續放貸的成本和興趣。這正是後來這一項目銀團結構發生分裂和變化的主因之一,為瞭解決融資當中產生的問題,我們曾多方通過承包商暗貼的辦法來努力輓回想離開銀團的成員,但這隻能是杯水車薪而已!
二、保護無條件保函不被索賠
保函與出口信貸聯繫最為緊密,且因其多半直接由提供信貸的銀行開出,所以有時甚至將保函也歸納在融資方案中予以一併考慮。保函主要為預付款保函和履約保函,前者一般為合同金額的15%,後者常為10%。對於大型海外承包工程來說,這是一筆數額巨大的或有負債,除商務合同中另有規定可逐步遞減外,這一或有負債一般與項目相始終而且獨立於商務合同之外。多數情況下,保函見索即付,在通過當地銀行轉開的情況下,保函的適用法律或採用當地法律、或採用雙方接受的第三國法律,所有上述條件在發生問題情況下均會構成巨大的危機。對於大型海外承包工程項目,特別在那些政治敏感性強和發達國家承包商角逐的地區,應儘可能保持保函生效與融資合同生效時間的同步性。如保函先行生效,一旦融資方案得不到批准,或銀團發生變化,業主方就會以沒收保函相威協,最嚴重時就會向開保函的銀行提出索賠要求,銀行在保函規定的工作日內將立即通知保函開立方將保函金額打入銀行賬戶,無論開立方是否如期將全部金額繳足,銀行出於自己的對外信譽,將不會採取拖延和拒賠的處理方法。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為了保護開出的保函不被索賠,只有極小的可能,但仍值得做最大的努力。針對無條件保函被沒收風險下的對抗之法,從法律上說只有兩個途徑:
其一,是發現業主的惡意侵占行為,這特別是在商務合同不能生效,且其主要原因由業主的行為或不作為而引起。在這種情況下,首要的是先保證銀行的賠付款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划出,這時間一般只有7個工作日,除了保函格式中可能要求索賠方出具一說明索賠原因的書面文件外,索賠方並不需要提供其他任何文件, 因此,保住保函不被沒收的時間是十分有限的,只有先通過法院下達止付令,然後才能通過仲裁來最後裁定和保住保函。這一維權手段之最大的難題是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以證明對方的惡意侵占行為,這在轉開保函涉及兩個司法管轄權的情況下,對這一證據的認定會有產生分歧的可能因而難以取得一致意見。在無法通過法院直接向銀行出止付令的情況下,還有另一種做法來達到保護保函不被沒收的目的,這種做法的前提也是對方已有惡意侵占的證據在前,而銀行尚未從賬上將對方要求的賠付款划出,這時直接通過起訴對方並立即將銀行尚未划走的款項作為訴訟保權的對象而予凍結,然後再通過仲裁程式來判定輸贏。我們在泰國公路頂管項目中,就是運用這一方法使1507Z美元的保函得到保權的目的的。
其二,是運用情勢變更的條款來予以對抗。我國大型海外承包工程項目,特別是EPC+F形式的項目,多半是分佈於發展中國家和地區, 受國際關係的影響,其政治經濟情勢的變化更顯頻繁,事實上,我們一些項目的耽擱受阻,主要原因就在情勢變更一項。譬如伊朗德黑蘭北部高速公路項目,商務合同因融資方案的不生效而遲遲不能生效,而融資方案生效的最大障礙就是聯合國對伊朗的製裁,也包括美國對伊朗的製裁,它直接影響了銀團中兩家外資銀行的態度。無庸諱言,業主方多次以沒收保函作為威脅,為了以防萬一和確保不受損害,我們在法律維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中最主要的一項就是運用情勢變更的理由來預防對方沒收保函的意圖,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推動融資方案實施
大型海外承包工程的融資由於上述情勢變更,和成本費用整體水平上漲造成融資繼續下去已無可能的情況下,辛迪加成員可以選擇退出,新的成員也可取代加入,這種替換並不涉及融資方案的重大變更和重新談判,一般通過一種所謂“更新通知” (英文稱作“N0一TICE OF NOVATION” )的做法來對原融資合同進行修訂(英文稱作“AMENDAMENT”)。當然,這一過程雖不涉及合同的重大變化但卻並不意味著輕而易舉,事實上,這是一個極需毅力和耐心的棘手工作,且往往要由承包商來承擔。
這難題的關鍵來自幾個方面:
其一是來自擬退出的銀行,如果銀行辛迪加中包括外資銀行,中資和外資銀行對於情勢變更的理解就可能完全不同,譬如對於製裁,中資銀行可能會服從聯合國的決議而並不受美國製裁法令的約束和限制,但一家外資銀行則不但服從聯合國的決議,它也同時受美國單方面宣佈的製裁法令的影響, 因此就很難協調銀團的統一步調。由於外資銀行的考慮中帶有對未來事態發展的推測而非已經發生的現實,所以它的行動會既帶消極和拖延,而又半遮半掩,以防遺人把柄,造成違約的口舌。
其二是來自業主方,擔心銀團變化成為融資方案談判重新啟動並陷入曠日持久的局面,所以業主方在一開始會表現出強烈的反對意見,一直要到替補成員得到確認後方會逐漸轉變態度,但無庸諱言的是這會帶來融資時間的拖延。其三是涉及合同修改方面的問題,銀團成員變化首先帶來的問題是對原融資合同中提款期和還款期的調整。在出口信貸項目中最大的難題之一就是對時間的判斷,往往承包商會同意提款期從對方開出信用證時開始,這實際上是很大的誤解,因為這一信用證的生效如果基於買方信貸的生效,開出信用證並不代表它實際上的生效, 由於雙方這種共同的誤解,就會造成一旦信用證真正生效時,提款期已接近尾聲了。
