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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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收入(Subsidize re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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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收入是指國有企業得到的各級財政部門給予的專項補貼收入。具體在以下幾類:
1、企業實際收到的先徵後返的增值稅款。
2、企業實際收到的按銷量或工作量等,依據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並按期給予的定額補助。
3、屬於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的補助。
1、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規定收到的稅費返還或財政補貼款等。企業應設置“補貼收入”科目核算發生的補貼額,並按補貼的具體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2、補貼收入核算的內容
(1)收到先征收後返還增值稅
借:銀行存款
貸:補貼收入
(2)國家按規定給予企業的銷量或工作量定額補助
借:應收補貼款
貸:補貼收入
(3)收到專項財政補貼
借:銀行存款
貸:補貼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實際收到的補貼收入(包括退還的增值稅),或按銷量或工作量等和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並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
二、企業實際收到先徵後返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按銷量或工作量等,依據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並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應於期末,按應收的補貼金額,借記“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收到補貼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科目。
如屬於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補助,企業應於收到時,計入補貼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補貼收入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新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取消了“補貼收入”科目,規定“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確認的政府補助利得,借“銀行存款”、“遞延收益”等科目,貸“營業外收入”。因此,企業在根據上述兩個文件進行會計處理時,應將“補貼收入”改為“營業外收入”。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的補貼收入包括在收入總額中,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組成部分,計算繳納所得稅。企業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實際收到具有專門用途的先徵後返(退)、即徵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所得稅稅款,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取得當期的利潤總額,暫不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其他沒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文件明確規定免稅的稅收返還,除企業取得的出口退稅(增值稅進項)外,一般都應作為應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深圳地稅第二檢查分局在對幾家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這幾家企業在“補貼收入”的稅務處理上普遍存在誤區,未繳或少繳了相關稅款。稅務機關依法對其稅務違章行為依法予以處罰,並補繳了稅款近30萬元。
誤區一:“補貼收入”還要繳稅?一般人會認為,補貼是國家給予的照顧性收入,似乎與納稅沾不上邊。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徵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的規定,“企業取得國家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併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取得補貼收入,必須首先明確該項收入的性質,並提供相關的免稅證明文件及資料,否則一律視為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誤區二:被確定為免稅收入,為何還要補稅?被確定為免稅的補貼收入當然不用繳稅,但是企業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如果沒有把免稅收入相關的支出、費用項目剔除的話,這一部分支出應調增應稅所得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取得應稅收入有關支出項目和免稅收入有關支出項目應分別核算,沒有分別核算或確實難以劃分支出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納稅人可採取分攤比例法確定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成本費用金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金額=支出總額×(應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
因此,企業在處理“補貼收入”時要註意上述兩方面的問題,否則會受到稅法處罰的。
好像現在沒有補貼收入了吧,都應該計入“遞延收益”和“營業外收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