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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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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居间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为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订约的机会或充当介绍人而取得报酬的协议。

居间合同的特征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的。

  (2)居间人联系介绍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使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为此创造条件,但居间人不参予合同的订立,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代理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规定,委托人应在居间活动取得一定成果后,向居间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和从事居间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4)居间人必须恪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成交,不得弄虚作假,与第三人串通欺骗委托人,因此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居间人可做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传达对方意思,撮合双方签订合同,居间人不得参予委托人与第三人的个体商洽活动,这也是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之间的重要区别。

居间合同说明

  订立居间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

  (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的权利

  1)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居间合同是有偿的服务合同,居间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了当事人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了介绍人,依据居间合同规定有权要求获得报酬;

  2)有要求得到费用补偿的权利。居间人寻找或提供签约机会,介绍当事人签订合同,有时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依据居间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委托人予以补偿这些费用。

居间人的义务

  1)实事求是地提供签约条件,妥善完成委托人交办的任务。居间人应如实地向委托方和第三人提供相间的要求及信息,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2)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委托人:×××(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居间人:×××(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委托人与居间人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也可以写为:委托人与居间人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写明委托事项的内容、范围等,例如,委托对方提供订约机会等情况)

  第二条 时间范围

  (写明在什么期限内提供的媒介有效)

  第三条 报酬

  (写明居间报酬的数额、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方式)

  第四条 保密条款

  (写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

  委托人:×××(签章)

  居间人:×××(签章)

                          ×年×月×日

  (如果是法人单位,可以附双方法定代表人、电话、电报挂号、开户银行、户名、帐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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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xiaoxue,Kane0135,Zfj3000,Cabbage,Yixi,Tears~.

评论(共5条)

提示: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居间合同"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
116.7.13.* 在 2008年8月27日 22:29 发表

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缔约的机会或为委托人与第三人缔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的具体商洽活动;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在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完成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回复评论
121.29.223.* 在 2010年2月27日 09:52 发表

很详细很好

回复评论
116.4.37.* 在 2010年7月16日 22:33 发表

写得非常详细非常好

回复评论
114.94.61.* 在 2010年12月3日 21:27 发表

很好,谢谢!

回复评论
114.234.24.* 在 2010年12月16日 22:01 发表

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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