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存款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委托存款[1]
金融信托機構接受委托單位的委托,按指定的對象和用途,代為運用和管理交付的資金稱為“委托存款”。委托存款是金融信托資金來源的一種形式,其實質是委托貸款或委托投資的保證金,因而它是與委托貸款或委托投資相對應和相結合的一種存款人,委托人多是為貸而存的,這項資金的支配和運用許可權是屬於委托者。
委托存款的對象和範圍很廣,凡需要委托金融信托機構代為發放貸款或投資的單位,均可以向金融信托部門提供委托存款。在我國,目前委托存款主要有財政部門委托基金、科研部門委托基金、企業主管部門委托基金。
委托存款的程式及原則[1]
金融信托機構在辦理委托存款業務時的具體做法是:
1、委托人提出存款要求,並說明存入金額和期限,經金融信托機構經辦人員審查其資金來源是否屬規定範圍。
2、委托人,受托人(金融信托機構)、受益者三方簽訂委托協議,或者由委托者與受益者兩方簽訂協議。
3、委托人在金融信托機構開立委托存款帳戶。
4、委托人將款項劃入金融信托機構帳戶,或者提交轉帳支票通過銀行劃款,作為委托貸款或委托投資的準備金,信托機構根據委托人意圖和要求進行貸款或投資。
5、金融信托機構從款項入帳當日起開始計息。委托人交存金融信托機構的委托存款利率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存款利率政策辦理;委托存款在未使用前,金融信托機構可以按活期利率計息。
6、委托人到期提取存款,由原收受存款的金融信托機構將款項劃回原委托人帳戶,或向存戶開出轉帳支票。
7、存入的委托存款,委托人如果有急用,可以在尚未動用的委托存款金額內支取。
金融信托機構存辦理委托存款業務過程中還應堅持原則:委托存款可以一次或分次存入,先存後用;專款專用;金融信托機構受托發放的委托貸款或投資餘額不能超過委托者交存的委托存款餘額;受托發放的委托貸款或投資的期限,不能超過委托者交存的委托存款的期限;已經發放的委托投資款或貸款尚未收回時,委托人不能從信托機構取回相應的委托存款。
金融信托機構的存款餘額如果大於已經發放的委托貸款或投資餘額時,對其超過部分,按規定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
(一)存入委托存款
委托人與金融機構簽訂“委托存款協議書”。金融機構為委托人開立委托存款賬戶。委托人將委托存款資金存入銀行賬戶。
金融機構向委托人開出一式三聯委托存款單其會計分錄為:
貸:委托存款 ××委托人戶
(二)委托存款計息
金融機構應對未發放委托貸款和進行委托投資前的委托存款計付利息,運用計息餘額表按季計息。會計分錄為:
借:利息支出
貸:委托存款 ××委托人戶
(三)支取委托存款
委托存款隨時可以支取,但僅限於委托存款大於委托貸款的部分或者是在委托貸款收回之後。
解釋的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