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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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bank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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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資本作為一種資金的來源。
首先,資本是一種資金來源。一家新銀行需要有資金來支付在土地、房屋和設備資本投資等方面的初始成本。原有銀行需要有資本金來支持發展,維持正常經營和使經營手段現代化。另外資本還用來支持重大的結構調整,如收購和兼併。
2、銀行資本承擔非預期損失。
其次,資本是用來覆蓋非預期的經營損失。為了防範貸款和投資損失對正常經營產生影響,銀行要根據貸款和投資的風險狀況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但貸款損失準備金只覆蓋預期的經營損失,超過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和投資損失要由資本來承擔。如果非預期損失超過了資本額,則銀行就處於資不抵債的狀況,就會發生倒閉。
3、銀行經營的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
這是兩個學術上常提到的概念。預期損失指可以合理估計或事先估算的損失;非預期損失則是指無法事先估算的損失。衡量非預期損失的方法很多,比較普通的衡量方法是計算偏離預期損失均值的波動水平。所以從統計學角度講,預期損失是概率分佈的均值,而非預期損失則是偏離預期損失均值的標準差。用公式表示預期損失就是:
其中是一種資產的預期損失,、和分別是平均風險敞口、平均違約概率和違約後平均損失。上面談到的平均風險敞口、平均違約概率和違約後平均損失又是三個重要概念。平均風險敞口指銀行某一種信用業務平均餘額;平均違約概率指銀行某一種信用業務的違約概率;違約後平均損失指某一種信用業務發生違約後的平均實際損失額。
各種非預期損失的合計就是一家銀行所需的經濟資本。具體計算時還要考慮到各種資產收益或損失之間的相關性。
儘管資本定義比較明確,也有一些計算方法,但由於銀行經營中的風險種類很多,許多風險的量化還沒有較好的方法,而且也由於觀察問題的角度不同,所以在實際中銀行家、監管機構和學術界對銀行應持有多少資本的看法差異很大。銀行家認為,使用較少的資本是放大(或杠桿撬動)資產收益和獲得較高資本回報率的一種方式。監管機構則傾向於增加資本,以保證在發生虧損的情況下銀行的安全和穩健。學者一般認為銀行要持有合理的資本水平,但什麼是合理的資本水平,則眾說紛紜。
(一)資本監管與系統性風險
從前面的介紹看,銀行資本的功能與一般公司企業的資本功能並沒有特殊的區別。但由於銀行的特殊性,對銀行資本的監管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
銀行與一般企業的特殊性首先在於銀行是高杠桿率機構和銀行在一國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杠桿率指企業總資產與資本金的比率,一般企業的杠桿率不超過1倍,而銀行的杠桿率則高得多,一般在10倍以上;銀行,特別是大銀行在一國經濟中的地位要比一般企業重要的多。因此為防止銀行倒閉,就要對銀行的資本進行監管。所謂監管銀行的資本就是使銀行保持足夠多的資本,不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如果銀行體系中有許多家銀行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況,就是出現的系統性風險。系統性風險會直接導致金融危機。
儘管大家都認為要對銀行的資本進行監管,但對是否應當提高銀行持有的資本數量卻有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由於銀行存在委托代理問題,所以代理人會採取外界觀察不到的行為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這種情況下,較高的資本標準一般會使使銀行的風險減少。
