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繳財政專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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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財政專戶款是指行政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範圍及管理辦法,按國務院和財政部規定辦理。
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各行政單位依據國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屬於預算外資金。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主要包括:
(2)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計劃(物價)部門審批的行政性收費。
(3)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
(4)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資金。
(5)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中規定:“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不是部門和單位自有資金,必須納入財政管理。財政部門要在銀行開設統一的專戶,用於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支出管理。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收入必須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支出由同級財政按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單位財務收支計劃統籌安排,從財政專戶中撥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上繳同級財政專戶的辦法有三種:一是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二是按確定比例上繳同級財政專戶;三是收支相抵後的結餘數上繳同級財政專戶。
- 1、核算內容:
本帳戶核算和監督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同級財政專戶代收的各種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實際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款項數、應繳而尚未上繳款項數情況。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設置明細帳。
- 2、主要帳務處理:
(1)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
A、事業單位代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預算外資金時: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B、實際上繳同級財政時: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貸:現金/銀行存款
C、經財政部門審批,從財政專戶轉回上繳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事業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
(2)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
A、平時代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應按核定的留用比例計算出留用數額以及應級財政專戶數額時: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應繳部分)
B、應繳財政專戶實際上繳同級財政時: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貸:現金/銀行存款
同時,經財政部門審批,收到財政專戶撥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事業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
(3)按預算外收支結餘的數額上繳:
A、平時代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預算外資金收入,應全額作為“事業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處理: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事業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全額)
B、定期結算結餘應繳財政專戶資金時:
借:事業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
貸:應繳財政專戶――××
C、實際上繳同級財政時: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貸:現金/銀行存款
【例】某行政單位發生如下業務:
1.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的基金收入40000元,已存入銀行。根據有關憑證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40000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基金收入40000
2.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時,根據有關憑證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基金收入40000
貸:銀行存款40000
如果直接交財政專戶,不通過單位賬戶怎麼換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