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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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lender/usu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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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是指在貸款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由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
貸款人可以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並享有以下權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瞭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6)在貸款將受到或已受到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貸款人承擔以下義務:
(1)應當公佈所經營的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並向借款人提供咨詢。
(2)應當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
(3)應當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並及時答覆貸與不貸。短期貸款答覆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中期、長期貸款答覆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4)應當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除外。
貸款人信息權是指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信息。它的主體是貸款人,通常為銀行,對象是借款人(有時還包括擔保人),標的是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信息的行為,其內容是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信息的權利。它是一種對人權、相對權、請求權,屬於債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身也是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重要權利。貸款人有權知悉借款人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貸款合同簽訂前有關借款人以往的資信情況、負債情況、經營能力及發展前景等信息;另一類是貸款發放後有關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資產負債情況、償還能力等方面的信息。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雖未明確使用貸款人信息權的概念,但是相關內容均對此有所體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9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 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第202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 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5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36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3、《借款合同條例》第10條規定:“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4、《貸款通則》第19條規定:“借款人的義務: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餘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採取保全措施。”第22條規定:“貸款人的權利:……一、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三、瞭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