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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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Construction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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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1]。
由於建造合同的開工日期與完工日期通常分屬於不同的會計年度,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將合同收入與合同成本進行配比,分配計入實施工程的和各個會計年度,就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建造合同準則規定瞭如何將合同收人和合同成本分配計入實施工程的各個會計年度。
建造合同的分類[1]
1、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2、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屬於經濟合同範疇,但它不同於一般的材料採購合同和勞務合同,而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現在:
1、先有買主(即客戶),後有標底(即資產),建造資產的造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確定。
2、資產的建設期長,一般都要跨越一個會計年度,有的長達數年。
3、所建造的資產體積大,造價高。
4、建造合同一般為不可取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