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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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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collateral)

目錄

什麼是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

  抵押物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特定的抵押權標的不容受到非抵押權人的制約和干預,即使抵押人依法可將抵押物轉讓、出租,但在該物上所設定的抵押權是不受影響的。

抵押品的範圍

  一類是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固定資產

  二類是各種有價證券

  三類是能夠封存的流動資產

  四類是可作轉讓的無形資產

  五類是私有財產和其他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或財產。

財產設為抵押品應註意的問題

  有下列財產設定為抵押品時,必須註意如下一些問題:

  a、以依法獲准建造的房屋或其它建築物作為抵押物的,可自建造之日起設定抵押權,但該項借款必須用於該建設物的建造。

  b、以同一抵押物設定若幹抵押物權時,其抵押物的價值必須大於幾項債權之和,而且一旦出現這種重覆設定抵押權的情況應向抵押人作出說明。

  c、以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權的,只能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額為限,同時,借款方還應向抵押人提供共有人表示同意的書面協議。

  d、承擔連帶責任的非法大聯營企業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的,須有該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同意的書面證明。其中,一方以其在該企業的股權設定抵押權時,須取得聯營他方的書面同意。

  e、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時,須經審批機關同意。

  f、抵押人就其已發包、出租的財產設定抵押權時,原承包、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如果發生處分抵押物的情況時,原承包、租賃合同依法變更發包人或出租人。

  g、抵押人以依法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土地使用證;以其它可轉讓的權利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可轉讓的權利證書。

  h、抵押人以特許進口的物資設定抵押權時,須持有合法的證明文件證,並經批准機關和海關認可。

  但是,不得以下列財產作為抵押品:

  a、國家所有的土地、礦山等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自然資源或者物資;

  b、使用中的職工宿舍、學校、食堂、幼兒園等社會或企業福利設施及物資;

  c、所有權有爭議的財產;

  d、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被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e、其它依法能強制執行的財產。

抵押物登記程式

  1、申請: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抵押物登記,應當填寫《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主合同抵押合同;有關動產抵押物狀況資料;有關動產抵押物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需加蓋原發照機關印章);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身份證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的複印件;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2、受理:收到申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後,登記人員應當發給申請人《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受理通知》。

  3、審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以下內容的審查:登記申請文件是否齊全;抵押合同是否齊備;用作抵押的動產是否屬於重覆抵押登記;抵押物是否屬於法律禁止抵押的動產;抵押期限是否在動產抵押物使用年限。

  4、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予以登記,發給申請人《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併在抵押合同上簽註《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的編號、日期,加蓋登記印章;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登記,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5、註銷或者變更:申請人需要註銷或者變更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的,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申請書》的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別、住所;

  (二)申請抵押物登記的原因;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品牌、型號規格、號碼、出廠日期、使用年限、價值、存放地等;

  (四)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五)被擔保主債權種類、數額;

  (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限期;

  (七)抵押擔保的範圍;

  (八)登記機關;

  (九)申請人;

  (十)申請日期。

抵押物的贈與

  在抵押權持繼期間,抵押人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處分抵押物,這其中就包括將抵押物贈與第三人。但抵押人行使自己的處分權不允許對既存的抵押權造成損害,所以,當被擔保的主債權屆期未獲清償的,抵押權人仍可就所有權屬於受贈人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這點在《關於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8條得到了體現。需要註意的是,這裡的抵押權既指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也包括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也就是說,未經登記的抵押權儘管不能對抗一般第三人,但可以對抗抵押物的受贈人。法律規定未辦理登記的抵押權不能對抗諸如抵押物受讓人之類的第三人,是因為受讓人購買抵押物支付了價金,法律就犧牲了抵押權人的利益而保護受讓人的利益。但在抵押物贈與關係中,由於贈與是無償的,受贈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並未支付對價,即使其因抵押權的行使而喪失對抵押物的所有權,對其來說也沒有實質上的損害。所以這時法律規定,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也可以對抗抵押物的受贈人。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贈與他人。如果抵押人未經同意擅自贈與的,抵押權人可以撤銷此行為。

