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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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協議(Agency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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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協議的內容主要有:
(1)協議名稱及雙方當事人。簽訂代理協議時,一定要明確註明代理協議的性質是獨家代理、總代理還是一般代理,同時,要保證所簽訂的代理協議不要與有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代理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即委托人和代理人,通常是獨立的、自主的法人或自然人:協議必須清楚地規定雙方當事人各自的全稱、地址、法律地位、業務種類、註冊日期、地點以及可以用來識別它的任何其他表示。
在代理協議的序言中,一般要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授權範圍和代理人的職責範圍有明確的規定。
(2)指定代理的商品、地區和期限。在代理協議中,要明確、具體地對代理人代理商品的種類、名稱、規格以及代理的地區、時間等做出規定。代理商品的範圍,出口企業要根據其經營意圖,代理商的規模、經營能力及資信等狀況做出決定。
(3)代理的許可權。不同性質的代理,該條款的具體內容不同。如果是一般代理,應該在該條款中規定:委托人在代理人代理的地區,有直接向買主進行談判和成交的權力。
獨家代理協議中規定的獨家代理權,通常可以分成兩個方面:
①獨家代理權,即獨家代理約定商品的專營權。委托人給予獨家代理商專營權後,委托人在約定期限和約定地區內,不得另選代理商或自己直接銷售。
②獨家代理商是否有權代表委托人訂立具有約束力的合同。為避免獨家代理商利用委托人的名義和信譽從事不利於委托人的活動,該條款常規定獨家代理商的許可權僅限於替委托人物色買主、招攬定單及中介交易等,而無權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者訂立合同。
(4)佣金條款。代理協議中必須規定佣金率、支付佣金的時間和方法。佣金率可與成交金額或數量相聯繫。
(5)最低成交額。獨家代理通常承諾最低成交數量或金額。若未能達到該數額,委托人有權中止協議或按協議規定調整佣金率。
(6)宣傳推廣、商情報告和保護商標。代理人在代理期內,有義務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賣方提供商情報告,代理商還應在代理區內努力而適當地進行廣告宣傳和促進產品的銷售。
(7)其他規定。在代理協議中,進出口企業雙方有時常就一些其他情況做出規定,其中包括:
①例外性條款:如委托人在授予獨家代理商專營權時,往往又保留在約定地區一定的銷售許可權的例外規定。這種例外規定通常屬於下列情況:政府機構或國營企業向委托人直接購貨、進行國際招標或參與合資經營等。出口企業在進行上述業務時,不受協議約束,也不付給佣金或報酬,其銷售額也不列入協議的最低推銷額。
②非競爭性條款:如在代理人協議有效代理期內,不得在代理區銷售或代理與約定商品相同、類似或具有競爭性的其他商品。
此外,獨家代理協議還應規定代理商應負責進行產品的售後服務及保護委托人的知識產權等內容的條款。在代理協議中,委托人通常保留貨主對代理商品的商標註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