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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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leg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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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是指立遺囑人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處理遺產或其他事務,並於死亡後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一般採取由本人簽名的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授、代筆的形式,只要確實是立遺囑人的意願,同樣發生效力。
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4.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一般情況下,遺囑必須是書面的,只有在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失效。
5.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瑞典化學家阿爾弗雷德·諾貝爾在他生命的最後幾年,曾先後立下過3份內容非常相似的遺囑。第一份立於1889年,第二份立於1893年,第3份則立於1895年,存放在斯德哥爾摩一家銀行,這份最後遺囑發生效力。
這份遺囑取消了分贈親友的部分,將自己的全部財產用於設立獎勵基金,於1897年初在瑞典公佈於眾——
簽名人阿爾弗雷德·諾貝爾,在經過成熟的考慮之後,就此宣佈關於我身後可能留下的財產的最後遺囑如下:
我所留下的全部可變換為現金的財產,將以下列方式予以處理:
這份資本由我的執行者投資於安全的證券方面,並將構成一種基金;它的利息將每年以獎金的形式,分配給那些在前一年裡曾賦予人類最大利益的人。
一份給在物理方面作出最重要發現或發明的人;一份給做出過最重要的化學發現或改進的人;一份給在生理和醫學領域做出過最重要發現的人;一份給在文學方面曾創作出有理想主義傾向的最傑出作品的人;一份給曾為促進國家之間的友好、為廢除或裁減常備軍隊以及為舉行和平會議做出過最大或最好工作的人。物理和化學獎金,將由瑞典皇家科學院授予;生理學和醫學獎金由在斯德哥爾摩的卡羅琳醫學院授予;文學獎金由在斯德哥爾摩的瑞典文學院授予;和平獎金由挪威議會選出的一個五人委員會來授予。我的明確願望是,在頒發這些獎金的時候,對於授獎候選人的國籍絲毫不予考慮,不管他是不是斯堪的納維亞人,只要他值得,就應該授予獎金。
我在此聲明,這樣授予獎金是我的迫切願望。
這是我的惟一有效的遺囑。在我死後,若發現以前任何有關財產處理的遺囑,一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