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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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業務是指出口企業代理國內委托方辦理對外洽談、簽約、發運、交單及結匯的全過程,或辦理對外銷售商品及交單、結匯的出口業務。
它具有以下特點:
1.受托、委托雙方應事先簽訂代理出口協議,明確規定經營商品、代理範圍、商品交接、儲存運輸、費用負擔、手續費率、外匯劃撥、索賠處理、貨款結算以及雙方有關職責等。
2.受托企業經辦代理出口業務,不墊付商品資金,不負擔基本費用,不承擔出口銷售盈虧,僅收取手續費。
3.受托企業按出口銷貨發票的金額及規定的手續費率,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作為經辦代理出口業務的管理費用開支和收益。
4.代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稅歸委托方,一般由受托企業負責去所在地的稅務局開立代理出口退稅證明,由委托方持證明和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等文件向當地稅務部門辦理退稅。
代理出口銷售業務是指外貿企業代理國內委托方辦理對外洽談、簽約、托運、交單及結匯的全過程,或只代辦對外銷售及交單結匯的出口業務。如只代委托方辦理對外成交,而不負責發運及交單結匯,或只辦理髮運、加工、整理、改裝等部分業務,均不屬於代理出口業務。代理出口銷售業務的盈虧應由委托方負擔,即受托方不墊付商品資金,不負擔基本費用,不承擔出口銷售盈虧,可按代理協議收取代理手續費。
⑴、帳戶設置。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結算代理出口業務的款項時,通過“應收帳款”或“應付帳款”帳戶。同時設置“代理出口銷售收入”、“代理出口銷售成本”、“應收外匯帳款”等帳戶。
⑵入帳時間。根據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委托人在向受托方交付委托代銷商品時就應該納入受托方的會計核算和監督之下,但是鑒於對外交易這種特殊的貿易方式特別是門到門等貿易方式的出現,受托方無法對受托代理出口商品進行有效監控,所以在在實際操作中,一般在代理出口銷售結匯,並與委托方辦理結算後在入帳。
【例】某外貿企業受國內某企業委托,代理出口運動鞋100箱,每箱36雙,價值46800元。代理手續費為3%。該貨物出運後,單證部已經持相關單據向銀行議付,並將商業發票、提單副本交財務部。發票金額為CIF$6000,預計海運費$300,當日匯率為8.00元。作如下分錄:
借:應收外匯帳款 $6000 ¥48000
貸:代理出口銷售收入 $6000 ¥48000
結轉成本
借:代理出口銷售成本 46560
貸:應付帳款 46560
代墊海運費時,做如下分錄:
借:應付帳款 2400
貸:銀行存款 2400
支付委托方代理款項
借:應付帳款 44160
貸:銀行存款 44160
計提營業稅(稅費交納的會計分錄略)
借:代理出口銷售成本 79.2
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 5.04
由於代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稅歸委托方,一般由受托企業負責去所在地稅務局開立代理出口退稅證明,由委托方持證明和相關單據向當地退稅主管機關辦理,所以,在對代理出口銷售進行核算時,一般不涉及出口退稅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