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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評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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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評級法(The Internal Rating-Based Approach,IRB)

目錄

內部評級法的概述

  2001年初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下簡稱“委員會”)公佈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草案》,並就此草案向各界征求意見,擬於2006後實施。在此草案中,最引人註目的莫過於對信用風險估值的內部評級法(簡稱IRB)的推出。該方法的推出,在整個業界產生了極大的反響。

  IRB的推出,是委員會經過對業界中幾個比較典型的信貸風險估算模型(主要是MTMDM兩大類的模型1 )的研究和比較之後,根據其成熟度及可操作性進行調整後進行相應調整修改最後確定的基礎方法。在此方法中,為了區分不同類型的授信信用風險,委員會將其劃分為主權、銀行、公司、零售、項目融資及股權風險。

  對於公司授信風險而言,委員會還將其劃分為基礎內部評級法和高級內部評級法(同樣的還有主權風險和銀行風險)。在基礎評級法中,金融機構需根據內部數據對於不同級別的借款測算違約率(PD),金融監管當局則必需提供其他所需參數如違約風險暴露EAD)及給定違約損失率LGD)等。而高級法中,上述參數由銀行自行測算決定,但必須由監管當局加以確認方可實行。除了上述區別以外,基礎法和高級法在計算公式及授信期限等調整因數上也存在著一定差異,最終導致金融機構在計算風險資產及提取相應準備上存在巨大差異。但總體來說,對於風險控制較好的銀行,採用高級法往往能比採用基礎法減少必須的準備提取,但對於一些風險控制較差的銀行,情況可能正好相反。

內部評級法的基本要素

  (1)內部評級對象。過去一個時期以來,銀行主要採用一維評級系統,即僅對借款或交易對手進行評級。新資本協議要求,商業銀行在內部評級法中必須設計客戶資信評級及貸款評級的兩位體系,以滿足風險監管的精確化技術要求。

  (2)評級所考慮的因素。大多數國際性銀行在評級時除了考察借款人財務狀況,包括資產負債情況、盈利能力現金流量充足性等因素以外還會考慮經濟周期、行業特點、區域特征、市場競爭、管理水平以及產權結構等因素對借款人償債能力的影響。行業分析在風險評級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為不同行業的發展前景、市場結構和主要風險因素各不相同,只有通過行業比較,才能比較客觀地估計不同行業借款人的信用風險水平,並使不同行業的信用評級具有可比性。為此,一些國際性銀行非常重視對行業的研究和跟蹤分析,並按不同的行業分別設立機構,每個行業機構下設置客戶經理部、行業評估專家組、風險評估專家組和業務處理組。

  (3)內部評級標準。一般而言,依靠授信人員自行判斷,根據經驗及專業知識,可保持評級的彈性,隨時根據不同情況作適當調整,不過人工評級方法比科學方法缺少一致性、共通性及全面性。巴塞爾委員會鼓勵銀行利用自己本身的資料建立評級標準,銀行需要將評級的方法清楚列明,清楚闡釋授信風險因素的篩選方法、評級的原理、處理非量化因素的準則等,以增加評級的透明度,提供足夠信息使其他人容易瞭解、比較及解釋不同評級的分別,待監管機構檢查時,可增加他們對評級系統的信心。

  (4)內部評級方法。從國際銀行界看,常用的內部評級方法分為三類:以統計為基礎的模型評級法、以專家判斷為基礎的定性評級法以及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評級方法。其趨勢表現為:①風險評級越來越重視對巨集觀、行業、區域等系統性風險因素的分析研究。②促進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技術手段和專業化模型不斷涌現。③更加重視企業的現金流分析。④側重將內外部評級結果相互映射並作綜合分析。⑤銀行在業務決策中更加註重發揮內部評級的作用。風險內部評級結果不僅廣泛應用於風險管理過程的各個關鍵環節,如信貸審批、風險預警、管理報告、授信額度和提取壞帳的準備等,同時還作為分配資金的基礎依據,並用於資產組合管理和產品定價等方面。

內部評級法的基本結構

  與舊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所提出的內部評級法更加廣泛地涵蓋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因此,新的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中的分母改由三部分組成:信用風險的加權資產與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所需資本的12.5倍之和,即:

  資本充足率=資本廠風險加權資產=(核心資本+附屬資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所需資本)×12.5]

  巴塞爾委員會進一步提出,銀行必須將賬面敞口歸為6類:公司、主權、銀行、零售項目融資以及股權。內部評級法風險權重是由這3個因素的函數確定的,這個函數將3個因素轉化成監管風險權重。此外,最低資本要求還應考慮信用風險類別、評級體系、違約估計模型、數據收集和IT系統等多方面因素。