另一種觀點認為,提高資本標準會增加銀行破產的可能性,因為銀行家會為了補償由於杠桿率下降所造成的損失,會選擇風險更大的資產。有學者分析了資本標準變化的一種跨周期的動態影響,即如果銀行今天為了滿足較高的資本規定而籌集股本的成本太高,則可選擇的方法就是明天增加風險。為了消除這種負面影響,監管當局可以實行以風險為基礎(risk-based)的資本規定,而不是簡單的資本/總資產比例規定。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當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時,資本不足銀行的行為會更偏好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規定也不足以限制銀行的風險偏好,銀行可以通過各種方法繞過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規定,所以應當實行另外的簡明規定,如規定銀行的最低資本水平(絕對值而不是比率)。
上述研究都是使用局部均衡的方法,沒有考慮資本標準提高後對其他經濟部門造成的成本影響。如果考慮這些成本,則提高資本標準的效果要低。銀行貸款會促進經濟增長;另外銀行通過貸款可以掌握借款人的信息,如果銀行不貸款,就不會有這些信息,這兩者都會減少社會福利。
(二)存款保險和資本標準
監管銀行資本的另一個重要理由是由於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存款保險降低了存款人的風險,但同時也降低了他們監測銀行質量狀況的動機和增加了保險人的風險。銀行可以藉助存款保險制度而忽視風險管理,這會引發道德風險。實行資本監管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替代存款人的監測和降低保險人的風險,這也間接地減少了納稅人的資金,同時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銀行的道德風險。
為了防止存款保險可能引發的道德風險,一些人建議將存款保險費率與銀行的資本水平掛鉤,即資本水平高的銀行可以繳納較少的保險費,而資本水平低的銀行要繳納較多的保險費。這就是所謂的存款保險的公平定價。而且將資本水平與保險費率掛鉤,也可以減少不同監管當局獲取銀行信息的成本。
(三)資本監管與存款代理人的理論
銀行的大部分債權人是存款人,而且他們的存款金額少,信息不靈,所以需要有代理人。這個代理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是監管當局,這取決於銀行的狀況,而償付能力或資本水平是最重要的參考指示器之一。償付力水平正常,控制權可以由股東行使;償付力越低,則股東的風險偏好就越大。在這種情況下,就要由監管當局來行使控制權,加強干預;當償付能力很低也就是資本充足率很低時,就要由監管當局接管銀行。
(四)資本監管與監管者的能力理論
有一種理論認為,監管當局的能力越強,資本標準可以更寬鬆和靈活一些。如果監管當局能力低,就要用明確的資本標準來區分穩健和不穩健的銀行。如果公眾對監管當局的能力預期有不確定性,則需要使用明確資本標準和監管當局的監管兩種方式的結合。
以上簡要地介紹了有關監管銀行資本的一些理論,這些理論在各國和國際社會的銀行資本監管實踐中或多或少都有所體現。
(一)產生背景和主要內容
1、產生背景:
20世紀60年代以後,一些發達國家開始實行對銀行資本的監管,但方法差異很大。隨著銀行業務的國際化、銀行競爭的加劇和銀行倒閉的增多,為了保持銀行業的穩健和實行公平競爭,統一各國銀行資本監管的標準的問題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在國際清算銀行的協調下,12個發達國家的中央銀行於1988年在瑞士巴塞爾簽署了《統一國際資本標準的協議》,簡稱《巴塞爾協議》或《資本協議》,從1992年1月起在這12個國家中實行。以後越來越多的國家採用這個協議的基本內容,所以該協議變得越來越有名。
2、主要內容:
1988年的《資本協議》規定,銀行資本包括核心(一級)和附屬(二級)兩部分,其中核心資本至少要占資本總額的50%。核心資本指權益資本和公開儲備;附屬資本主要包括一般損失準備金、混合債務工具和次級債券。混合債務工具(hybrid debt instrument)包括可轉換債和累計性優先股,這些工具的特點是具有“權益”的部分特征,如可以不支付或延期支付利息;可以承擔損失;不可贖回或沒有監管當局同意不可贖回等。次級債券(subordinated debt)的特征是在銀行被清算時,次級債券持有人的清償順序在高級債務持有人(存款人和普通債券持有人)之後。次級債券計入附屬資本的條件是不超過核心資本的50%,原始發行期限5年以上。
銀行資產按照風險大小進行調整。表內資產統一分為4個風險類別或風險權重(0%、20%、50%和100%);表外或有資產(contingent asset)如信用證、貸款承諾和衍生產品交易等,要轉換成表內等同的風險資產。表內和表外風險資產相加後就是一家銀行的風險資產總額。資本總額與風險資產總額之比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與風險資產總額之比不得低於4%。
