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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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業務(Commissio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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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業務是指金融信托部門受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委托辦理的信托業務。
委托業務是我國金融信托事務中的基礎業務,委托業務比較充分地體現了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特點,受托人必須按照委托人的明確要求辦理業務。委托業務具體包括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和委托投資業務。
1.委托存款
委托存款是指委托人為了把資金委托信托投資公司運用取得收益,而將資金存入信托投資公司辦理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存款。
2.委托貸款
委托貸款是委托人將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資金委托信托機構,按照指定的項目、對象和用途發放貸款,並由信托機構監督資金使用,到期收回本息的委托業務。
3.委托投資業務
委托投資是信托機構接受委托單位委托,將委托單位的資金,按其指定的對象、範圍和用途進行投放,並負責監督投入資金的使用及接受投資的企業的經營狀況、利潤分配等事宜的委托業務。
委托業務的特點分析 [1]
目前許多組織熱衷於委托業務模式進行系統開發。實際上,不是所有組織都能從委托業務模式中獲得好處的,一旦不能對系統很好地理解和管理,那麼委托業務就會給組織帶來嚴重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對委托業務的優點與缺點進行分析,然後針對組織的實際情況予以決策。
從委托方角度看,委托業務主要有以下優點。
(1)經濟方面:由於負責系統開發的外部開發商是信息系統服務與技術方面的專家,所以靠專業化與規模經濟,他們能以低於內部成本的費用向組織提供同樣的服務與價值。
(2)服務質量:因為一旦外部開發商提供的服務不夠滿意,那麼他將失去自己的客戶,所以企業對外部開發商的影響比對自己員工的影響更大,從而能以較低的成本從開發商那裡得到高質量的服務。
(3)可預算性:由於組織與外部開發商事先針對不同層次的服務所對應的費用進行了簽約,因此可以減少成本的不確定性。
(4)靈活性:在組織的信息系統基礎設施不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能適應業務量的增長。當信息技術滲透整個企業價值鏈時,由於成本和性能可按變化的需求不斷調整,所以外部開發商可提供較強的業務控制和適應能力。
委托業務可能給委托方帶來的風險是:
(1)失控。當一個組織將開發、運行信息系統的責任承包給另一個組織時,它可能失去對信息系統職能的控制。如果開發商成為企業運行與開發信息系統的惟一選擇,那麼企業將不得不接受開發商所提供的任何技術。這種從屬關係最終將導致產生較高的成本,並可能失去對技術管理的控制。
(2)戰略信息易損。由於企業信息系統由外部人員進行開發,所以商業秘密或業主信息可能會泄露給競爭對手。若允許外部開發商開發或操作使企業具有競爭優勢的應用系統,那將更加有害。
(3)依賴性。企業會隨開發商對企業信息系統的開發、運作而變得對開發商的生存能力更加依賴,那麼開發商的財政問題或服務上的衰減都可能對企業產生嚴重影響。
管理者在決定依靠委托業務建立系統之前,要對信息系統在組織中的作用進行評估,選擇恰當的時機和業務進行外包。下麵是適合於通過委托業務建立系統的情況,以供借鑒。
(1)當企業遇到利用信息系統可以提升其競爭力的機遇時,而期限緊迫,可以考慮利用委托業務方式進行開發。
(2)當用委托業務方式並不會剝奪企業未來信息系統革新所需的專業技術知識時,可以採用委托業務方式。如果企業用委托業務方式建立了自己的某些信息系統,但仍保留自己內部的信息系統人員,那麼就應保證其信息系統人員在技術上總保持最新,並具備開發應用於未來的系統的專業知識。
(3)當企業現行信息系統能力不足,效率低或技術落後時,可能考慮委托業務。有些組織靠委托業務作為一種改進自身信息系統技術的省力方法。
信托業務與委托業務的區別 [2]
委托業務和信托業務都屬於廣義上的信托業務,其基本含義和性質是相同的,都是受人之托、代為理財,但兩者又有嚴格區別:
1.資金的使用權不同信托業務中的信托資金的使用權必須轉移給信托機構,信托機構有權自主使用信托資金;委托業務中的委托資金的使用權在委托人,委托人有權決定其資金的使用方向,信托機構經營委托資金沒有主動權。
2.收益來源不同在信托業務中信托機構的收益主要來自信托資金經營中的存款和貸款之間的利息差,而委托業務中的收益主要是經營委托資金的手續費。
3.經營風險不同信托業務的經營風險由信托機構承擔,而委托業務的經營風險則由委托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