儘管採用替換銀行成員的做法有以上的種種麻煩,但在一團亂麻之中,仍不失為一種“快刀斬亂麻”的有效手段,有時可能是唯一可行的辦法。
出口賣方信貸與出口買方信貸的區別[2]
1.借款人不同。賣方信貸的借款人是承包商(賣方);買方信貸的借款人是業主(買方)委托的銀行(借款銀行)。
2.擔保情況不同。賣方信貸是業主委托銀行依據工程總承包合同直接給承包商開出還款保函或信用證;買方信貸是借款銀行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訂借款協議,然後由第三家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或所在國家的財政部)再進行擔保。
3.付款方式不同。賣方信貸相當於工程總承包合同項下的分期付款,建設期工程承包企業從中國進出口銀行貸款是人民幣,業主的還款是外匯;買方信貸對承包商來講就是現匯項目。
4.融資風險管理情況不同。賣方信貸存在利率風險(中國進出口銀行的人民幣貸款利率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利率情況調整)、匯率風險(人民幣有升值的可能性,如果發生,企業難以承受)、收'7KJxl險(對於非承包商責任業主和擔保銀行到期不還款,中國出口信貸保險公司賠付率為90%,剩餘10%要由承包商承擔);買方信貸對承包商來講不存在上述風險,或上述風險發生對企業影響不大(如出現不還款情況,承包商要協助銀行和保險公司追討)。
5.對企業財務狀況影響程度不同。賣方信貸是承包企業的長期負債,且需要找信譽好有實力的單位為貸款擔保,所以對企業壓力很大;買方信貸不存在上述問題。
6.前期開拓工作量不同。賣方信貸的融資條件是由承包商直接與業主談判,所有融資條款都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如貸款條件、保函格式、信用證格式等;買方信貸是由承包商協調和安排業主指定的借款銀行與中國進出口銀行談判貸款合同,安排業主指定的擔保金融機構與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談判擔保條件(保函格式)。
7.前期工作周期和投入不同。賣方信貸項目融資條件的談判、收匯保險和信譽擔保單位的落實都由承包商自己完成,所以一般情況下:工作周期較短,前期費用投入較少;買方信貸的融資、擔保、保險條件由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與各方商定,承包商要從中斡旋,並承擔相應的公關協調費用。
8.對項目的控製程度不同。賣方信貸的融資條件以及商務條款、技術條款確定後,承包商順理成章地與業主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買方信貸則存在業主公開招標的可能性。
9.業主對賣方信貸、買方信貸傾向不同。賣方信貸業主委托一家金融機構擔保還款即可,操作簡便,且融資條件雙方可討論變通,如利息可計入合同總價中等,業主一般傾向賣方信貸的方式融資;買方信貸業主要委托兩家金融機構介入,工作難度大,銀行費用高,既要支付擔保費,又要支付轉貸費。
- ↑ 趙錫軍總主編;龔明華編著.第三章 商業銀行資產業務 經濟管理類課程教材 現代商業銀行業務與經營.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03月第1版.
- ↑ 2.0 2.1 賈墨月.第五章 國際貿易融資實錄 國際融投資實用教程(Guoji Rongtouzi Shiyong Jiaocheng)[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09.
- ↑ 吳瑕著.第五章 貿易融資渠道 融資有道 中國中小企業融資操作技巧大全與精品案例解.中國經濟出版社,2011.08.
- ↑ 朱瑋.如何用好出口信貸.中國水利1996年12期
- ↑ 5.0 5.1 5.2 周忠英.我國出口信貸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集團經濟研究2006年08X期
- ↑ 徐立峰.出口信貸實戰細解.國際工程與勞務2010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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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概念(買方和賣方)混淆說反了
謝謝指正,原文已修正,附上參考文獻,希望對您有幫助!
很多概念說法,都是錯的,漏洞很多。“買方信貸業主要委托兩家金融機構介入,工作難度大,銀行費用高,既要支付擔保費,又要支付轉貸費。"--誰說買方信貸一定要兩家金融機構介入的??誰說一定有轉貸費??不懂實務操作,最好去徹底調查一下。另外那個結構圖也畫的亂糟糟的。 建議去看看專門論述的文獻。
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