(二)1988年《資本協議》的修改
很顯然,1988年的《資本協議》中只包括了銀行資產的信用風險,雖然信用風險是銀行最主要的風險,但其他如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也可以使銀行變得資不抵債和倒閉。
1998年的《資本協議》公佈後,巴塞爾委員會做了一些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1996年的修改。這次修改將部分市場風險納入風險資產總額和增加了三級資本。但這次修改並沒有考慮銀行貸款所面臨的市場價格風險,所包括的僅僅是銀行交易帳戶(非貸款和投資帳戶)中的利率風險和所有資產的匯率風險。沒有考慮貸款帳戶中的利率風險不是因為風險不存在,而是因為統一計算方法或原則太難。
三級資本指最初發行期限2年以上的次級債券,但三級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250%,而且只能用來承擔或覆蓋市場風險。
1996年對協議修改的最重要之處是允許銀行使用內部模型來確定自身市場風險所需的資本數量,而不是要使用統一的標準法。
從1996年對協議的修改可以看出,協議在總體框架內仍然保持了相對統一的規定,但在具體方法上出現了允許銀行自己確定所需資本的傾向。
(三)1988年《資本協議》實施以來的效果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資本協議》的主要成就是提供一個統一的標準,根據這個標準可以對不同國家的銀行進行風險程度的基本比較,而且越來越多的國家銀行監管當局採用了《資本協議》框架,這說明瞭協議的成功,而且普及和提高了對銀行資本監管工作的重視。發達國家的實際情況是銀行資本充足率普遍提高,這也部分地說明瞭《資本協議》的成功。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人們認識的提高,對1988年的《資本協議》的批評也越來越多。
簡單明瞭和標準統一是《資本協議》的特點,但也是產生問題之處。主要批評有:第一,風險權重的劃分過於簡單,沒有考慮不同信用等級企業的差異。一些人甚至認為這種方法產生了相反的結果:由於沒有準確區分各類交易的風險大小,所以這種方法實際上在鼓勵銀行從事高風險的業務,因為高風險業務的收益率高,但所需的資本數量相同;第二,協議沒有考慮銀行的其他風險,如貸款的利率風險、銀行經營中的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所以這種方法實際上低估了銀行的整體風險;第三,方法本身引發了所謂的監管資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行為。資本監管套利指銀行管理層使用某種方式降低所需監管資本數量,但同時並沒有實際減少銀行的風險,目的純粹是為了減少監管資本數量。所以許多人都直接指責監管資本與銀行的實際風險沒有任何關係。因此,1988年的《資本協議》在實施10年後正面臨一個如何改進的關鍵時刻。
美國有兩種資本充足率指導原則,一個由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FED)和貨幣控制局(OCC)制定,另一個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制定。前者是適用於國民銀行和銀行持股公司,後者適用於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保險的銀行。由於國民銀行和銀行持股公司基本上都是接受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保險,所以美國多數銀行要遵守兩種資本規定。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的規定與《巴塞爾協議》的規定基本一致,而聯邦保險公司的資本規定是對資本杠桿率的規定,即一級資本與資產總額的比率,與風險資產無關。所有銀行的資本杠桿比率不得低於3%,這種最低杠桿率的規定實際上防止了銀行的資本套利行為。美國銀行監管當局規定的是最低資本比率,監管當局可以要求銀行保持更高的資本比率。
當銀行資本下降到某一特定警戒線時,監管當局可以要求銀行管理層採取相關措施,如不得分紅或支付管理層獎勵費用;資本不足銀行必須在45天內提交解決資本短缺問題的資本計劃;可以對資本不足銀行實行限制資產增長、收購、設立分行、開展新業務等措施。對資本嚴重不足的銀行,可以由監管機構接管。
由於認識到存款保險會造成道德風險, 1993年1月開始實行存款保險費率與資本充足率之間的一定程度掛鉤。具體方法是將銀行按照資本充足率水平和管理狀況進行分組,資本充足率高和管理狀況好的銀行,繳納的存款保險費率較低,反之則較高。
中國對商業銀行的資本監管
