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加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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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成合同(cost-plus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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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1]又可細分為成本加成本百分率合同、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及成本加獎金合同等多種。[2]
成本加成合同結果的估計[3]
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否可靠地估計,應依據以下兩個條件進行判斷:
(2)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對成本加成合同而言,合同成本的組成內容一般已在合同中進行了相應規定。合同成本是確定合同造價的基礎,也是確定完工進度的重要依據,因此,要求其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如果建造承包商為完成成本加成合同而發生的直接費用及間接費用能夠及時、真實、準確地記錄,併合理歸集到該成本核算對象中,則表明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反之,則意味著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不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如果不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則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
成本加成合同雙方的賬務處理[4]
成本加成合同雙方賬務如何處理?
成本加成合同是建造合同的一種形式,會計和稅法對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確認是一樣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
1.建設方的處理:
按工程的進度與施工方結算付款: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貸:預付賬款
完工後轉入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2.施工方按建造合同準則處理:
發生合同成本、費用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登記已經結算的合同價款時:
借: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
實際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期末按完工的百分比確認收入和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主營業務收入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完工後工程施工和工程結算科目餘額對沖:
借:工程結算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毛利
成本加成合同與固定造價合同的區別[5]
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與一客戶簽定一項建造合同,為客戶建造一座別墅,合同規定別墅的總造價3000萬元,又如,某建造承包商與市政府簽定一項建造合同,建造一條100公裡的高速公路,合同規定每公裡造價600萬元。以上兩例都屬於固定造價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許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與一家船舶公司簽定一項建造合同,為其建造一艘巨輪,雙方商定以建造該艘輪船的實際成本加上實際成本的2%作為總價款。又如,某建造承包商與鐵路局簽定一項建造合同,為其建造一段地鐵,合同規定工程總價款以實際成本加上l000萬元確定。以上兩例屬於成本加成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與固定造價合同的最大的區別在於它們所含風險的承擔者不同,固定造價合同的風險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當,這有利於承包方控製成本,降低工程造價,從其反面看,承包方可能偷工減料,影響工程質量。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風險主要由發包方承當。有利於保證工稈質量,但不利於成本控制。建造合同可以有各種各樣的分類方法,建造合同準則之所以將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是因為準則規定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時,首先應判斷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否可靠地估計,這兩類合同的風險不同,判斷其結果能否可靠估計的標準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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