內部評級法的關鍵指標

  使用內部評級方法計算資本金需要輸入4個指標:債務人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以及債項到期時間。

  (1)違約概率(PD)。違約概率是指未來一段時問內借款人發生違約的可能性。巴塞爾委員會定義違約概率為債項所在信用等級1年內的平均違約率,違約概率的確定必須是通過對這個級別的歷史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和實證研究得到,而且是保守的和前瞻性的估計。

  (2)違約損失率(LGD)。違約損失率是指一旦債務人違約,預期損失占風險暴露總額的百分比。此處的損失是經濟損失而非會計損失,包括折扣因素、融資成本以及在確定損失過程彙總發生的直接或間接成本。違約損失率與關鍵的交易特征有關,如是否有抵押品及其債權從屬關係等。

  (3)期限(M)。一項金融工具的有效期限定義為1年和以上期限中的最大值,但任何資產的有效期限都不得超過7年。除非另行規定,期限為借款人完成貸款協議規定的所有義務(本金、利息和費用)需要的最長剩餘時間(以年計,通常為該金融工具的名義期限);對於分期付款金融工具,為剩餘的最低本金合同還款額的加權期限,定義為:

  加權期限
= tPt / PT
tt

其中Pt表示在未來t月內到期的最低本金合同金額。

  期限被認為是最明顯的風險因素,監管當局通常期望銀行及時提供合約中敞口的有效期限。在標準法中,根據監管標準或外部信貸評估機構的評估,借款人被分為5類風險權重(O%,20%,50%,100%,150%)。IRB方法規定了更精確的風險區分方法,即對PD、LGD和M分別估計,然後作為產生相應風險權重的因素。如果考慮到其他敏感性,通過使用風險權重的連續函數代替標準法下五個離散的風險檔,較好地反映了信貸質量的全貌。這樣,對於PD、LGD以及某些情況下的M共同顯示低風險債務人的敞口,那麼其風險權重一般要低於使用標準法得出的風險權重。同樣,PD、LGD和M顯示高風險借款人敞口,其風險權重往往高於標準法得出的風險權重。

內部評級法中的風險資產權重

  在確定風險因素後,可利用風險權重函數將風險要素轉換成風險資產權重。與原協議不同,IRB風險函數根據風險業務分類的差異而不同,且呈現較好的連續性。IRB法風險權重用風險暴露的PD、LGD以及期限M的連續函數來表示。該函數將上述風險要素轉化成風險資產權重。該方法不依賴標準法下監管當局確定的風險權重檔次,相反它允許在更大程度上辨別風險,並滿足銀行不同評級體系的要求。

  (1)初級法風險權重函數。在初級法中,如果沒有明確的期限因素,公司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就取決其中RWc表示與風險暴露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相聯繫的風險權重,而BRWc表示給定違約概率下公司風險暴露的基準風險權重,並按50%的違約損失率進行調整。每項風險暴露的BRWc反映了它的違約概率,並按以下方程確定:

  BRWc(PD)=976.5×N(1.118×G(PD)+1.288)×(1+0.0470×(1一PD)/PD0.44 )

其中N(x)表示標準正態分佈函數,G(z)表示標準正態分佈函數的反函數(即x滿足N(x)_z,x=G(z))。

  (2)高級法風險權重函數。在高級法中,期限不是3年的風險暴露,其風險權重違約概率和期限水平應作上下調整。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RWc,可表示為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和期限的函數:

  RWc=(LGD/50)×BRWc(PD)×[1+b(PD)×(M一3)],或12.5×LGD,取較小值。

其中b表示違約概率期限調整因數的敏感度。2003年,巴塞爾委員會將為期限調整因數制定新的處理方法。

中國銀行業實施內部評級法的主要障礙

  (1)更高的資本監管要求。隨著近幾年銀行資產迅速擴大,我國商業銀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資本充足率達不到國際最低標準8%的問題。新協議實行後,資本金不足的問題將會更為突出。根據新協議框架的測算,全球銀行業在新協議下所需的資本金總體水平變化不會很大;但對於個別銀行來講,由於資產質量不同,所需資本金水平將會有明顯差異。一般而言,同一家銀行根據內部評級方法測算的風險資產規模較原先要減少2%-3%,對於一些經營狀況更好的銀行,其下降程度會更為明顯;而國內銀行資產質量普遍較差,如果實施IRB法,其資產風險權重的總體水平反而會有大幅度提高,導致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下降。

