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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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是指國家財政歸中央政府直接支配的部分,屬於中央政府的一級財政。它是為中央政府履行其職能的需要而設置的,主要表現為中央預算收支活動,在國家財政中居於支配地位: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同構成國家財政,反映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同參與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分配所形成的分配關係。
中央財政的主要職能是:
(1)為中央政府完成其職能籌集和分配資金;
(2)調節和控制巨集觀經濟的運行;
(3)監督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及地方政府執行中央政府的財政法令和法規。
中央財政的主要任務是:
(1)編製中央政府預算。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情況和各部門、各行業發展的需要,測算中央預算收入和中央預算支出的規模,編製中央政府預算,報立法機構批准;
(2)貫徹執行中央預算。根據預算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調整中央預算,進行預算的追加或追減;
(3)制定各部門的財務規章制度,併在日常工作中審查和監督中央各部門和各單位的財務情況;
(4)審查和批准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在年終了要向財政部彙報上一財政年度的決算,財政部在批准各部門、各單位決算的基礎上,彙編中央財政決算;
(5)指導和監督地方政府編製、執行、審查和批准地方預算。
中央財政主要由中央預算、中央各部門的財務,以及中央各部門、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組成,在我國,國家財政所承擔的執行國家經濟計劃、直接投資重點建設,支持和舉辦文教科技衛生事業、支援農業和落後地區經濟發展,建立國家後備等大部分資金都由中央財政承擔:中央財政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一直占60%左右。
伴隨著行政區域的劃分和各級地方政府的建立,在中央政府建立中央財政的同時,地方各級政府的地方財政也應運而生。它是地方各級政府履行其經濟職能與行政管理職能的根本保證。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兩者職能既各有側重,又相互配合,共同構成一個國家的財政管理體系。政府間財政關係的協凋發展,直接關係到國家財政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國民經濟的穩定增長。綜觀現代西方各國,雖然各國財政管理體制不盡相同,但我們發現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關係卻有如下一些特征:
1.採用財政分權制。分級財政制度是目前世界多數發達國家共同採用的做法。財政分權的基本思路是:首先要根據政府的行政級次確定其事權範圍,然後在事權的基礎上,再劃定各自的財政權力。根據事權確定財權有其內在的合理性。政府行政級別越高,說明其事權範圍越大,所需支出與收入越大;如果行政級別較低,那麼其事權範圍較小,所需支出與收入相對就少。分級財政制度與政府行政制度相匹配,不僅從資金上保證了本級政府各項政治職能、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的順利進行,也明確了彼此的財政關係。
2.以法律形式明確各級政府的財政職權。無論是財政分權制度的落實,還是各級財政乃至全國財政收支活動的貫徹執行,都嚴格地建立在明確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各級政府財政法制化的加強,使得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活動得以規範化地進行,大大避免了主觀性,增強了可預見性,更加強了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關係的穩定性與明確性。
3.以政府間轉移支付的形式加強與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聯繫。中地方財政學央給予地方各級政府、省(等同於美國的州,法國的大區)給予其以下各級政府的轉移支付形式多樣,並且有著不同的稱謂。較常見的有:財政撥款、財政補助(金)、財政補貼、財政援助、國庫支出款、讓予地方稅等。不論採用何種形式的轉移支付,都是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支持,都是維繫上下級政府間財政關係的有利手段,是加強政府間凝聚力的根本保障。
4.在財政上體現的是獨立與合作的關係。在財政分權體制下,地方各級政府依法享有的獨立性較大或獨立性較小的財政權力,各國並不完全一致。財政權力獨立性大的某些國家的地方政府,可獨立安排自己的財政收支計劃,並享有稅收徵管權和一定的稅收立法權,有權決定稅率或開徵新稅種。而相對獨立性較小的,則基本上不享有稅收立法權,無權決定稅率或開徵新稅種。但是,不論權力大小,地方各級政府都受控於中央政府,其財政活動均在中央財政的領導、監督與控制下進行。同時,中央的財政政策也要通過地方財政才得以貫徹執行。因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完全是一種獨立與合作關係。
5.地方財政能力減弱,中央財政能力加強,隨著國際經濟和各國財政實踐的發展,出現了地方財政能力減弱,中央財政能力逐漸加強的趨勢。第一個原因是一些原屬於地方政府處理的事物變得日益複雜,為此中央政府不得不接管地方政府的某些財政事權以便進行統一領導和集中管理;第二個原因是巨集觀經濟政策中的經濟增長和充分就業目標變得愈發重要,非地方政府財力所及,只有由中央進行統一的政策安排,方可實現經濟的持續增長和就業穩定。總之,中央政府職能進一步擴大是其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