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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外資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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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預算外資金收入

  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從財政專戶取得的預算外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由單位按計劃使用的預算外資金。單位取得的按規定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直接列入單位預算外收入,待從財政專戶核撥後,列入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

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的來源

  (1)由財政專戶核撥給行政單位。為了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對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收費的行政單位取得預算外資金時,應作為“應繳財政專戶款”入賬,全額上繳財政專戶;支出時專款專用,由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予以核撥,行政單位作為“預算外資金收入”入賬。

  (2)經財政部門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行政單位可以直接使用的。行政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預算外資金時,因單位特殊需要,需報財政部門批准和確認,方可留用。不再上繳財政專戶,作為“預算外資金收入”入賬,由單位安排使用,但不能挪作他用。

預算外資金收入的核算

  (一)賬戶設置

  為了核算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情況,行政單位應設置“預算外資金收入”賬戶。該賬戶為收入類賬戶,貸方登記預算外資金收入的增加數,借方登記繳回或轉入“結餘”數。平時貸方餘額,反映預算外資金收入的累計數。年終,貸方餘額轉入“結餘”賬戶,轉賬後,本賬戶應無餘額。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要求,“預算外資金收入”賬戶應分別設置經常性收入專項收入二級賬戶,二級賬戶下按預算外資金項目設置明細賬

  (二)賬務處理

  收到從財政專戶核撥給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有關賬戶,貸記本賬戶。主管部門收到財政專戶核撥的屬於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時,通過“暫存款”賬戶核算。實行按確定的比例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辦法的行政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賬戶,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實行結餘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辦法的行政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賬戶。定期結算應繳預算外資金結餘時,借記本賬戶,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

  【例】某行政單位發生以下業務:

  1.收到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20萬元。根據有關憑證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200 000

    貸:預算外資金收入 200 000

  2.收到從財政專戶核撥的所屬單位預算外資金10萬元。根據有關憑證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0 000

    貸:暫存款——某單位 100 000

  3.將預算外資金10萬元轉撥所屬單位。根據有關憑證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借:暫存款——某單位 100 000

    貸:銀行存款 100 000

  4.實行按40%的比例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辦法,收到預算外資金10萬元。根據有關憑證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0 000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應繳40%部分) 40 000

      預算外資金收入 (留用60%部分) 60 000

  5.將應繳40%部分4萬元上繳。根據有關憑證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40 000

    貸:銀行存款 40 000

  6.實行結餘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辦法,收到預算外資金20萬元。根據有關憑證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200 000

    貸:預算外資金收入200 000

  7.使用其中10萬元購買設備。根據有關憑證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借:經費支出(預算外支出)100 000

    貸:銀行存款100 000

  借:固定資產100 000

    貸:固定基金100 000

  8.年終結算,將支出10萬元轉入“預算外資金收入”賬戶。根據有關憑證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借:預算外資金收入100 000

    貸:經費支出(預算外支出)100 000

  9.將結餘10萬元轉入“應繳財政專戶款”。根據有關憑證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借:預算外資金收入100 000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100 000

  10.將結餘rD萬元上繳。根據有關憑證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100 000

    貸:銀行存款100 000

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改革

  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實行規範化“收支兩條線”制度,根據國務院同意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規定,制定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轉變和建立健全公共財政制度的要求,通過建立規範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政府分配秩序,促進執收單位依法履行職責,增強財政巨集觀調控能力,加強財政管理監督,推動黨風廉政建設的深入開展。

  根據上述指導思想,針對我國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的實際狀況,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於規範管理。改革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逐步將預算外資金納入國庫單一賬戶管理。

  (二)有利於加強監督。改革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賬戶體系、收入收繳程式,加強財政票據(即執收單位向繳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據,以下簡稱票據)監管,增強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活動的透明度,使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的全過程處於有效的監督管理之下。

  (三)有利於簡化操作程式。確保預算外資金收入及時、足額地繳入財政專戶,方便繳款人繳款和執收單位收繳管理,操作儘可能簡便易行。

  (四)有利於分步實施。改革從規範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著手,逐步過渡到規範整個財政性資金的收入收繳。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要求,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是:財政部門設立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取消主管部門和執收單位設立的收入過渡性賬戶;規範收入收繳程式;健全票據管理體系;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對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的監督管理。

