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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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又稱"中介合同"。是指居間人為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訂約的機會或充當介紹人而取得報酬的協議。
居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間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委托業務的範圍和具體要求進行業務活動的。
(2)居間人聯繫介紹活動的目的是為了使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訂立合同,併為此創造條件,但居間人不參予合同的訂立,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代理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居間合同應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合同規定,委托人應在居間活動取得一定成果後,向居間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和從事居間活動所支付的費用。
(4)居間人必須恪守誠信用的原則,忠實於委托人的利益,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從事活動,認真負責地執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務,積極協助雙方當事人成交,不得弄虛作假,與第三人串通欺騙委托人,因此給委托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5)居間人可做為中間人,來往於委托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傳達對方意思,撮合雙方簽訂合同,居間人不得參予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個體商洽活動,這也是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之間的重要區別。
訂立居間合同應當註意的問題有:
(1)委托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所委托居間從事的活動內容,包括種類、範圍和要達到的要求,給付酬金的數額、方式和時間。
(2)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說明自己能夠做到什麼程度、需要什麼條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項。
(3)合同中應當訂明違約責任條款。居間人不盡職守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委托人的損失。居間人對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機會負有保密的義務。
1)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居間合同是有償的服務合同,居間人履行了自己的義務,為了當事人提供簽訂合同的機會或充當了介紹人,依據居間合同規定有權要求獲得報酬;
2)有要求得到費用補償的權利。居間人尋找或提供簽約機會,介紹當事人簽訂合同,有時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可依據居間合同的約定,有權要求委托人予以補償這些費用。
1)實事求是地提供簽約條件,妥善完成委托人交辦的任務。居間人應如實地向委托方和第三人提供相間的要求及信息,努力促使雙方達成協議;
2)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編號:
委托人:×××(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居間人:×××(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委托人與居間人就下列事項達成協議如下(也可以寫為:委托人與居間人經過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委托事項
(寫明委托事項的內容、範圍等,例如,委托對方提供訂約機會等情況)
第二條 時間範圍
(寫明在什麼期限內提供的媒介有效)
第三條 報酬
(寫明居間報酬的數額、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方式)
第四條 保密條款
(寫明需要保密的內容)
第五條 違約責任
第六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
委托人:×××(簽章)
居間人:×××(簽章)
×年×月×日
(如果是法人單位,可以附雙方法定代表人、電話、電報掛號、開戶銀行、戶名、帳號等內容。)
居間人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締約的機會或為委托人與第三人締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的具體商洽活動;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活動,代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參與並可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內容;在行紀合同,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與第三人完成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