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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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準備金(deposit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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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即:商業銀行將其吸收的存款的一部分存在中央銀行里,用於銀行間的資金清算和保證客戶取款的需要。這部分存款就叫做存款準備金。最簡單的說,就是各家銀行需要交給人民銀行保管的一部分銀行吸納的存款,用以保證將來居民的提款。它有防止商業銀行盲目放貸導致銀行沒有充足資金兌現儲戶的存款的作用。如果存款準備金率提高,就意味著吸納的存款能夠放貸出去的越少,間接性的減少了貨幣的供應量,有可能促使銀行提高存貸款利率,以保證能吸納到更多的存款,貸款能獲得收益。 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
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起來的,近20年來,存款準備金率經歷了六次調整。1998年以來,隨著貨幣政策由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化,我國存款準備金制度不斷得到完善;根據巨集觀調控的需要,存款準備金率進行過兩次調整,一次是1998年3月將存款準備金率由13%下調到8%,最近的一次是1999年11月存款準備金率由8%下調到6%。
我國從1987年起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繳納法定存款準備金和超額存款準備金。法定存款準備金相對是固定的,由於我國金融體系運行穩定,法定存款準備金比率從最高的17%,逐年下降,超額存款準備金做為一項視窗指導貨幣政策,使用比法定存款準備金頻繁。
由於存款準備金不能被商業銀行用於貸款,所以存款準備金數額的大小可以直接影響商業銀行資金放貸規模的大小,及市場上流動資金的數量。因此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被商業銀行用作一種巨集觀調控的工具,利用這個工具,就可以控制市場上資金的數量,從而對一個國家的經濟產生影響。 打比方說,如果存款準備金率為7%,就意味著金融機構每吸收100萬元存款,要向央行繳存7萬元的存款準備金,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為93萬元。也就是儲戶的存款總額的7%是不在市場上流通的,放在中央銀行。如果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就是凍結在中央銀行的資金增加,市場貨幣進一步減少。一般會導致貨幣購買力上升,可以抑制通脹。
中央銀行為了防範商業銀行的支付風險,要求商業銀行按存款餘額的一定比率上交中央銀行的風險準備金。預防出現可能的儲戶集中取款,銀行無法支付,產生銀行信用危機,進而導致金融秩序混亂。
在存款準備金制度下,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即存款準備金,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準備金制度有利於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隨著金融制度的發展,存款準備金逐步演變為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當中央銀行降低存款準備金率時,金融機構可用於貸款的資金增加,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也相應增加;反之,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將相應減少。
主要影響:
1、銀行:由於資金減少,貸款利潤會減少,這對於目前仍然以存貸利差為主要利潤來源的銀行的業績有一定影響;另一方面,會催促銀行更快向其他利潤來源跟進,比如零售業務、國際業務、中間業務等,這樣也會進一步加強銀行的穩定性和盈利性。還有可能高息攬儲,即提高利率以吸引資金存入銀行,增加可以運作的資金。
2、企業:資金緊張,銀行會更加慎重選擇貸款對象,傾向於規模大、盈利能力強、風險小的大企業,這會給一部分非常依賴於銀行貸款的大企業和很多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造成一定影響。這時候負債經營的企業是最難過的,上市公司若需要資金很可能增發股票或不派發股利。
3、股市:影響非常有限,幅度比預期低,而且就目前大部分銀行的資金來說,都還比較充裕,這個比例對其貸款業務能力相當有限;另一方面,市場很早就已經預期到人民銀行的緊縮性政策,所以股市在前期已經有所消化,只是在消息出台時的瞬間反映一下而已。上市公司會出現融資困難,可能增發股票,股票得不到股利。(還要看政策對於銀行融資的影響大小)
4、基金:沒什麼直接影響,國內的基金參與的市場都是只能單方向(做多)操作獲利的,隨基金所參與的市場的波動而波動。
5、期貨:短期有利空影響,對一些商品期貨會有較大利空影響。因為貨幣少了,所以單位貨幣的購買力會增強,所以期貨會利空。我國目前還未有這種類型的金融期貨,所以基本上影響不大。
6、存款:銀行會加大力度推陳出新吸引存款,對於老百姓而言,存錢的是爺爺,銀行會很歡迎;貸款的是孫子,因為銀行可操作資金減少,會很惜貸。存在銀行里的資金收益會提高些。
存款準備金政策的效果:
第一,可以將金融機構分散保管的準備金集中起來,防止存款人集中、大量擠提存款而導致支付能力削弱,對經濟金融產生破壞性影響,保證金融機構的清償力和金融業的穩定;
第二,用於調節和控制金融機構的信用創造能力和貸款規模,控制貨幣供應量;
第三,增強中央銀行資金實力,使中央銀行不僅有政治實力,還有強大的經濟實力作後盾。
存款準備金政策的局限性:中央銀行難於確定存款準備金率調整的時機和幅度,商業銀行難於迅速調整準備金數額以符合提高的法定限額,如果少量的超額準備金難以應付,會使商業銀行資金周轉不靈,因此,這一工具是一件威力巨大但不能經常使用的武器。
存款準備金比率是商業銀行繳存準備金的比率。
