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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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人 (Medi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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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人亦稱介紹人是指在居間合同中,為委托人報告、提供簽訂合同的機會或充當簽訂合同的介紹人的當事人。
居間人的義務有;
①居間人的行為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為委托人的利益進行居間活動。
②居間人應據其所知,向委托人如實報告情況,不可欺騙委托人。
③居間人不得告知第三人委托人的姓名及其他秘密。
④居間人就其活動的過失負責任。
⑤居間人的行為造成委托人損失的負賠償責任。
居間人要受到相應的經營範圍的制約,在經營範圍內從事居間活動。超越經營範圍而從事居間活動的,主管機關有權進行查處,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在訂立居間合同時,需要查閱合同法之外的規定,以確定相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從事居間活動的資格。否則,所訂立的居間合同可能會因相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具有從事居間活動的資格而無效。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取得居間人的資格,除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之外,還要履行相關的批准、核准或登記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