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加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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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成合同(cost-plus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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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1]又可细分为成本加成本百分率合同、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及成本加奖金合同等多种。[2]
成本加成合同结果的估计[3]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应依据以下两个条件进行判断: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对成本加成合同而言,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一般已在合同中进行了相应规定。合同成本是确定合同造价的基础,也是确定完工进度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其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如果建造承包商为完成成本加成合同而发生的直接费用及间接费用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地记录,并合理归集到该成本核算对象中,则表明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反之,则意味着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
成本加成合同双方的账务处理[4]
成本加成合同双方账务如何处理?
成本加成合同是建造合同的一种形式,会计和税法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确认是一样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1.建设方的处理:
按工程的进度与施工方结算付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贷:预付账款
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施工方按建造合同准则处理:
发生合同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登记已经结算的合同价款时: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期末按完工的百分比确认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完工后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毛利
成本加成合同与固定造价合同的区别[5]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定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座别墅,合同规定别墅的总造价3000万元,又如,某建造承包商与市政府签定一项建造合同,建造一条100公里的高速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造价600万元。以上两例都属于固定造价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家船舶公司签定一项建造合同,为其建造一艘巨轮,双方商定以建造该艘轮船的实际成本加上实际成本的2%作为总价款。又如,某建造承包商与铁路局签定一项建造合同,为其建造一段地铁,合同规定工程总价款以实际成本加上l000万元确定。以上两例属于成本加成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与固定造价合同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当,这有利于承包方控制成本,降低工程造价,从其反面看,承包方可能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发包方承当。有利于保证工秆质量,但不利于成本控制。建造合同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分类方法,建造合同准则之所以将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是因为准则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这两类合同的风险不同,判断其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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