存款準備金利率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的存款準備金支付利息的利率。因為準備金對於商業銀行是資產,對於中央銀行是負債。負債付息,資產收息。所以,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交準備金,中央銀行是要向商業銀行付利息的。
一般情況下,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支付的存款準備金利率,要高於商業銀行向存款人支付的存款利率。也就是說,商業銀行的存款不發放貸款,全部以存款準備金方式交給中央銀行,商業銀行一樣有利息收入。
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
存款準備金及存款準備金率包括兩部分,中央銀行規定的存款準備金率被稱為法定存款準備率,目前為6%,即接受存款的商業銀行必須把存款的6%上存中央銀行,與法定存款準備率對應的準備金就是法定准備金。超過法定准備金的準備金叫做超額準備金(國內習慣於稱其為備付金),超額準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是超額準備率(國內常稱之為備付率)。超額準備金的大小和超額準備率的高低由商業銀行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掌握。
中央銀行透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
存款準備金=庫存現金+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 法定存款準備金=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存款總額 超額存款準備金=存款準備金-法定存款準備金
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後建立起來的,近20年來,存款準備金率經歷了六次調整。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按存款種類規定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企業存款為20%,農村存款為25%,儲蓄存款為40%。過高的法定存款準備率使當時的專業銀行資金嚴重不足,人民銀行不得不透過再貸款(即中央銀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返還給專業銀行。
為剋服法定存款準備率過高帶來的不利影響,中國人民銀行從1985年開始將法定存款準備率統一調整為10%。
1987年和1988年,中國人民銀行為適當集中資金,支持重點產業和項目的資金需求,也為了緊縮銀根,抑制通貨膨脹,兩次上調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1987年從10%上調為12%,1988年9月進一步上調為13%。這一比例一直保持到1998年3月20日。
我國的法定准備金存款不能用於支付和清算,金融機構按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一般存款帳戶,統稱備付金存款帳戶,用於資金收付。1989年,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備付率做了具體規定,要求保持在5%—7%。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各家銀行經營的特點重新確定了備付率,工行、中行不低於6%,建行、交行不低於5%,農行不低於7%。
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從1998年3月21日起,對存款準備金制度進行了改革,主要內容是:將原來各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準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帳戶合併,稱為準備金存款帳戶;法定存款準備率從13%下調到8%,超額準備金及超額準備率由各金融機構自行決定。1999年11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1月21日起下調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由8%下調到6%。
從2003年9月2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提高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即存款準備金率由現行的6%調高至7%。
從2004年4月25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
存款準備金率歷次調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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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數 | 時間 | 調整前 | 調整後 | 調整幅度 | 備註 |
52 | 2016年3月1日[1] | (大型金融機構)17.00% | 16.5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3.50% | 13.00% | ↓0.5 | 以保持金融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引導貨幣信貸平穩適度增長,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適宜的貨幣金融環境。 | ||
51 | 2015年10月24日[2] | (大型金融機構)17.50% | 17.0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4.00% | 13.50% | ↓0.5 | 為加大金融支持“三農”和小微企業的正向激勵,對符合標準的金融機構額外降低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 ||