我國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與《巴塞爾協議》基本一致,但有幾點不同。一是我國至今沒有混合債務工具和次級債券,所以允許將符合條件的普通長期金融債作為附屬資本;二是1996年巴塞爾委員會增加市場風險後,我國並沒有作相應的調整,即我國現行的資本規定仍然僅僅涉及銀行的信用風險。三是我國監管當局沒有根據不同銀行的狀況要求保持更高資本充足率的做法。
由於種種原因,我國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比較低。對我國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資本監管問題,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可以不實行資本監管,因為有中央政府的支持,所以債權人享有隱含的財政擔保。強調資本監管實際上是宣告政府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支持是有限的。另一種觀點認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也是銀行,應當遵循銀行管理的規則,而且我國目前沒有,將來也不可能有法律規定中央財政對國有獨資商業的負債實行擔保。
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如何提高資本充足率(實際是增加資本)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股份制改造,通過新增股份來增加資本金。股份制改造又分為上市和不上市兩種。而上市又分為分拆上市和整體上市兩種。可見通過股份制改造來增加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資本金涉及到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整體思路。二是中央政府進一步增加資本金,但在近期中央政府財政收支壓力很大的情況下有相當的難度。這種方式涉及的理論問題是政府是否應當繼續以獨資的方式管理商業銀行。三是允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債券增加附屬資本,這些銀行目前的主要問題是總的資本充足率低,而不是核心資本充足率低。
(一)新《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1999年6月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提出了修改《資本協議》的征求意見稿,對1988年的《資本協議》作了框架性修改,提出了銀行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資本標準、監管審查和市場約束),並向全球國際金融機構、各國銀行監管當局、商業銀行、評級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等征求意見。在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巴塞爾委員會於2001年1月推出了《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第二稿),仍然包括三大支柱。我們先簡要介紹新協議的要點,然後再與1988年的協議做一個比較。
1.最低資本標準
第一個支柱是最低資本標準。《新資本協議》保留了1988年協議有關資本的定義(核心和附屬資本)和4%及8%的最低標準,但做瞭如下充實:
(1)修改了信用風險的計算方法
《新資本協議》對信用風險的計算考慮了兩種方法。對業務相對簡單和尚未建立內部風險模型的銀行可以使用經過改革的標準化方法。在標準化方法中,借款人的風險權重根據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確定,而不是按照借款人所在的國家或所有權的歸屬。對於業務複雜和管理水平高的銀行,在符合嚴格的監管規定的條件下,可以採用內部評級法,也就是根據銀行自己的模型來計算損失。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二者的差異是有關參數的選擇上。
(2)擴大了市場風險的範圍,包括了所有業務的市場風險
(3)增加了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銀行由於內部管理不充分或不到位而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新資本協議》規定銀行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來覆蓋操作風險,可以採用簡單的比例,也可以採取更為複雜的公式計算。
