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返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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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返還基數是指將地方消費稅收入與增值稅收入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加總,減去原體制下地方已得的份額的差額。中央政府要按照此基數全部返還給地方。
為了保持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達到改革的目的,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以1993年為基數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實際收入以及稅制改革和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情況,核定1993年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收入數額。1993年中央凈上劃收入,全部返還地方,保證現有地方既得財力,並以此作為以後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基數。1994年以後,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
稅收返還基數的核算[1]
稅收返還是為了保證地方的既得利益,中央把在1993年按新體制計算的凈增加的收入全部返還給地方。稅收返還的基本辦法是首先核算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基數,核算公式如下:
R = C + 75%V − S
其中,R:1994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的核定基數;C:消費稅收入;V:增值稅收入;S:1993年中央對地方的下劃收入。
(C+75%V)是新體制下分稅種劃分後把原來的共用收入份額轉化為中央收入的數量:S是原體制地方已得的的份額。二者之差R就是按照新體制規定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收入數額。1994年以後,稅收返還在此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平均增長率的1:0.3繫數確定。1994年以後,如果中央凈上劃收入達不到1993年的基數(即R),則相應扣減稅收返還數額。
1994年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額Rn的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Rn:1994年以後的第n年的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額;Rn − 1:第n-1年的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額;rn:第n年的中央兩稅(消費稅和增值稅收入)的增長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