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緊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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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緊縮(credit contr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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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緊縮是國家銀行有意識地壓縮信用規模的經濟行為。通常不是自發的過程,而是貫徹相應政策的結果。這種政策習慣稱之為抽緊銀根(tight money)。
信用緊縮政策的提出往往是針對信用膨脹的。當有出現信用膨脹的危險時,適當地緊縮信用可以使之避免;當信用膨脹已經存在時,緊縮信用可以壓縮過多的社會購買力,使供求恢復平衡。但是,在信用緊縮的過程中,由於壓縮對過分擴張的生產和流通的信貸支持,往往難以避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流通。如果信用緊縮超過應有以限度,以致流通所必要的貨幣得不到滿足,就會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信用緊縮是世界各國常常採用的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也曾幾度採用。比如,1950年,為了制止通貨膨脹,實現現金收支平衡,在信用領域執行了嚴厲的緊縮措施,主要有:控制機關、部隊、團體和公營企業的現金,除近期使用者外,必須一律存入國家銀行;上述單位的貨幣支出,除規定項目外,必須一律在國家銀行內部進行轉帳結算;配合財政款項和商業資金的集中管理,建立相應的金庫以使上解下撥的貨幣完全集中在國家銀行;用“折實”(把存款摺合成某種實物價格計算,按折實單位存入和支取)等方式擴大儲蓄,以延緩各階層手中的貨幣用於購買;緊縮對私人企業的貸款,加強對私人銀行和錢莊的管理,等等。這些措施極大地壓縮了市場上的貨幣量,對制止通貨膨脹起了重要作用。60年代初,有過另一次嚴厲的信用緊縮,主要措施是:壓縮信用規模;嚴格按照計劃發放貸款並嚴格監督貸款用於規定的用途;嚴格現金管理和工資基金管理;凍結機關、團體、部隊的部分存款,等等。這次緊縮,對於剋服1958年開始的信用膨脹和貫徹對國民經濟的“調整、鞏固、充實、提高(1961)”方針有著重要的意義。
①提高法定准備率,迫使商業銀行增加繳存中央銀行的法定准備金數額,收縮貸款,提高利率水平,從而抑制企業投資,縮小總需求;
②提高貼現率(或嚴格貼現條件),限制或減少商業銀行以合格商業票據作抵押向中央銀行的借款,迫使商業銀行縮小貸款能力,減少貨幣供應量,提高利率水平,抑制企業投資,從而減少總需求;
③通過公開市場業務賣出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出售政府債券給商業銀行,意味著商業銀行的存款減少,貸款能力收縮,於是貨幣供應量減少,利率水平提高,另一方面,中央銀行賣出債券,債券價格下跌,根據債券價格與利率成反比變動的規律,債券價格下跌導致利率水平提高,從而減少企業投資,縮小總需求。上述手段限制了商業銀行可用於信用擴張的資金量,對銀行貸款規模和利率起到間接控制的作用。除此之外,中央銀還可以採取直接的數量限制,如視窗指導、選擇性信用控制等信用緊縮措施。
市場機制比較健全的國家往往採取間接控制的信用緊縮手段。在中國,主要採取直接控制的緊縮手段,如壓縮信貸總量、實行對專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規模的直接限制,對於抑制通貨膨脹起到了積極作用。
信用緊縮的貨幣政策能夠有效地抑制物價上漲,但緊縮過度也會影響正常的經濟需求,出現經濟速度增長下降過快的不利現象。因此,在採取緊縮政策時,也要防止力度過強而產生的消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