50 | 2015年09月06日[3] | (大型金融機構)18.00% | 17.5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4.50% | 14.00% | ↓0.5 | 額外下調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準備金率3個百分點,鼓勵其發揮好擴大消費的作用。 | ||
49 | 2015年06月28日[4] | (大型金融機構)18.50% | 18.0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5.00% | 14.50% | ↓0.5 | 降低財務公司存款準備金率3個百分點,進一步鼓勵其發揮好提高企業資金運用效率的作用。 | ||
48 | 2015年04月20日[5] | (大型金融機構)19.50% | 18.50% | ↓1 | |
(中小金融機構)16.00% | 15.00% | ↓1 | 對符合審慎經營要求且“三農”或小微企業貸款達到一定比例的國有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可執行較同類機構法定水平低0.5個百分點的存款準備金率。 | ||
47 | 2015年02月04日[6] | (大型金融機構)20.00% | 19.5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6.50% | 16.00% | ↓0.5 | |||
46 | 2012年05月18日[7] | (大型金融機構)20.50% | 20.0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7.00% | 16.50% | ↓0.5 | |||
45 | 2012年02月24日[8] | (大型金融機構)21.00% | 20.5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7.50% | 17.00% | ↓0.5 | |||
44 | 2011年12月5日[9] | (大型金融機構)21.50% | 21.0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8.00% | 17.50% | ↓0.5 | |||
43 | 2011年6月20日[10] | (大型金融機構)21.00% | 21.5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7.50% | 18.00% | ↑0.5 | |||
42 | 2011年5月18日[11] | (大型金融機構)20.50% | 21.0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7.00% | 17.50% | ↑0.5 | |||
41 | 2011年4月21日[12] | (大型金融機構)20.00% | 20.5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6.50% | 17.00% | ↑0.5 | |||
40 | 2011年3月25日[13] | (大型金融機構)19.50% | 20.0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6.00% | 16.50% | ↑0.5 | |||
39 | 2011年2月24日[14] | (大型金融機構)19.00% | 19.5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5.50% | 16.00% | ↑0.5 | |||
38 | 2011年1月20日[15] | (大型金融機構)18.50% | 19.0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5.00% | 15.50% | ↑0.5 | |||
37 | 2010年12月20日[16] | (大型金融機構)18.00% | 18.5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4.50% | 15.00% | ↑0.5 | |||
36 | 2010年11月29日[17] | (大型金融機構)17.50% | 18.0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4.00% | 14.50% | ↑0.5 | |||
35 | 2010年11月16日[18] | (大型金融機構)17.00% | 17.5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3.50% | 14.00% | ↑0.5 | |||
34 | 2010年5月10日[19] | (大型金融機構)16.50% | 17.0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3.50% | 不調整 | - | |||
33 | 2010年2月25日[20] | (大型金融機構)16.00% | 16.5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3.50% | 不調整 | - | 為加大對“三農”和縣域經濟的支持力度,農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機構暫不上調。 | ||
32 | 2010年1月18日[21] | (大型金融機構)15.5% | 16% | ↑0.5% | |
(中小型金融機構)13.5% | 不調整 | - | 為增強支農資金實力,支持春耕備耕,農村信用社等中小型金融機構暫不上調。 | ||
31 | 2008年12月25日[22] | (大型金融機構)16% | 15.5% | ↓0.5% | |
(中小型金融機構)14% | 13.5% | ↓0.5% | |||
30 | 2008年12月05日[22] | (大型金融機構)17% | 16% | ↓1% | 下調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大型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 |
(中小型金融機構)16% | 14% | ↓2% |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12月5日起,下調中小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2個百分點; | ||