抵押物的繼承

  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作為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抵押人死亡,則會發生抵押物繼承問題。由於我國實行的是概括繼承,繼承人不僅要繼承被繼承人的權利,還要同時繼承被繼承人的義務。而抵押權對於抵押人來說是設在抵押物上的一種負擔,所以抵押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在繼承抵押物所有權的同時也要繼承抵押物上的抵押負擔。也就是說,除了主體變更之外,抵押物的繼承對抵押權不產生影響。被擔保的主債權屆期未獲清償時,抵押權人可以就繼承人所有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如果抵押人生前有遺囑的,則按遺囑指示由遺囑繼承人繼承抵押物。如無遺囑,則按法定繼承處理。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抵押物的轉讓

  抵押物的轉讓,是指基於抵押人的意思表示而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的行為,包括以買賣、互易、贈與、清償、出資等讓渡抵押物所有權的行為。

  擔保法第49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物的轉讓限制

  首先,依照我國《擔保法》第49條第1款的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抵押物已經抵押的情事,否則,抵押物的轉讓行為無效。顯然,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行為是否有效,並沒有以抵押權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不論抵押權人是否同意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行為,只要抵押人通知抵押權人,其轉讓抵押物的行為就具備了發生效力的條件。《擔保法》第49條的規定,不同於我國法院關於抵押物的轉讓應當徵得抵押權人同意的司法解釋,亦不同於上引特別法所規定的限制抵押物轉讓的內容,更沒有規定抵押物的轉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無效。在這一點上,抵押物的轉讓並不受抵押權人的意志的限制,而僅僅因為立法例規定抵押人負有通知抵押權人的義務和告知抵押物的受讓人的義務,使得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權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擔保法》第49條所規定的抵押物的轉讓限制,至少在程度上是有所緩和的,較之我國司法實務所持立場,預示著我國抵押擔保立法已經有所進步。

  其次,抵押人未告知抵押物的受讓人抵押物已經抵押的情事,轉讓無效,其突出意義並不在於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而在於保護抵押物的受讓人之利益。依照我國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抵押物的轉讓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無效,抵押物的轉讓是否發生效力直接依賴於抵押權人的意思,與抵押物的受讓人之意思無關。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轉讓抵押物的行為無效,為確定和自始的無效。抵押權人可以未經其同意而直接主張抵押物的轉讓無效。在這一點上,我國司法實務所採取的立場,主要目的在於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並沒有利用抵押物的轉讓無效來保護抵押物的第三取得人的利益之目的。但是,《擔保法》第49條所規定之抵押物的轉讓無效,則與抵押權人的意思無關,僅以抵押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和告知義務為判斷的基礎。抵押權人得以抵押人未履行通知義務,而主張抵押物的轉讓無效;抵押物的第三取得人得以抵押人沒有履行告知義務,而主張抵押物的轉讓無效。“因抵押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而使轉讓行為無效,應屬相對的無效。”抵押物的轉讓無效對受讓人的保護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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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Angle Roh,Yixi,泡芙小姐,jane409.

評論(共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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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50.46.* 在 2013年8月5日 14:34 發表

非常有用,不過還是希望能夠再詳細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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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远星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10月8日 22:53 發表

可以麻煩解釋一下: backing collateral 咩。。。老師課件里的,不是很懂,只知道是一種抵押物

回複評論
116.31.95.* 在 2017年6月24日 15:01 發表

程远星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10月8日 22:53 發表

可以麻煩解釋一下: backing collateral 咩。。。老師課件里的,不是很懂,只知道是一種抵押物

Car loans are backed by collateral(the car).

回複評論
116.31.95.* 在 2017年6月24日 15:06 發表

116.31.95.* 在 2017年6月24日 15:01 發表

Car loans are backed by collateral(the car).

接上 In the event of default on a car loan, the FI can take possession of the car to recoup at least some the lost interest and principal pay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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