  (2)保守的管理理念與信貸文化。新資本協議和IRB法給我國銀行業所帶來的挑戰涉及管理理念、管理技術和管理體制等諸多方面的深層次矛盾。脫胎於計劃經濟時代的中國銀行業習慣於以規模控制進行信貸管理,習慣於依靠計劃指令,使用層層分解指標的方式控制風險暴露,而對那些西方大銀行常用的風險評級、風險預控、資產組合分析和各類風險緩解技術缺乏深入瞭解。事實上,如果推行這些管理方法和技術手段勢必對舊文化觀念和利益格局造成嚴重衝擊,同時也不可避免地遭到來自傳統勢力的抵制。

  (3)僵化的內部管理體制。長期以來,我國銀行特別是占主體的國有銀行,習慣於以政府機關的行政命令方式動員和配置各種資源,在機構上偏重於按行政職能設置崗位,缺乏創新性工作所需要的機動性和靈活性,這些都不利於內部評級體系的建設和發展。另一方面,現行管理體制及其績效評價標準對銀行內部的高技術研發形成了明顯的短期激勵效應,不利於IRB的深入研究和扎實發展。事實證明,管理體制僵化是中國銀行業接受新資本協議和IRB等先進管理方法的主要障礙。

  (4)不良信用環境。從巨集觀角度看,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一個嚴重製約因素是惡劣的社會信用環境,這一問題同樣影響到銀行內部評級體系的建立和推行。風險評級必須建立在企業或個人所提供的真實數據基礎上,然而在現有的社會信用環境下,這一點恰恰是難以保證的。據統計,2001年我國四大國有銀行全部117萬戶貸款企業中,提供審計後財務報表的僅占總數的7.9%,而同期花旗銀行高達33.4%。這使得企業提供的數據質量難以從制度上得到保證,財務欺詐現象比比皆是。不真實的數據信息必然造成風險評級結論的不准確,從而對風險決策和資本監管形成誤導。毫無疑問,我國如不儘快建立完備的社會信用體系,銀行內部評級系統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5)人力資源約束。風險評級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強大的人力資本作後盾。從國外經驗看,實施IRB法的銀行必須擁有一支實力雄厚的專家隊伍,它由巨集觀經濟專家、產業經濟專家、金融工程師、財務分析師、計量經濟學家等組成。此外,銀行還需要針對某些特殊領域,通過外聘方式與行外專家保持密切聯繫,形成一個高效率的智力資源網路。而在人才評定方面,國內銀行尚還缺乏合適的評定准則,致使高學歷低能力以及專業不對口的現象層出不窮。在這方面,我國銀行在人力資源質量和結構上都存在著顯而易見的劣勢和差距。

  (6)監管當局的技術水平不能滿足監管要求。新資本協議規定,監管當局應對銀行所採用的風險內部評估體系的先進性與合理性作出明確的判斷,防止因為拒絕先進的評估方法而阻礙管理水平的提高,或因為接受不完善的評估體系而導致風險失控。事實上,剛剛成立的銀監會在IRB方面缺乏專業人才和管理經驗,即便國內有些銀行建立了自己的內部評級體系,央行在較長一段時期內仍沒有能力對其進行檢驗,從而無法確認這類系統是否可以用於資本監管。

實施內部評級法的策略選擇

  (1)加強內部評級體系的研究與開發我國商業銀行要從戰略高度出發,充分重視內部評級法的建立和實施;同時,必須認識到此項工作的艱巨性、複雜性和長期性。應在銀行內部成立專業化機構,組織調配各類有效資源,持續和深入開展內部評級體系的研究、設計和開發工作,並對相關的業務流程和決策機制進行必要的改造和完善,使之更加適應現代化風險管理的需要。

  (2)積極推進基礎數據建設。建立統一的數據倉庫管理信息系統是銀行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從IRB角度看,沒有強大的管理信息系統(MIS)支持,再先進的風險評級系統也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由於模型建立過程中,涉及的數據量大、來源渠道不一、運算程式複雜,模型效力很大程度上依賴信息系統的穩定性和運行高效。在新資本協議有關PD、LGD和EAD的文件中,都明確提出了對於資料庫和信息技術系統的要求。國際同業的經驗表明,大多數銀行在內部評級體系建立過程中,70%-80%的精力消耗在數據清洗和數據結構整合方面。國內銀行的數據儲備嚴重不足,且數據缺乏規範性、數據質量不高,這些問題嚴重困擾著我們,因此建設IRB體系的首要任務就是解決數據問題。必須儘快建立統一的數據倉庫和現代化的管理信息系統,從而滿足包括風險評級在內各種管理工具的數據需要。

