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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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賠(Claims Rej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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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賠指發生保險契約規定的責任範圍以外的事故,或者被保險人有違反契約的行為,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損害拒絕給予賠付。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有違約行為的拒賠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被保險人違反了契約的基本條件,如投保時不誠實或不按期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有權終止尚未到期的契約,並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另一種是被保險人只是違反了契約中有關賠付的條件,如出險未通知或未立即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只能拒絕與此次事故有關的損害賠付,而不能終止契約。
拒賠的主要原因[1]
保險公司拒絕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索賠請求,常見原因可歸為以下幾類:
(一)不屬於保險合同的承保範圍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形: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發生,不是由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所致;受損財產不屬於保險財產;出險時間不在保險公司規定的有效期內;出險地點不在保險合同上註明的地點內等等。
(二)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由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造成。保險公司常見的除外責任前面已有詳述,主要的除外責任有:戰爭、軍事行為、暴亂或武裝叛亂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違法行為;財產的折舊、磨損;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間所患疾病等等。由這些除外責任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保險公司是不予賠付的。
(三)財產保險中常見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違約違法行為有:被保險人投保時隱瞞了重大真實情況,或出險後弄虛作假,企圖騙取賠孰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財產已出售或轉讓,但未辦理過戶的批改手續;出險後,不積極施救甚至放任損失擴大等等。
人身保險中常見的違約違法有: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弄虛作假;不交納保費;不能提供索賠所需的證明、材札被保險人職業或工種變更而不履行變更通知義務的等等。
(四)如果賠付有悖法律規定或社會公共道德準則,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酗酒、鬥毆而致傷亡的;被保險人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等等,對違法行為或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進行賠付,將不利於社會安定。
保險理賠是保險公司的主要義務,在處理賠償案件時,應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實事求是和正確及時的原則,若保險公司違背上述原則而拒絕保單持有人的正當索賠請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權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拒賠處理[2]
訂立保險合同是一個法律行為,對客戶的索賠要求一旦拒賠,就意味著保險人可能在以後訴訟案中充當被告角色。因此,保險公司處理拒賠案件應相當慎重,只有在拒賠理由充足,又在法律上有所依據的情況下,才能考慮拒賠。其具體步驟是:
1.對明顯屬除外責任的索賠案,由案件經辦人提出意見後,按金額大小逐級請示後處理:
2.凡認為應拒賠的案子,應經過公司領導審核,並簽發拒賠函;
3.拒賠時,保險公司要詳細闡明理由,提供證明;
4.拒賠後,保險人要收集資料整理有關證據,做好抗辯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