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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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是來源於以民法著名的德國,來源於德國的註釋法學派,法律行為不僅屬於民法的範疇,而且也是民法中的重要基礎概念。
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核心,以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為目的的行為。而意思表示作為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我國的民法中,將法律行為定義為是指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的主體為追求該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實現的行為。
法律行為的概念一般都是從兩個方面討論的,一方面是從法律行為的內涵即意思表示的角度來描述法律行為的概念。另一方面是從法律行為的功能角度來界定的法律行為的概念。在我國,法律行為的概念主要是一是意思表示要素說。二是合法行為說。三是私法效果說。法律行為是以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為是人所實施的行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應了人們對一定的社會價值的認同,一定利益和行為結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動方式的選擇。
法律行為的結構[1]
法律行為是主客觀的結合,所以法律行為一定是至少由兩個方面構成的。分別是法律行為的內在行為和外在行為。法律行為的內在行為是由動機目的還有人的認知能力構成的。外在行為就是外在表現的一切方面,是通過身體或語言表現於外在的行為。法律行為的外在方面還包括三個要素分別為行為,行為方式,結果。法律行為的結構就是說法律行為的構成除了這些客觀因素外還受該行為是否經過確認由誰來確認影響。法律行為分為兩類一類是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區分:積極行為、消極行為。二是以法律行為所生效力區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處分行為再分為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三是根據行為是否合法分為兩類的。一類是合法行為,一類是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者是通常指觸犯刑法的行為。
一是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區分:積極行為、消極行為。
二是以法律行為所生效力區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處分行為再分為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
法律行為制度的重要性[1]
法律行為制度是實現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為制度為意思自治原則提供了基礎。法律行為制度作為實現私法自治的工具主要體現在,首先法律行為制度是建立在私法自治的基礎上,解釋了一些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對於某些行為來說當事人只要當事人的意思符合法定的條件,發生了當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後果就要對所發生的後果負責。民法規範以任意性規範為主要類型,本質上就是當事人通過其行為決定其相互間的權利關係,並由其意思表示變更消滅其相互關係。私法自治原則具體表現為結社自由,所有權神聖,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遺囑自由以及過錯責任等民法的基本概念。私法自治的原則主要是強調私人之間相互的法律關係,給民事主體提供了法律保護。法律行為制度為建立服務型社會奠定了基礎。政府應該是服務人民群眾的,政府的行為應該也是要符合法律法規的,不可逾越法律,凌駕於法律之上,只要是涉及了人民群眾的私人領域,不涉及群體利益都應該按照任意法處理,允許人民之間私人之間的財產關係等等關係由私人法按照自己的想法加以改變或消滅。在這基礎上,一定要明確任意法的調整範圍,私人之間的事物關係交給私人處理。法律行為制度整合了民法的體系。大多數學者認為,民法典應當設立總則。只有設立總則才能使民法典更富有體系感。如果在總則中沒有對法律行為進行規定,在總則中就只有主體制度,所以說在總則中法律行為制度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行為制度的設立有益於民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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