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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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係。出於調整社會關係的需要,法律規定某些社會關係必須適用特定的代理。當社會成員之間存在相應地社會關係時,便依法產生了相應的代理關係。
法定代理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的。例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夫妻一方失去行為能力,另一方即為其法定代理人。而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和第14條則明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當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處於一定社會組織的監護之下時,如精神病院、育幼機構等。這些組織負有監護責任,亦為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權直接根據法律規定產生。具體說來,產生法定代理的原因主要包括:
1、監護關係
監護人的職責中,包括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監護人一旦獲得監護權,即依法成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民事活動中,監護人只要能用一定方式證明其監護人身份的,即同時證明瞭其法定代理人身份。
2、法定財產代管關係
自然人被宣告失蹤之後,其財產即依法被他人代管,該財產代管人即成為失蹤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以失蹤人的名義實施管理財產所必需的法律行為,即以失蹤人名義履行失蹤人的債務或接受債務履行等。不過,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在就失蹤人的債務清償發生訴訟糾紛時,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在訴訟中應被列為被告。
3、法律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