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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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外資金(Extra-budgetary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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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外資金屬於國家財政資金的範疇,它是與預算資金相對而言。
預算外資金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制度的規定設置的。它的範圍、項目和使用方法都必須按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預算外資金是國家預算必要的補充,其收入有規定的來源,支出有指定的用途,不能違反國家統一規定。
預算外資金是一種特殊形態的財政資金,這就決定了它既要放在預算之外,又要納入財政管理,接受監督。
1、法定性
預算外資金不論是來自國民收入(或GDP)分配部分,還是補償性質部分,其形成、集中和使用,都是根據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的規定而建立起來的,作為預算外資金,它則反映著各職能部門事業活動的特點,主要用於解決局部、部分、微觀方面的需要。而由各地區、各部門或各單位,分別進行組織、使用和管理,因而屬於國家的補充財力。在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預算外資金既然是財政資金的組成部分,國家財力的一個補充,那麼它的形成和使用,同樣是要在國家的法令、制度規定的範圍內進行。
2、專用性
預算外資金的專用性是與它建立的目的性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它之所以成為國家財力的一個補充、國家預算的輔助形式,就是因為它的建立主要是用於解決局部的、某方面的特殊需要。一般說來,它的收入有明確的來源,它的支出有專門的用途。絕大部分預算外資金都有收與支的對應關係,從哪裡取得的收入,就應該用到哪裡,從哪裡轉移過來的價值,就應該給哪裡補償,儘量維持原有價值的平衡狀態;或者為瞭解決某些特定需要,而採取預算外資金的籌集方式。
3、分散性與繁雜性
預算外資金是為滿足局部的需要而設立的,因而具有分散性。預算外資金的分散性,可以更好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和及時地滿足各部門、各地區和各單位的多方面需要。正因為如此,分散性也就體現了預算外資金項目的繁雜性和數量的零散性。
(1)可保證某些專項事業的需要。預算外資金基本上是根據事物的特殊需要而設置的,資金來源可靠,資金安排使用主動及時,能解決預算內資金渠道難以解決的問題,還能減輕國家預算安排的一些困難。
(2)有利於加快事業的發展。預算外資金的收入和使用,能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切合具體情況、靈活地加以安排,能積極地促進事業的發展。
(3)有利於調動理財的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
預算外資金的範圍主要包括:
(1)地方財政部門掌握的預算外資金,如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2)各主管部門、事業單位掌握的預算外資金,如行政事業性收費、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等;
(3)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國有企業稅後留用資金,不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也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
根據現行預算外資金範圍,如按照其具體內容和性質,還可進行較為詳細的分類,主要包括:
(1)行政性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執行公務活動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制度收取的各項費用,如工本費、手續費等。這些收費主要是配合國家對有關行為、活動的統計、管理,並適當彌補政府管理成本費用,不以增加政府收入為目的。
(2)事業性收費。指國有事業單位在為社會提供科技、教育、衛生等各項勞務時,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取的各種費用,如科技成功轉讓收入、學雜費收入等。這些收費項目必須按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收取,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3)專項基金。指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收取,用於特等開支項目的資金,即堅持專款專用原則,資金來源與用運之間存在依存關係,如內河航道養護費、育林費等。(4)各種稅收附加及附加費收入。
預算外資金按其管理部門,在中央可分為財政部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財政有償使用資金以及中央各部門 (含直屬單位)管理的財政性預算外資金和基金;
在地方可分為地方財政部門的預算外資金、有償使用資金和事業、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預算外資金按收取形式,可分為稅收附加、行政事業性收費、事業發展提取的專用資金。
按國務院規定,預算外資金項目應由財政部規定。其項目分為:農業稅附加、城鎮公用事業費附加、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高等院校學校基金、教育費附加、稅收分成、修理基金、事業發展基金、福利基金、獎勵基金等。
預算外資金的特點是:1、分散性;2、靈活性;3、專用性。
預算外資金的設置,對於各地、各部門和事業單位因地制宜並靈活機動地進行經濟建設,發展各項事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預算外資金規模的不斷擴大也帶來了一些問題。由於預算外資金的管理辦法存在一些缺陷,一些本應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被轉移到預算外,一些本不應設立的收費項目設立了,一些收費項目的標準被擅自提高了,預算外資金的使用缺少有力的監督。預算外資金涉及到的收費、基金的部門和單位越來越多,形成征收主體多元化局面,加上管理的不規範,嚴重削弱了財政職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分散了政府財力,擾亂了政府分配秩序,助長了不正之風,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受到極大的影響。更重要的是這些問題的出現破壞了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共預算的完整性和統一性。這就給我們提出必須進一步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要求。
1986年國務院曾發佈了《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1996年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這些都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提供了依據。預算外資金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抓好預算外資金收入的管理,主要是嚴格審批各種收費(基金)。
2、抓好財政專戶管理。財政部門要建立財政專戶,對預算外資金實行征收與使用分開的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以改變預算外資金單位收支一體的做法。
3、抓好預算外資金的支出管理。
4、強化預算外資金的監督。
預算外資金審計主要包括的內容:
一是對預算外資金管理政策審查,即主要審查預算外資金管理是否遵循了國家的統一政策和法規,有無違反規定,自行增設項目,自行制定政策、制度規定的情況;
二是對預算外收入審查,即主要查明收入項目、收費標準、提取比例等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有無坐支、貪污、挪用、隱瞞、截留或私設"小金庫"等現象;
三是對預算外支出審查,主要查明支出是否符合開支的規定,有無健全的手續,有無亂支亂列現象等;
四是對預算外資金管理審查,主要查明有無健全的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收支手續是否清楚,有無健全準確的記錄,是否經常進行核對並對不相符情況糾正。
預算外資金的存在時孕育腐敗的溫床,如果沒有健全的使用監督機制,公示制度,會造成資金的不合理使用和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