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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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仍具有一般保證的從屬性。連帶保證仍以主債務的成立和存續為其存在的必要條件。連帶保證不具有補充性。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先向保證人要求其履行保證義務,而無論主債務人的財產是否能夠清償。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我國法律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為連帶保證,成立一般保證則要特殊約定,這事實上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連帶保證責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那麼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的消極效力。
連帶責任保證的特點在於: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責任是指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當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中一般都明確寫明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但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在《擔保法》生效之前即1995年10月1日前,被認定為一般保證責任)。保證合同中如明確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始承擔保證責任的,視為一般保證;如明確約定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且根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為一般保證的,視為連帶責任保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