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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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是犯罪構成中的主觀要件之一。即故意心理狀態。中國刑法第11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2)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抱著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不能認為是故意犯罪。
希望結果的發生和放任結果的發生,這是兩種不同的心理狀態,在刑法理論上,前者稱直接故意犯罪,後者稱間接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的心理狀態,就是指犯罪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各種心理活動的綜合表現,它具肓綜合性、持續性、情境性、獨特性和外露性的特點。
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一種心理狀態。根據刑法規定,故意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征:
1.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這種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包括明知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必須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論行為人明知的是危害結果必然發生,還是可能發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構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在程度上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就是刑法上通常說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採取漠不關心,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結果發不發生,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我國刑法沒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對故意犯罪的規定中,對這兩種心理差別是作出規定的。區別“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決定量刑,具有一定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希望”要比“放任”的主觀惡性更大。對前者的處罰也就更重。 == 故意犯罪的分類 ==
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所構成的犯罪。直接故意犯罪包含以下幾層意思:
1、行為人在行為當時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首先,此處的“會發生”包括必然發生和可能發生兩種情況。其次,這裡的危害結果是相對確定的結果。再次,某些直接故意犯罪還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刑法規定的一些特定事實。
2、行為人對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的危害結果持希望其發生的態度,是成立直接故意犯罪的關鍵。即行為人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發生危害結果是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希望發生的危害結果與其明知會發生的結果須同一。
3、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具有明確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行為人想通過自己的行為促使危害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願望。這與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是一致的。
4、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的心理傾向是單向的。即要危害結果發生,一旦危害結果沒發生,是違背行為人的心愿的。
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所構成的犯罪。其包含以下幾層意思:
1、行為人對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的結果須持放任其發生的心理態度,即行為人對明知可能發生的結果既不是希望其發生,也不是希望其不發生,而是任其自然,發生不發生都無所謂。
2、間接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的危害結果,僅限於明知“可能發生”一種情況。
3、間接故意犯罪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犯罪目的,因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與犯罪目的追求危害結果發生的要求不相符。
4、間接故意犯罪只有構成與不構成之分,而不存在完成與否的問題。
犯罪完成形態即犯罪既遂的標準從根本上說看行為是否齊備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因不同類型的犯罪法律設定的構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斷標準也不應具體分析,大致說來,主要是結果犯、危險犯、行為犯以及舉動犯,對既遂各有不同的標準。
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危害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
危險犯,以刑法分則規定的足以造成某種嚴重後果的危險的出現為犯罪既遂。
結果犯,以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結果的出現為犯罪既遂。
對既遂犯直接按照刑法分則有關條文的規定處罰。
故意犯罪形態只能出現在犯罪過程中,在犯罪過程以外出現的某種狀態,不可能形成故意犯罪形態。例如,某甲因與某乙有仇,而產生了殺害某乙的犯意,但經過反覆考慮後打消了殺害某乙的犯意。由於僅有犯意並不構成犯罪,故犯意的產生不處於犯罪過程中,因此,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故意犯罪形態。再如,某丙盜竊了某丁的財物,數日後又自動將所盜財物返還給某丁。這是犯罪既遂後所實施的行為,也不是故意犯罪形態。
故意犯罪形態是在犯罪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停止下來所呈現的狀態,這種停止不是暫時性的停頓,而是結局性的停止,即該犯罪行為由於某種原因不可能繼續向前發展。因此,故意犯罪形態,是靜止的犯罪行為狀態,而不是運動的犯罪行為狀態。就同一犯罪行為而言,出現了一種未完成形態後,不可能再出現另一種犯罪形態。故意犯罪形態不是就犯罪行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整體而言。不能認為一個人實施的一個犯罪中一部分是此犯罪形態,而另一部分是彼犯罪形態。
故意犯罪形態只能存在於故意犯罪中,過失犯罪沒有犯罪目的,不可能為犯罪實施預備行為;沒有出現危害結果時,不可能成立過失犯罪。所以,過失犯罪沒有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形態。由於過失犯罪沒有未遂,也沒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所以,對於過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而沒有既遂與未遂的問題。間接故意犯罪,也不可能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在沒有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也難以認定行為人有間接故意。所以,通說認為,間接故意犯罪不可能有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形態。基於同樣的理由,間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而沒有既遂與未遂的問題。因此,一般認為,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故意犯罪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