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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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貸款(Re-l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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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貸款是指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的貸款。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根據貸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劃分為信用貸款和再貼現兩種。信用貸款是指人民銀行根據金融機構資金頭寸情況,以其信用為保證發放的貸款。信用貸款是指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的貸款,不包括商業銀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所以,在我國,再貸款即指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的信用貸款。一般來講,中央銀行貸款增加,是“銀根”將有所放鬆的信號之一;反之,是“銀根”將可能緊縮的信號之一。
再貸款的作用主要體現為:
第一,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再貸款利率,影響商業銀行從中央銀行取得信貸資金的成本和可使用額度,使貨幣供應量和市場利率發生變化。例如,當中央銀行要收縮銀根實行緊縮政策時,它可以提高再貸款利率,減少基礎貨幣的投放量,增加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的貸款成本,抑制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的貸款;
第二,再貸款利率的調整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和社會宣傳貨幣政策變動的一種有效方法,它能產生預告效果,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人們的預期。當中央銀行提高再貸款利率時,表明中央銀行對通貨膨脹的進展發出了警告,使廠商慎重從事進一步的投資擴張;當中央銀行降低再貸款利率時,則表示在中央銀行看來通貨膨脹已經緩和,這樣就會刺激投資和經濟增長,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作用。
再貸款與商業銀行貸款雖然都能起到資金融通的作用,但二者有很大的區別:
第一,貸款的對象不同
再貸款的對象只能是商業銀行,除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以外,人民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而商業銀行貸款的對象是單位和個人。
第二,貸款的依據不同
中央銀行的再貸款一般用於解決商業銀行臨時頭寸不足的問題,所期限較短,我國再貸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而商業銀行的貸款期限則相對較長,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第三,貸款的作用不同
再貸款在整個銀行貸款中處於總閘門的地位,因為中央銀行投入的是基礎貨幣,其投量和投向可以直接引導和調節整個銀行貸款的規模和結構。同時,再貸款還是我國目前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之一,是一種有效的調控手段,既可以調節需求,也可以調節供給,可以在不幹預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前提下,把貨幣政策的意圖傳導給金融機構,促使其按貨幣政策目標開展經營活動。而商業銀行貸款則不具有上述作用。
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持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併在人民銀行單獨開立基本賬戶的金融機構,方可成為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的對象。除此之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信貸資金營運基本正常,貸款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貨幣政策的要求;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向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還款資金來源有保障;歸還人民銀行貸款有信譽;及時向人民銀行報送計劃、統計、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期限較短,最長不得超過1年。依據貸款期限的不同,具體劃分為20天內、3個月、6個月內、1年期4個檔次。
商業銀行向人民銀行申請貸款,必須填寫《中國人民銀行貸款申請書》,註明借款用途,說明借款原因,講清資金運用狀況,加蓋有效印鑒,報送當地人民銀行。人民銀行依據經濟發展、銀根鬆緊和貸款條件,自主審查,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貸款種類和貸款期限。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必須堅持期限管理,貸款到期必須收回。貸款到期,商業銀行應主動辦理還款手續;到期不辦理的,人民銀行有權將其貸款轉入逾期貸款戶,必要時從其存款戶扣收。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定期檢查金融機構使用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情況。對發現貸款使用不符合規定,或信貸投向不合理等情況的,要督促其限期糾正,對糾正不力的,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該行貸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對該行的貸款,並建議其上級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