  (一)財政部門設立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取消主管部門和所屬執收單位設立的收入過渡性賬戶,由各級財政部門分別在代理銀行總行或分支機構設立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對於所屬單位級次多、分佈比較廣的部門,可由財政部門委托代理銀行為其所屬的每個獨立核算的執收單位設立預算外資金財政匯繳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匯繳專戶)。財政專戶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按執收單位,分收入項目進行核算;與財政匯繳專戶清算;向國庫單一賬戶繳款以及撥付預算外資金。財政匯繳專戶只能用於執收單位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收繳,不得用於執收單位的支出。已經建成財政管理信息系統的地方,在確保收入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並保證財政部門、執收單位、代理銀行準確核對信息的基礎上,可以不設置財政匯繳專戶,通過代收銀行網點將收入直接繳入財政專戶。隨著財政國庫管理信息系統銀行支付系統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取消財政部門為執收單位開設的財政匯繳專戶,實現預算外資金收入直接繳入財政專戶。

  (二)規範收入收繳程式。

  改革現行預算外資金收入由執收單位通過過渡性賬戶層層上解主管部門,再由主管部門彙總定期繳入財政專戶或國庫單一賬戶的收繳方式,實行直接繳庫和集中匯繳,規範收入收繳程式。

  1、直接繳庫。執收單位向繳款人開具繳款憑證與收款收據合一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人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直接到代理銀行繳款,將應繳款項繳入財政專戶;對於設立財政匯繳專戶的執收單位,由繳款人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財政匯繳專戶。

  2、集中匯繳。執收單位向繳款人開具票據,直接向繳款人收款後,由執收單位按日彙總填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代理銀行將所收款項繳入財政專戶;對設立財政匯繳專戶的執收單位,將應繳款項繳入財政匯繳專戶。

  3、匯劃清算。代理銀行每日將代收的資金實時繳入財政專戶或財政匯繳專戶。繳入財政匯繳專戶的資金,由代理銀行通過資金匯劃清算系統,按日自動匯劃財政專戶。每日營業終了,財政匯繳專戶餘額為零。

  4、信息反饋。代理銀行根據有關規定,對收繳收入按照執收單位,分收入項目向同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執收單位報送日(旬、月)報表。日(旬、月)報表的內容包括執收單位名稱、項目編碼、收入項目、收入金額、代理銀行等信息。財政專戶開戶銀行要按規定向執收單位的主管部門報送財政專戶收入信息,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要向執收單位報送財政匯繳專戶收入信息。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執收單位、代理銀行要按月核對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信息,保持賬務一致。

  (三)健全票據管理體系。

  預算外資金收入來源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集資、以政府名義獲得的各種捐贈收入等按照財務隸屬關係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票據。票據的印製、發放、使用、管理、核銷等,按照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預算外資金來源中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需要納稅的,應使用省級以上稅務部門統一監(印)制的稅務發票。

  《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要納入票據管理體系,其信息包含執收單位開票日期、繳款書編號、執收單位編碼、組織機構代碼、繳款人名稱、收入項目編碼、繳款金額等內容。《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式樣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制定,由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監(印)制,印製費用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

  (四)加強收入收繳監督管理。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加強對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戶、財政匯繳專戶以及票據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加強對中央部門和執收單位收繳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主管部門及執收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或財政匯繳專戶;代理銀行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與財政部門簽訂的代理協議,及時辦理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匯劃清算和信息反饋業務;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代理銀行代理預算外資金收繳的匯劃清算業務的監督管理。

  為了規範和加強對財政性資金收入收繳的管理,已納入預算管理,但仍實行集中繳庫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執罰單位罰沒收入的收繳,可參照本方案執行。上述收入繳入財政專戶後,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在10日內劃轉國庫單一賬戶。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是對我國財政資金收入收繳方式的重大變革,是整個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搞好這項改革,需要採取以下配套措施。

  (一)修訂和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建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銀行賬戶管理的規定》、《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同時,要研究制定《中央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改革試點辦法》,規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所屬執收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和代理銀行等在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中的職責,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監管機制。財政部門要利用票據監控手段,加強對執收單位收繳行為的監督管理。同時,要建立健全收入收繳體系的監控機制,確保預算外資金及時、足額地繳入財政專戶。

  (三)加快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步伐。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要求逐步細化現有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並對其涵蓋範圍作適當調整,以全面、系統地反映政府各項收入活動,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四)加快財政管理信息系統和銀行支付系統建設步伐。按照新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的要求,要儘快建立管理先進、操作可靠的財政管理信息系統和銀行支付系統,為財政資金收繳、匯劃清算的高效運作提供技術保障。

  四、改革的實施步驟

  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應與整個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同步進行。2002年,先在若幹中央部門實施改革試點;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2003年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方案規定的原則,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爭取在“十五”期間全面實行新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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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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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24.* 在 2009年12月10日 08:44 發表

收款單位向財政專戶上繳收入時,財政局是否要扣除20%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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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24.* 在 2009年12月10日 08:46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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