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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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年終結算[1]
年終結算是指各級財政之間,在年終清理的基礎上,按照預算管理體制及有關規定結清上下級財政總預算之間的預算調撥(上解、補助)收支和往來款項。按規定由上級財政與下級財政之間單獨結算的事項,一併計算出全年應補助款數額和匝上解款數額,與已補助和已上解數額進行比較,結合往來款項,計算出全年最後應補助或應解數額,填制“年終財政決算結算單”,作為年終財政結算的憑證,進行會計帳務處理。從某種意義上講,年終結算,也是整個決算編製前的年終清理工作的一項特殊的清理結算工作。
年終結算的內容[2]
1.定額結算。
為簡化結算事務,對數額變化不大的結算事項,由財政部給地方財政確定一個基數,每年進行結算,到1996年底已有32項結算事項從逐項單獨結算改為定額結算。
2.稅收返還收人結算。
稅收返還是“分稅制”財政體制下中央財政對地方轉移支付的一種形式,是我國“分稅制”改革過程中既為保持地方既得利益,又逐步提高中央財政收入比重,增強中央政府的巨集觀調控能力而實行的一項改革措施。根據國務院規定,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稅收返還數額,以1993年為基數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實際收人以及實行分稅制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的情況,核定1993年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收人數額(100%消費稅+75%增值稅一中央下劃收入)全額退還地方,保證現有地方既得財力,並以此作為以後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的基數。1994年以後,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礎上逐年遞增,以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1:0.3為繫數給予增量返還,即收入兩稅每增長1%,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增長0.3%,如若本年兩稅收入達不到上年兩稅基數,則相應扣減稅收退還數額。
3.其他結算。
包括地方財政檢查中央企事業單位違紀資金,補繳入庫收入分成結算;地方審計機關審計中央企事業單位違紀資金,補助入庫收入分成結算;中央減免農業稅、補助地方的結算。14個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央增量退還的結算以及企事業單位下劃等結算項目。
在結算工作中,上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年終財政體制結算項目填制“年終財政決算結算單”,作為下級財政結算的依據。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應根據經上級財政部門審批的“年終財政決算結算單”中核定的稅收返還收入、原體制補助或上解、專項撥款補助、專項結算補助或上解等數額,通過“與上級往來”和“與下級往來”賬戶辦理會計轉賬業務,以結清上下級財政全年的預算資金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