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準備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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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準備金政策(Deposit Reserve Policy),也稱存款準備金制度(Deposit Reserve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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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準備金政策是指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存款等債務規定存款準備金比率,強制性地要求商業銀行按此準備率上繳存款準備金;並通過調整存款準備主比率以增加或減少商業銀行的超額準備,促使信用擴張或收縮,從而達到調節貨幣供應量的目的。
- 1.規定存款準備金制度適用對象。
存款準備制度一般適用於商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但各國規定的繳存對象不盡一致。美國規定所有擁有交易存款的機構(不論其是否為會員銀行)都必須繳存準備金,但對非會員銀行適當降低準備金比率,並允許其有一個為期八年的準備時間,即每年積存八分之一的準備金,八年後存滿金額。英國規定所有銀行必須保持“合格的準備資產”對“合格的負債”的最低準備資產比率,日本銀行制定的存款準備金制度適用對象是銀行(包括在日本的外國銀行)、長期信用銀行、外匯銀行、相互銀行、存款餘額超過1200 億日元的信用金庫、農林中央金庫等。
- 2.規定存款準備金計提範圍。
存款準備金計提範圍指的是銀行的各種負債,主要是各種存款。美國把應提存準備金的存款分為三類:
第一類為交易存款帳戶,包括支票帳戶、可轉讓支付命令帳戶、可支付股息的合作股權支票帳戶。自動轉帳或付款帳戶以及可用電話指示或預先授權忖款的帳戶;
第三類是“歐洲貨幣負債”,指美國居民從美國金融機構海外分支行所借的款項,以及美國金融機構出售金融資產給海外分支行或其本身的國際銀行設施所得的款項。英國的“合格的負債”則專指銀行的凈存款,不包括外匯存款中兩年以上的存款。與此相反,日本將外匯存款也列入計提範圍。
- 3.規定可作為存款準備資產的項目。
作為存款準備的資產一般只能是商業銀行的庫存現金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但有的國家對此要求不那麼嚴格。如英國和法國將一些具有高度流動性的資產(包括國庫券、地方政府債券、可在中央銀行貼現商業票據等)也列入存款準備金的項目。存入中央銀行的準備金一般是無息的。
- 4.規定存款準備率和允許變動幅度。
各國對法定存款準備率均有嚴格的規定,但在具體做法上差別很大,目前許多國家對不同類別的存款都規定不同的存款準備率。存款的期限越短,其流動性越強,所以應規定較高的準備比率;反之,對期限較長的存款,存款準備率可相應低一些。不少國家還對不同規模和不同地區的銀行規定不同的準備比率。一般說來,銀行經營規模較大,所處地區的經濟環境較好,規定的準備率就比較高;反之則較低。也有國家採取統一的準備比率。中央銀行還對法定存款準備規定允許變動的範圍,中央銀行可在這一規定範圍內改變準備比率。有的國家則規定存款準備率的最高限度。
- 5.規定准備金計提的方法。這裡包含著兩項內容:
一是如何確定應提準備金的存款金額。目前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較普遍地採用按平均存款金額提取準備金的辦法,即在調整時間(如旬或月)內按商業銀行逐日存款全額的平均額計算應繳數額。在調整期內,商業銀行不必持續不變地符合準備比率,只要期內的平均數額能達到應繳數額即可。
二是如何確定計提準備金的時間。即應提存的準備金是以何時的平均存款餘額為基準。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兩者之間要不要存在時差。目前理論界對此看法不一,各國的做法也大相徑庭,以美國為例,聯儲規定交易存款的準備金有兩天的時差,其它存款的準備金有兩周的時差。也就是說,應提存的準備金是以兩周前14 天的平均存款餘額為基準計算的。這種做法的好處在於,商業銀行若發現準備金不足,可以有相當時間設法調整。但也有學者認為這種做法對於貨幣供應量控制的精確度不利。
1.按存款的類別規定准備金比率。
2.按銀行規模、經營環境規定不同比率。
3.對商業銀行庫存現金抵充法定存款金的規定。商業銀行的庫存現金能否算準備金?多數國家都明文規定,業務庫存現金只有存入中央銀行,才能作為法定存款準備金。但也有的國家例外,如美國於1960 年11 月起規定,業務庫存金也算作法定存款準備金。
