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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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發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貸款人發放貸款。
1、計劃、比例放款原則
銀行應按照已批准的貸款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所規定的建設內容、費用,準確、及時地提供貸款。借款人用於建設項目的其他資金(自籌資金和其他銀行貸款)應與貸款同比例支用。
2、進度放款原則
在中長期貸款發放過程中,銀行應按照完成工程量的多少進行付款。如果是分次發放或發放手續較複雜,銀行應在計劃提款日前與借款人取得聯繫。借款人如需變更提款計劃,應於計劃提款日前合理時間內,向銀行提出申請,並徵得銀行同意。如借款人未經銀行批准擅自改變款項的用途,銀行有權不予支付。
3、資本金足額原則
銀行需審查建設項目的資本金是否已足額到位。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足額到位,貸款支取的比例也應同步低於借款人資本金到位的比例。此外,貸款原則上不能用於借款人的資本金、股本金和企業其他需自籌資金的融資。
貸款發放的重要先決條件,應在借款合同內加以規定。銀行應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逐條核對是否已完全齊備或生效,以確保貸款發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准的要求,落實全部用款前提條件。貸款實務操作中,先決條件文件會因貸款而異,以下列舉的先決條件文件基本涵蓋了所有貸款種類,銀行應針對貸款的實際要求,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進行對照審查,分析是否齊備或有效。
其中,貸款類文件包括:
(1)借貸雙方已正式簽署的借款合同;
公司類文件包括: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批准證書、成立批覆;
(2)公司章程;
(3)全體董事的名單及全體董事的簽字樣本;
(4)就同意簽署並履行相關協議而出具的《董事會決議》(包括保證人);
(5)就授權有關人士簽署相關協議而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以及有關人士的簽字樣本 (包括保證人);
(6)其他必要文件的真實副本或複印件。
與項目有關的協議包括:
(1)已正式簽署的合營合同;
(2)已正式簽署的建設合同或建造合同;
(3)已正式簽署的技術許可合同;
(5)已正式簽署的培訓和實施支持合同;
(6)已正式簽署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⑦其他必要文件合同。
擔保類文件包括:
(1)已正式簽署的抵(質)押協議;
(2)已正式簽署的保證協議;
(3)保險權益轉讓相關協議或文件;④其他必要性文件。
在審查擔保類文件時,業務人員應特別註意抵(質)押協議生效的前提條件(如向有關部門登記生效)。對於抵押協議雖正式簽署但生效滯後的貸款項目,應在抵押正式生效前,採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規避貸款風險。
與登記、批准、備案、印花稅有關的文件包括:
(1)借款人所屬國家主管部門就擔保文件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供該擔保的文件;
(2)海關部門就同意抵押協議項下進口設備抵押出具的批覆文件;
(3)房地產登記部門就抵押協議項下房地產抵押頒發的房地產權利及其他權利證明;
(4)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抵押協議項下機器設備抵押頒發的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
(5)車輛管理部門就抵押協議項下車輛抵押頒發的車輛抵押登記證明文件;
(6)已繳納印花稅的繳付憑證;⑦貸款備案證明。
其他類文件包括:
(1)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項目開工批覆;
(2)項目土地使用、規劃、工程設計方案的批覆文件;
(3)貸款項目(概)預算資金(包括自籌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
(4)對建設項目的投保證明;
(5)股東或政府部門出具的支持函;
(7)法律意見書;
(8)財務報表;
(9)其他的批文、許可或授權、委托、費用函件等。
除首次放款外,以後的每次放款無須重覆提交許多證明文件和批准文件等,通常只需提交以下文件:
(1)提款申請;
(2)借款憑證;
(3)工程檢驗師出具的工程進度報告和成本未超支的證明;
(4)貸款用途證明文件;
(5)其他貸款協議規定的文件。
在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前,銀行必須按照批覆的要求,落實擔保條件,完善擔保合同和其他擔保文件及有關法律手續。具體操作因貸款的擔保方式不同而存在較大差別。
1、對於提供抵(質)押擔保的:
(1)可以辦理登記或備案手續的,應先完善有關登記、備案手續;
(2)如抵(質)押物無明確的登記部門,則應先將抵(質)押物的有關產權文件及其辦理轉讓所需的有關文件正本交由銀行保管,並且將抵(質)押合同在當地的公證部門進行公證;
(3)特別註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條件。如遇特殊項目,無法及時辦理抵押登記,造成抵押生效滯後的,應採取必要的方式規避由此造成的貸款風險。
2、對於以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可撤銷保函或備用信用證作擔保的,應在收妥銀行認可的不可撤銷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正本後,才能允許借款人提款。
3、對於有權出具不可撤銷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境外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組織或個人擔保的保證,必須就保證的可行性、保證合同等有關文件徵詢銀行指定律師的法律意見,獲得書面法律意見,並完善保證合同、其他保證文件及有關法律手續後,才能允許借款人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