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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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返還是指中央返還地方的稅收收入,是分稅制體制改革後中央對地方上劃收入(或減少地方收入)的一種財力補償。2007年稅收返還包括消費稅和增值稅稅收返還、所得稅基數返還。
(1)1994年實行分稅制體制改革,各地征收的消費稅100%和增值稅75%部分上繳中央,中央按各地當年上劃“兩稅”增長率的0.3和上年稅收返還基數計算,確定每年對各地的消費稅和增值稅稅收返還。省對各市比照中央對地方的辦法執行,返還繫數為0.15。市對各縣(區)返還繫數為0.1。
(2)2002年所得稅分享改革後,除鐵路運輸、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海洋石油天然氣、中石油、中石化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全部屬中央收入外,其餘絕大部分企業所得稅和全部的個人所得稅實行中央與地方分享,分享比例2002年為5:5,2003年以來為6:4。地方分享部分省與市劃分辦法是:中央在豫企業和跨省經營、集中匯繳企業所得稅及對儲蓄存款利息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地方部分,金融證券、保險、信托、信用社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跨省轄市經營的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省屬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省屬企業事業單位與中央單位共同投資的股份制、聯營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全部作為省級收入;省與市縣共同投資的股份制、聯營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分別按省、市股份和投資比重劃分為省級收入和市縣收入;市縣與中央共同投資的股份制、聯營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為市縣收入;除上述外,市縣企業的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均為市縣收入。中央財政按核定的各地所得稅基數,對地方凈上劃中央收入實行基數返還。
(3)2004年我國實行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出口退稅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改為中央和地方分擔。財政部根據改革前各地出口退稅情況,核定各地出口退稅基數,基數內退稅全部由中央負擔,超基數部分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擔。2005年,分擔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改為按92.5:7.5比例分擔。
按照稅務部門的返回稅的類型,處理方法也不一樣:
1、增值稅
企業收到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後返還的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2、消費稅
(1)企業收到先徵後返還的消費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等科目。
(2)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生產企業的消費稅,按規定先徵後退的,計稅時借記“應收補貼款”(公司)、“應收帳款”(其他企業)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收回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應收帳款”科目。
(3)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應退消費稅的,計稅時,借記“應收補貼款”(公司)、“應收出口退稅”(其他企業)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公司)、“商品銷售成本”(其他企業)科目;收到退回的稅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科目。
3、營業稅
企業收到退回的營業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營業稅金及附加”等科目。
4、企業所得稅
公司實際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時,應當沖減收到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所得稅”科目。
企業所得稅返還的標準是什麼?返還規定是從何時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