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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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而於債務人簽訂的擔保合同。
如銀行對借款人發放保證貸款時,保證人因要承擔風險,故要求借款人為自己再提供擔保,借款人為保證人所提供的擔保即屬反擔保。簽訂的合同即為反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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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合同的內容[1]
①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②主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③擔保金額;
④反擔保人的責任、義務;
⑤反擔保人的違約責任;
⑥反擔保合同與本擔保合同的關係;
⑦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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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合同的範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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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乙方):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鑒於債務人_______(以下簡稱債務人)與乙方將按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期間,甲方願為債務人依上述合同與乙方形成的債務提供反擔保抵押擔保(以下簡稱抵押擔 保)。為保障乙方債權的實現,根據我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抵押擔保的主債權 1.甲方自願為債務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乙方處辦理約定的下列擔保業務所形成債務本金的人民幣(大寫額)____及由此產生的 其他債務,向乙方提供抵押擔保。 (註:可選擇的種類包括但不限於:(1)人民幣借欷擔保;(2)銀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擔保;(3)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擔保;(4)銀行保函擔保;(5)其他信用業務擔保) 2.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內,乙方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無須逐筆辦理抵押擔保手續。 3.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所有擔保業務,甲方願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二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 以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銀行或信用社)簽訂的《保證合同》為準。包括但不僅限於《借款(保證)合同》或《銀行承兌協議》等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復 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主合同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債權人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以及乙方為實現全部擔保債權而支出的全部費用。 第三條 抵押擔保期間 以抵押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兩年為限。 第四條 反擔保抵押物 1.甲方同意以下列財產_____(詳見抵押物清單)作為反擔保抵押物,抵押物清單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上述反擔保抵押物價值: (1)甲、乙雙方協商認定抵押物價值_____萬元,按照_____%折扣率折扣之後的價值為_____萬元(大寫_____); (2)依據評估報告抵押物價值_____萬元,按照_____%折扣率折扣之後的價值為_____萬元(大寫_____); (3)反擔保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反擔保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第五條 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反擔保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六條 反擔保抵押物的保管和使用 1.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抵押物由甲方保管、使用。甲方應當對反擔保抵押物合理使用,妥善保管,乙方有權檢查反擔保抵押物的保管、使用情況。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反擔保抵押物贈與、轉讓、出售、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經乙方書面同意轉讓、出 租、出售反擔保抵押 物所得價款,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反擔保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甲方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通知乙方,甲方由此所獲得的賠償金、補償金等 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對不足償還債務的部分,甲方或債務人應當另行提供經乙方認可的其它實物財產償還或另行設置擔保。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反擔保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應當恢復反擔保抵押物的價值;不能恢復的,甲方或債務人應提供經乙方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七條 反擔保抵押物的保險 1.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應當對反擔保抵押物辦理足額財產保險,乙方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甲方應將反擔保抵押物的保險單據原件交乙方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乙方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3.反擔保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內的保險事故,保險賠付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第八條 抵押登記 在本合同簽訂後5日內,甲方應當到有關機關申辦抵押登記手續,並將反擔保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相關權利證書交乙方保管。 乙方積極配合甲方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九條 抵押權的實現 1.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乙方擬代為清償的,乙方有權依法以反擔保[[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反擔保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上述“期限屆滿” 包括乙方依照主合同的約定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2.甲方為兩人以上的,乙方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置任一抵押擔保人的抵押物。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當全面、誠實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未履行的主合同債權金額百分之_______ (____%)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甲方如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承擔本合同反擔保本金____%的違約責任,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給予全額賠償: (1)隱瞞反擔保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監管或已經設立抵(質)押等情況的。 (2)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擅自處理反擔保抵押物的。 (3)抵押物可能毀損、滅失或價值減少,不積極採取措施的。 (4)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 第十一條 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反擔保抵押物的鑒定、評估、保險、登記、公證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乙方住 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1.即使主合同被撤銷、變更、解除或被確認全部或部分無效,但本合同約定的甲方的抵押擔保責任不能免除。 2.甲方同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各類業務的主合同、借款憑證或相關債權憑證乙方不再送達甲方。 第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並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若甲方為自然人,本合同自該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手印後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有權機關抵押登記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六條 提示 乙方已提請甲方及債務人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及債務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經辦人: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抵押物清單
抵押物名稱 | 規格 | 單位 | 數量 | 帳麵價值 | 抵押 | 折率 | 抵押價值 | 存放地點 | 保險單 | 保險號碼 | 起止時間 | |
凈值 | 現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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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丙方與甲方簽訂的_____號《委托保證合同》以及甲方與___(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 證擔保,現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個別所有的、現在所有的及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反擔保範圍 乙方願意根據《保證合同》和《委托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向甲方提供反擔保,並履行反擔保責任:根據《保證合同》以及《委托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 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 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後,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 金;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第二條 反擔保保證方式 1.如乙方為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為獨立的保證人。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獨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乙方對反擔保範圍內債務的清償與借款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請求 乙方先對物的擔保範圍外的餘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後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後尚不能清償的債權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 反擔保保證期間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還清全部款項時止。 第四條 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本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 行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 (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 第五條 聲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及本次借款的實際使用用途等情況。 2.乙方對本合同及所擔保的《保證合同》的所有條款巳全部通曉、理解並接受。 3.乙方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並履行本合同。 4.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末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或與其他任何債權人所簽訂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項; 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將承擔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質押擔保; 5.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乙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甲方,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甲方審查並書面同意之後,乙方纔能付諸實施: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五、在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擔保能力的方式處置資產。 六、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為必要的時候,代表乙方全權處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七條 違約及違約處理 一、乙方發生下列任一事件時,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乙方不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或第五條的規定;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二、違約處理 違約發生後,甲方有權對乙方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有權從乙方的任何帳戶中扣收其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如果帳戶中款項的貨幣幣種與借款貨幣幣種不同,則甲方有權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成借款幣種清償反擔保債務; 3.甲方有權採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現擔保合同所列任一違約情形時,甲方也有權對乙方採取上述一項或多項措施。 第八條 權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緩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任何違約或者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客]]、寬限,均不能損害、影響、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 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也不能視為甲方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者默許,也不能視為甲方放棄對乙方現在或者將來的違約行為採取行動的權利。 第九條 通知 如乙方變更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上述地址對其發出通知,即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 通知必須使用中文。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釋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及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或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乙方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簽章,該合同仍即時對其生效。 第十三條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乙方: (簽字); (簽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字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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