  (3)堅持技術創新制度創新並重,推進內部評級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建設。新資本協議所要求的內部評級法不是簡單地開發一套評級系統,而要將內部評級方法和系統工具切實運用到業務流程中去,使之發揮決策支持作用,所以IRB實施過程中應堅持制度與系統同步推進、配套建設的原則。我國商業銀行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組織協調相關的業務管理部門,研究制定內部評級在信貸政策、產品定價、限額管理、準備金計提經濟資本分配、績效考核、資本充足率測算等方面應用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與內部評級系統相配套的管理制度體系,為最終實施IRB法創造條件。內部評級的制度建設同樣是一個龐大的系統過程,如果這方面工作跟不上,就像火車造出來,卻發現沒有鐵軌一樣。

  (4)研究設計適合中國的風險評級模型。實施IRB法的技術核心是建立科學的內部評級模型,該模型的效力取決於能否正確反映和評估銀行業務中存在的各類風險。目前,國外許多成熟的數學模型,如穆迪公司的RISKCAL、KMV模型、ALTMAN模型、CREDITMETRICS以及標準普爾的神經網路模型等,在全球銀行業受到普遍認同和廣泛應用。但必須看到,這些國外模型大都偏重於財務分析,有的還大量引入市場價格變數,如利率匯率股價等,這對西方銀行業無疑是適用的,而我國銀行要建立內部評級體系,就既要學習借鑒國外模型的理論基礎、方法論和設計結構,又要緊密結合本國銀行業的特點和現狀,充分考慮諸如利率市場化尚未完成、企業財務數據不夠真實、金融市場發展不充分、區域風險差別顯著、道德風險偏高等國內特有現象,研究開發自己的模型框架和參數體系。

  (5)培養和組建一支優秀的專業化團隊。內部評級系統和方法屬於銀行商業機密,是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方法論集成。培養、建立一支精通風險計量分析的專業化人才隊伍,對於內部評級體系的建設、實施和維護具有重要意義。這支隊伍不是一朝一夕可以產生的,銀行需要長期進行儲備、培養甚至挖掘人才,一旦形成並投入使用,就應設法保持其穩定性。對於內部評級的關鍵技術還要註意知識分散化,以防止個別人才流失對系統運行造成不利影響。

  (6)充分發揮監管當局的政策導向作用。實施IRB法是一項龐大的系統構成,涉及到外部資本監管和銀行風險內控的方方面面。我國商業銀行在該領域的整體水平較低,缺乏相應的組織管理經驗。為此,中央監管當局應充分發揮其在金融體系中的權威性和導向性作用,一方面要建立一個專業化的工作機構,使之發揮帶動、引導和示範作用,促進國內外銀行在IRB領域的技術交流;另一方面,要積極發揮國內銀行間的整體協作優勢,組織並利用各銀行現有資源,加快推進內部評級體系的建設和應用。監管當局應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加快實施內部評級法,同時允許技術實力較弱的中小銀行根據其實際情況,先從標準法做起,或由多家中小銀行聯合開發一套共同版的風險評級系統(即模型結構和資料庫基礎一致,但參數有所差別)。這樣做不僅可在總體上降低系統開發成本,還能發揮中國銀行業的後發優勢,爭取在短時期內縮短與國際先進銀行的技術差距。

  (7)建立中國銀行業“IRB共用數據池”(Data Poo1)。從技術角度看,國內大型銀行的業務數據足以支持評級模型的分析與檢驗,而中小銀行由於業務規模小、積累時間短,因而難以獲得足夠的評級數據。根據歐洲的經驗,可以將多家中小銀行聯合起來,建立共用的同業資料庫,該資料庫應包括信用記錄、違約率、損失率、輓回率、評級遷移頻率等時間序列和橫截面數據。同時,銀行還可利用評級機構及徵信機構所提供的信用數據作為參考,並與政府及研究部門合作,獲取巨集觀經濟產業發展和企業徵信等方面的相關數據。在建設全國徵信系統以及“IRB共用數據池”方面,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應該發揮重要作用。國內銀行可以在政府部門的統一指導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於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所有敞口的平均期限假定為3年。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RWc表示為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的函數:RWc=(LGD/50)xBRWc(PD),或12.5xLGD,取較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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