4.法定存款準備率調整幅度。各國對中央銀行調整法定存款準備率的幅度有不同的規定。除少數國家不加限制之外,絕大多數國家對此都有一定的限制,如規定變動的最高限與最低限。有的國家規定每次調整的幅度為2%,而有的則高達50%。
5.準備金中現金和存款的比例。對上繳準備金資產,有的國家明文規定現金和存款各自所占的比例,有的國家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6.準備金以外準備。許多國家都規定,商業銀行除持有一級準備金外,還應保持有一定數量的二級準備金,所謂一級準備金,指商業銀行應付客戶提款時隨時可以兌付的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及存放於中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一級準備也稱之為現金準備。所謂二級準備,是指商業銀行所持有的、可以隨時變現的金融資產,比如一些流動性很高、變現能力很強的股票、債券等。
1.保證商業銀行資金的流動性。每個銀行從保證自身資金的流動性出發,都會自覺地保持一定的現金準備,以備存戶的提取。在國家干預的情況下,現金準備則由法律規定而存入中央銀行,這就從制度上保證了商業銀行不致因受到好的貸款條件的誘惑而將款項大量貸出,從而影響自身資金的流動性和清償力。
2.集中國內的一部分信貸資金。由於存款準備金繳存中央銀行,使中央銀行在客觀上掌握了國內一部分信貸資金,可以用來履行其銀行職能,辦理銀行同業之間的清算,並對它們進行再貸款和再貼現,以平衡不同地區不同銀行間的資金餘缺。
3.調節全國的信貸總額和貨幣供應量。由於調節信貸與貨幣對於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具有重要意義,它已使前兩個作用退居次要地位。究其本質而言,存款準備金政策是影響貨幣供應量的最強有力的政策。根據貨幣供給的基本模型Ms=m×B,貨幣供應量的改變取決於貨幣乘數(m)與基礎貨幣(B)的調整。而調整存款準備率不但影響基礎貨幣,而且影響貨幣乘數。以中央銀行實行緊縮政策為例,當法定存款準備率提高時,一方面使得貨幣乘數變小,另一方面,由於準備金比率提高,使商業銀行的應繳準備金額增加,超額準備金則相應減少。雖然法定准備與超額準備同屬基礎貨幣的組成部分,但法定准備商業銀行是不能動用的,只有超額準備才構成派生存款的基礎。這兩個項目的二增一減無疑使基礎貨幣的結構發生了變化,降低了商業銀行創造信用與派生存款的能力。綜合上述兩方面可知,提高準備比率會迫使商業銀行減少放款和投資,使貨幣供應量縮小,由於銀根抽緊而導致利率水平提高,社會投資和支出都相應縮減,從而達到緊縮效果。根據同樣的道理,降低準備率會使信貸規模和貨幣供應總量得以擴張。
若商業銀行的超額準備金已經全部貸出,則提高存款準備率的影響力則更為巨大。因為這迫使商業銀行迅速收回它們已貸出的部分款項和已做出的部分投資,使其在中央銀行的存款符合法定准備的要求。因此準備金法定限額的調整影響十分深遠。
就存款準備率政策工具與貨幣政策的關係而言,它為貨幣政策奠定了基礎。其一,它為商業銀行派生存款提供了量的界限,使存款派生的整個過程呈無窮遞縮等比數列,而不致無限的擴張。其二,它是貨幣政策其它工具產生作用的基礎。由於存在法定准備金限額,使其它工具能夠對銀行準備金額度施加影響。
1.存款準備金政策缺乏彈性。一般而言,存款準備金比率的調整所帶來的效果較強烈,中央銀行難以確定調整準備率的時機和調整的幅度,因而法定存款準備率不宜隨時調整,不能作為中央銀行每天控制貨幣供應狀況的工具;中央銀行提高準備金比率時,沒有足夠超額準備金的商業銀行必然或被迫出售其流動性資產,或增加向中央銀行的借款,或者是立即收回放出的款項等,這些措施都會增加中央銀行的工作壓力,所以,中央銀行一般不經常予以變動,並且許多國家的中央銀行在提高準備率之前,往往會事先通知商業銀行,這樣會使得這項貨幣政策工具效果平穩一些。
2.由於存款準備金政策對商業銀行的超額準備金、貨幣乘數及社會貨幣供應量均有較強烈的震動,存款準備率的調整,對整個經濟和社會大眾的心理預期等,都會產生顯著的影響,因而客觀上促使存款準備率有固定化傾向。
3.存款準備金政策對各類銀行或各地區銀行的影響也不一致。因為超額準備金並不是平均分佈在各家銀行,各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不同,銀行大小規模有差別,各家銀行在某一時點上所持有的超額準備金參差不齊。因此,中央銀行調整準備率時,對各家銀行的影響也就不盡相同,往往是對大銀行有利,而對小銀行不利甚至導致小銀行破產。
由於存款準備金政策存在著局限性,有些學者提出了改革的意見。有人主張經常在極小的幅度內變動法定准備率;有人建議對存款準備給予利息,通過變動利率以控制貨幣供給量;有人認為可改變為對資產的法定准備率,以控制信用;有人設想存款準備率制定後不再改動,而以公開市場活動代替此種工具的變動。目前有些國家已採取較低的法定准備率,而控制可變動的流動能力準備率(或稱流動比率,即流動資產對存款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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