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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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對象是指商業銀行貸款發放的具體對象,是銀行對哪些部門、企業、單位和個人發放貸款。其實質是選擇貸款投向,確定貸款範圍和結構。
在我國自改革以來,中資商業銀行的貸款對象有變化,1994年開始,不再僅僅對企業組織進行放款,現在可以將貸款對象分為兩大類:一是對公貸款,即以組織機構為對象,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學校;另一類是對個人,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包括一般公民和個體經營戶。
這一點說明,它體現了商業銀行的性質:它是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1、要反映信貸資金運動的本質要求,貸款出去要能保證償還付息。
2、要符合商業銀行貸款原則的要求,貸款發放要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
3、要體現貨款投向政策的要求,貸款的投向要服從國家產業政策。
因此,商業銀行的貸款對象必須是經營性企業單位,即具有經濟收入,預付的價值能夠得到補償和增值,有歸還貸款本息的資金來源。凡非經營性、沒有經濟收入的單位,只能作為財政撥款對象,而不能成為銀行貸款對象。
總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切從事生產、流通和為生產流通提供勞務服務的經營性企業單位以及個體經濟都可以成為貸款對象。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貸款對象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