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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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業銀行法》共9章91條。分總則,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對存款人的保護,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原則,財務會計,監督管理,接管和終止,法律責任,附則。
關於商業銀行設立、變更、終止方面的規範性文件主要有:
(1)1994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關於銀行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的審查辦法》;2000年3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2)1993年12月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公司法》。
(3)1994年6月國務院發佈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4)1986年12月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企業破產法(試行)》、199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幹問題的意見》。
關於商業銀行業務方面的規範性文件主要有:
(1)存款方面 1992年12月國務院發佈的《儲蓄管理條例》;1993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幹規定》;1993年12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作出的《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等。
(2)貸款業務方面 1996 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貸款通則》、1995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貸款證管理辦法》、1985年2月國務院發佈的《借款合同條例》、1994 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對商業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通知》、1995年6月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擔保法》等。
(3)銀行結算及票據貼現業務方面 1995年5月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票據法》、1993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商業匯票辦法》等。
(4)銀行外匯業務方面 1996年1月國務院發佈的《外匯管理條例》;1992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准、1993年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1996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銀行其他業務方面 1996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等。
1.依法經營原則
《商業銀行法》第8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第4條規定:“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2. 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商業銀行法》第5條規定:“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3.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
《商業銀行法》第9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4.保護合法權益的原則
《商業銀行法》第6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第7條規定:“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
《商業銀行法》除適用於商業銀行外,還適用於下列銀行和金融機構:
1.適用於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2.適用於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存款、貸款和結算等業務。
3.適用於郵政企業辦理郵政儲蓄、匯款業務。
商業銀行法的立法目的,或稱立法宗旨,是關於制定商業銀行法所要達成的基本目標,或者說是商業銀行法所要實現的基本任務。由於立法目的體現著銀行法的立法精神,對銀行法的適用也深具指導意義,所以,除了一些在習慣上不規定立法目的的國家或地區外(如德國、法國、美國和香港地區),在其他國家往往規定於一國銀行法的第1條,以後各條款的規定都是以該條為基礎並圍繞該條款展開的。
日本《銀行法》第1條規定:“1.本法的目的是,從銀行業務的公共性出發,在維護信用、切實保護存款人的同時,謀求金融活動的順利發展,使銀行業務健全而妥當地開展,從而有助於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2.適用本法時,應考慮到對銀行業務經營自主性的努力給予尊重。”
英國1979年4月的《銀行法》在首部亦規定:“本法令用以管理在經營業務時接收存款;授權英格蘭銀行行使職權對接收存款的機構予以管制;對這些機構的存款人進一步予以保護;對接收存款的廣告進行限制;限制使用銀行的名稱與銀行和銀行業務有關的描述;禁止使用欺騙性的引誘手段接收存款;修改1974年公佈的《消費信貸法》以及1957年公佈的《支票法》第4款適用的有關票據的法律,撤銷某些涉及銀行和銀行業務的條例以及其他有關的問題。”
以上國家銀行法的立法目的,大都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加強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這是由銀行業務的公共性和風險性決定的。二是保障金融(銀行)業的穩健運營並以此促進經濟的發展。這是由銀行職能及其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決定的。三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並維護銀行信用。因為存款人的存款是銀行資本的重要來源,是銀行信用得以維繫的基礎。
我國的《商業銀行法》第1條明確規定:“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範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這表明我國商業銀行法的立法目的有四:一是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二是規範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三是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四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僅借鑒國外立法,涵蓋了上述三方面的內容,而且根據我國現實的金融狀況,增加了保護商業銀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提高信貸資產質量等內容。而這些內容,正是針對我國銀行缺乏經營自主權、銀行任意占用客戶款項、任意壓單、壓票、違規退票以及信貸資產質量不高的弊端制定的。這有利於促使我國的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變,有利於加強金融監管,維護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