2.監管審核
監管審核是《新資本協議》三大支柱中的第二個。監管審核不僅是為了保證銀行有足夠的資本來覆蓋業務中的風險,也是為了鼓勵銀行建立和使用更好的風險管理技術。監管在當局要能夠評估銀行的風險與資本需要。增加資本不是應對風險增加的唯一選擇,其他方法包括加強風險管理、改善內部控制等,資本充足率不能作為控制風險的替代品。《新資本協議》提出了監管審核的四個原則。一是銀行應有評價其風險和資本充足狀況的程式,並有保持資本水平的戰略;二是監管當局應審核和評價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和是否符合監管資本標準,而且應在必要時採取適當的行動;三是監管當局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超過最低標準的資本;四是監管當局應實行早期干預的政策。
3.市場約束
《新資本協議》的第三個支柱是市場約束。市場約束是希望市場投資者參與對銀行的監管,通過對銀行股票和各種上市債務工具的買賣來監管銀行的管理。這一支柱的核心內容是要求銀行儘可能多地披露信息,由現有債權人或潛在債權人來評價銀行的風險和影響銀行的股票價格或籌資成本。披露的信息應包括銀行的資本構成、風險的種類、風險暴露數額、風險管理技術、資本充足率狀況等。
《新資本協議》尚未最後定稿,《新資本協議》的連續推遲出台和實施反映了各有關方面對銀行資本監管思路和具體方法方面仍存在較大的分歧。與1988年的《資本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在觀念和原則上有了較大調整。首先是強調了三個支柱同樣重要,最低資本標準不是唯一的選擇;其次是部分地改變了統一的標準,允許和鼓勵銀行採取適合自身的風險計量方法,在某種程度上否定了簡單規則法,趨向於使經濟資本與監管資本的統一;第三是風險覆蓋範圍更大。最後是《新資本協議》向各國監管當局提出了挑戰,監管不再是依據簡單規則判斷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而是首先要分析銀行的內部風險模型和風險管理方法,監管當局必須具備合格的審核和判斷能力。
(二)其他資本監管的改革建議
還有許多關於銀行資本監管的建議,比較有影響的是美國影子政府金融監管委員會建議。該委員會建議應當用一種簡單但標準更高的最低杠桿率規定取代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標準;取消現行的一級和二級資本劃分,允許銀行持有無比例限制的合格的次級債券作為資本;由市場來監督銀行的債券與股權的結構;資本的衡量要使用市場價值法(mark to market method),即用銀行資產和負債市場價值之間的差額,而不是現在通行的歷史價值法。
(一)銀行資本的定義
傳統資本定義是所有者權益,但在銀行資本監管實踐中,資本的定義指可以覆蓋銀行損失的資金,實際上已經將資本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可以覆蓋銀行損失的其他金融工具。這種擴大的利弊如何,尚沒有有力的分析。就權益資本來說,應當採取什麼樣的計算方法也存在很大爭議。現行的監管資本計算是帳麵價值法,但越來越多的學者建議採取市場價值法,即用銀行資產的市場價值減去負債的市場價值來確定銀行的資本價值數量。市場價值法可以比較準確地計算銀行的實際資本價值,但方法複雜,而且使資本價值的波動性增加,這會使監管當局對銀行資本合理水平的判斷難度增大。
(二)銀行資本監管的方法
銀行資本監管方法的核心問題是是否應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標準。許多學者指出,儘管1988年的《資本協議》存在很多缺陷,但這種方法卻有一個最突出的特點,即簡單明瞭,這是法律和法規應具有的特點。法律規定必須是統一的、可以進行檢驗和可以比較的,所以必鬚根據簡單的計算。內部模型法即使能夠正確計算銀行的風險和所需資本,但很難用法規形式確定下來,而且複雜的模型使公眾也很難判斷和比較銀行的資本水平。
(三)銀行監管資本的效果
銀行資本監管的效果涉及到兩個關鍵問題。一個是用什麼樣的方法來檢驗提高資本標準的效果,如銀行實際資本水平與監管資本的相關性問題;另一個是用什麼標準來檢驗這種效果,如是否對一國經濟增長有利。
(四)銀行資本監管的前景
實質是政府與市場的關係。這種關係是在不斷地發展變化,所以監管理念和方法也應適時調整。
在今後相當一段時間內,銀行內部風險資本模型和有效監管當局的審查將是銀行資本監管的趨勢,市場約束將處於相對次要的地位,因為我們不能期望普通投資者瞭解複雜的模型,也不應取消監管當局的代理人的職能。最合理的應當是促進本國銀行業穩健和經濟增長的方法和標準。
- 如何填補銀行資本缺口[1]
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