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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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業務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況的貸款、擔保、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業務。
信貸業務的關鍵業務要素[1]
1.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信貸業務的要點之一,是貸款人嚴格貸前審查和貸後檢查的重點。借款用途首先必須合法,必須符合國家、地方和所屬行業、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其次是合理,能夠實現切實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滿足個人借款人基本生活必備條件的需要。借款人獲得貸款後必須按約定的用途使用信貸資金,擠占、挪用行為將受到貸款人的經濟製裁。
2.還款來源。借款人必須具有可靠的還款來源,這也是貸款人嚴格貸前審查和貸後檢查的重點。
3.借款幣種。包括本幣與外幣,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4.借款金額。借款金額必須滿足貸款人的業務規則,必須在借款人的承貸能力範圍之內,必須與借款用途保持一致。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指借款人占用貸款人資金的期間,一般從借款人開出借據憑證起計算。借款期限的長短與借款用途、借款金額有密切的聯繫。借款期限經貸款人同意後可以適當延長,即進行貸款展期。
6.貸款利率。利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和上下浮動幅度設定,與借款期限、貸款風險和貸款狀態有密切關係。期限越長,利率水平越高;風險度越大,利率浮動的水平也越高;貸款狀態指正常或逾期狀態,逾期貸款將按《貸款通則》和借款合同的約定計收罰息。
7.擔保方式。除了少數的信用貸款外,借款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規定向貸款人提供可靠的抵押、質押或保證擔保。
8.發放方式。從貸款資金撥付的方式,可分為一次發放、多次發放和迴圈發放。一次發放即一次性全額撥付貸款金額;多次發放即按借款合同約定分批撥付貸款的部分金額,迴圈發放即在一個貸款額度控制之下,借款人還款後可重覆申請借款,迴圈撥付資金;按貸款資金撥付的對象,可分為向借款人發放或向借款人的債權人、合作方發放,如個人住房貸款中僅向借款人的購房經銷商發放等。
9.還款方式。還款方式主要包括利隨本清、定期還息到期還本和分次還本付息幾種形式,其中分次還本付息又分為等額還款法、遞減還款法和等比遞增還款法等多種形式。
10.還款手段。還款手段包括現金、支票和委托扣款等多種方式,目前分次還款中多採用借款人在貸款行開立活期儲蓄賬戶並委托貸款行按月從該賬戶扣款的形式。
11.違約責任。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終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借款人無力清償債務的,貸款人有權處分抵質押物或要求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處分抵質押物的費用,需要由借款人承擔;處分抵質押物的價款清償貸款人的本息、罰金及其他費用後有剩餘的,歸抵押人、出質人所有;處分抵質押物價款不足以清償貸款人債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之規定,單位借款人(和保證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有限責任,個人借款人(及保證人)則需承擔無限責任。
信貸業務的主要當事人及相關人員[1]
在信貸業務中可能涉及的當事人和參與人包括:
1.貸款人。主要指依《商業銀行法》能夠從事信貸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國家政策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大型企事業單位的財務公司等,其中財務公司的信貸對象受到嚴格的限制。
2.借款人。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3.人民銀行。為企業借款人核發貸款卡、貸款證,為商業銀行提供信貸登記咨詢服務。
4.銀監會。對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制定有關信貸政策。
5.委托人。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通過提供資金並委托貸款人發放貸款。
6.被委托人。即貸款人,按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但不承擔任何風險。
7.抵押人。利用擁有處置權的財產為借款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企業或個人,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自身,也可以是其他第三者。
8.出質人。指按《擔保法》規定以擁有處置權的動產或權利為借款人提供質押擔保的企業或個人,出質人可以是借款人自身,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
9.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責任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第三人。
10.保險人。即保險公司,根據貸款人、借款人、擔保人的約定,辦理抵押、質押財產的保險業務,並按申請人的意願將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指定為第一受益人。
11.抵押登記機關。指按《擔保法》第41條、第42條之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門。
12.公證機關。辦理有關合同公證、財產提存等業務的當地公證機關。
13.資產評估機構。指對抵(質)押財產進行價格評估的專業評估機構。
14.貸款人協作方。指與貸款人簽訂“銀企合作”、“銀校合作”等協議的特約商戶、協作院校等,與貸款人合作開展特定的信貸業務,按協議的約定承擔為貸款人提供借款人的詳細資料、協助收回貸款或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等義務。
15.人民法院。受理有關合同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調解或解決合同糾紛。一般貸款人要求由其住所所在地或抵押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6.財產共有人。抵押、質押財產的共有人必須在抵押、質押合同簽署前出具同意抵押、質押的聲明。
17.財產承租人。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18.受讓人。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亦可以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將自己的債權或債務轉讓給其他第三人,其中借款人轉讓其債務必須徵得貸款人的同意,而貸款人轉讓其債權原則上只需通知借款人。個人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蹤或發生其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事件,其財產的繼承人、監管人、受遺贈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項下借款人應承擔的所有義務的,視為債務受讓人;企業借款人在合併、分立等改製後新的法人與貸款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的,亦可視為受讓人。
19.證明人。為借款人的收入、家庭情況提供證明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自然人,如為個人借款人提供收入證明的單位、國家助學貸款中的介紹人、見證人及出具家庭困難情況的當地政府機關等。
20.受托律師。各方當事人均可委托專業律師代辦有關法律事宜。
信貸業務的主要法律文件[1]
信貸業務作為一種特殊的經濟行為,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的關規定,需要各方當事人簽訂一系列合同或協議,規定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1.申請書。借款人在申辦信貸業務時填寫的申請資料。
2.主合同。指貸款業務的借款合同、貼現業務的貼現協議等對信貸業務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規定的主要合同。
3.擔保合同。指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為保證主合同順利履行的擔保合同。
4.反擔保合同。指借款人與保證人、第三方抵押人、第三方出質人簽訂的保證履行主合同的反擔保合同。
5.相關合同。指房屋買賣合同、裝修合同、產品購銷合同等證明借款用途、借款人與其他第三方企業或個人所簽訂的合同。
6.委托扣款協議。指借款人授權貸款銀行從其在貸款行開立的賬戶中按約定進行扣款,以歸還貸款本息或支付給其債權人、合作方的授權書或協議書。
7.合同變更協議。指展期協議等對主合同、擔保合同進行變更的協議文本。
8.借款借據。借款人根據借款合同向貸款人開出的借款憑證,貸款銀行會計部門憑以轉賬放款,借款人會計部門憑以做賬。
9.對賬單。主要針對企業借款人,貸款行向借款人定期寄出對賬單,對貸款本息的歸還情況、當前餘額等出具銀行賬務明細。
10.貸款到期通知書、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利率變更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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