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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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是来源于以民法著名的德国,来源于德国的注释法学派,法律行为不仅属于民法的范畴,而且也是民法中的重要基础概念。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而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民法中,将法律行为定义为是指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一般都是从两个方面讨论的,一方面是从法律行为的内涵即意思表示的角度来描述法律行为的概念。另一方面是从法律行为的功能角度来界定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在我国,法律行为的概念主要是一是意思表示要素说。二是合法行为说。三是私法效果说。法律行为是以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应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法律行为的结构[1]
法律行为是主客观的结合,所以法律行为一定是至少由两个方面构成的。分别是法律行为的内在行为和外在行为。法律行为的内在行为是由动机目的还有人的认知能力构成的。外在行为就是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是通过身体或语言表现于外在的行为。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还包括三个要素分别为行为,行为方式,结果。法律行为的结构就是说法律行为的构成除了这些客观因素外还受该行为是否经过确认由谁来确认影响。法律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区分:积极行为、消极行为。二是以法律行为所生效力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再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三是根据行为是否合法分为两类的。一类是合法行为,一类是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者是通常指触犯刑法的行为。
一是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区分: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二是以法律行为所生效力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再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
法律行为制度的重要性[1]
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制度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了基础。法律行为制度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主要体现在,首先法律行为制度是建立在私法自治的基础上,解释了一些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对于某些行为来说当事人只要当事人的意思符合法定的条件,发生了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就要对所发生的后果负责。民法规范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要类型,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其行为决定其相互间的权利关系,并由其意思表示变更消灭其相互关系。私法自治原则具体表现为结社自由,所有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基本概念。私法自治的原则主要是强调私人之间相互的法律关系,给民事主体提供了法律保护。法律行为制度为建立服务型社会奠定了基础。政府应该是服务人民群众的,政府的行为应该也是要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可逾越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只要是涉及了人民群众的私人领域,不涉及群体利益都应该按照任意法处理,允许人民之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等等关系由私人法按照自己的想法加以改变或消灭。在这基础上,一定要明确任意法的调整范围,私人之间的事物关系交给私人处理。法律行为制度整合了民法的体系。大多数学者认为,民法典应当设立总则。只有设立总则才能使民法典更富有体系感。如果在总则中没有对法律行为进行规定,在总则中就只有主体制度,所以说在总则中法律行为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有益于民法的完善。
我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