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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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償付力[1]
償付力指保險公司償付債務的能力、保險公司的主要負債,就是提存各種準備金。
保險人的負債主要表現為提存各種準備金,因此,負債的估價實際就是各種準備金的計算問題。保險人的償付能力直接關係列投保人的利益和保險業務的深入發展,因此,政府機關應對保險人的資產負債情況和申報數額進行認真的監督檢查,只有當保險人的“認許資產”等於或超過其負債時,才具有償付力。
我國的《保險業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經營長期人身保險以外的各種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應具有的最低償付能力是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低於國家保險管理機關規定的金額,不足時,應當增加資本,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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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付力的範圍[2]
償付力包括資本金、公積金或總準備金,其他任意準備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潤等,其總和要隨非壽險業務的總保險費一同增長。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這個差額大致應為總保費的1/3左右。我國法律雖未規定具體額度,但授權保險管理機關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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