29 | 2008年10月15日[22] | (大型金融機構)17.5% | 17% | ↓0.5% | |
(中小型金融機構)16.5% | 16% | ↓0.5% | |||
28 | 2008年9月25日[22] | (大型金融機構)17.50% | 不調整 | - | 除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暫不下調外, 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下調1個百分點, 汶川地震重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下調2個百分點。 |
(中小型金融機構)17.5% | 16.5% | ↓1% | |||
27 | 2008年06月25日[22] | 17% | 17.5% | ↑0.5% | 汶州地震重災區法人金融機構暫不上調。 |
26 | 2008年06月15日[22] | 16.5% | 17% | ↑0.5% | 汶州地震重災區法人金融機構暫不上調。 |
25 | 2008年05月20日[22] | 16% | 16.5% | ↑0.5% | |
24 | 2008年4月25日[22] | 15.5% | 16% | ↑0.5% | |
23 | 2008年03月25日[22] | 15% | 15.5% | ↑0.5% | |
22 | 2008年01月25日[22] | 14.5% | 15% | ↑0.5% | |
21 | 2007年12月25日[23] | 13.5% | 14.5% | ↑1% | |
20 | 2007年11月10日[23] | 13% | 13.5% | ↑0.5% | |
19 | 2007年10月25日[23] | 12.5% | 13% | ↑0.5% | |
18 | 2007年09月25日[23] | 12% | 12.5% | ↑0.5% | |
17 | 2007年08月15日[23] | 11.5% | 12% | ↑0.5% | |
16 | 2007年06月05日[23] | 11% | 11.5% | ↑0.5% | |
15 | 2007年05月15日[23] | 10.5% | 11% | ↑0.5% | |
14 | 2007年04月16日[23] | 10% | 10.5% | ↑0.5% | |
13 | 2007年02月25日[23] | 9.5% | 10% | ↑0.5% | |
12 | 2007年01月05日[23] | 9% | 9.5% | ↑0.5% | |
11 | 2006年11月15日[24] | 8.5% | 9% | ↑0.5% | |
10 | 2006年08月15日[24] | 8% | 8.5% | ↑0.5% | |
9 | 2006年07月05日[24] | 7.5% | 8% | ↑0.5% | |
8 | 2004年04月25日 | 7% | 7.5% | ↑0.5% | 並對部分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實施差別存款準備金率。 |
7 | 2003年09月21日 | 6% | 7% | ↑1% | |
6 | 1999年11月21日 | 8% | 6% | ↓2% | |
5 | 1998年03月21日 | 13% | 8% | ↓5% | |
4 | 1988年9月 | 12% | 13% | ↑1% | |
3 | 1987年 | 10% | 12% | ↑2% | |
2 | 1985年 | 央行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統一調整為10% | |||
1 | 1984年 | 央行按存款種類規定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企業存款20%,農村存款25%,儲蓄存款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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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意義。
一是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即準備金,以備存戶提款的需要。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中央銀行從法律上約束金融機構留足準備金,一方面有利於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存款不致因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的變化而蒙受損失;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維護金融機構的信譽。
二是保證金融機構之間的正常清算。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的債權債務須通過其在中央銀行的存款賬戶進行清算。存款準備金可用於清算,由中央銀行提供清算服務,有利於社會資金的順暢周轉和金融機構資金的有效運用。
三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隨著金融制度的發展,存款準備金逐步演變為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當中央銀行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時,金融機構可用於貸款的資金增加,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會相應增加,有利於促進經濟增長和防止通貨緊縮。反之,當中央銀行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時,金融機構可用於貸款的資金減少,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也會相應減少,有利於控制經濟過熱和治理通貨膨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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