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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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關係。指定代理主要適用於在社會生活或民事訴訟過程中需要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而沒有代理人或無法確認代理人的特殊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機關依據法律的授權指定公民或法人充當代理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57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適用指定代理應註意幾個問題:
- 法律授權的機關才有指定代理人的權力。
- 指定代理人時,應考慮所指定的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無利害關係,不宜指定有利害關係的人為代理人。
- 依法被指定代理人的公民或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指定代理與法定代理的比較
指定代理與法定代理都是適用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律制度,但二者有一些方面是不同的。
1、法定代理權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即法律對這種代理是有明文規定的,如《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而指定代理權是有於指定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沒有指定行為便不會有指定代理。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前後銜接,互為補充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是明確的,則不會發生指定代理,只有在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擔任法定代理人有爭議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履行代理職責的情況下,才產生指定代理。
3、法定代理權的證明文件是能夠證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身份關係的法律文件,如戶口簿、結婚證等,指定代理權的證明文件是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機關出具的指定書。指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