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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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收入是指屬於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按照稅法規定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稅法草案所稱的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等。
(1)國債利息收入。國債包括財政部發行的各種國庫券、特種國債、保值公債等。原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及各種企業債券等,不包括在國債範圍之內。為鼓勵納稅人積極購買國債,稅法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所得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有指定用途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稅法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徵即退,先徵後退等),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除此之外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徵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徵即退的,應併入企業當年所得征收所得稅;對先徵稅後返還和先徵後退的,應併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所得,征收所得稅。
(3)不計入損益的補貼項目。稅法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國家補貼收入和其他補貼收入,凡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補貼收入,應一律併入企業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徵企業所得稅。
(4)納入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管理的各種基金、收費。企業收取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收取,並按規定納人同級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收取的各項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5)技術轉讓收入。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6)治理“廢渣、廢氣、廢水”收益。
(7)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免稅項目。主要包括:經財政部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以及經國務院明確批准的其他項目。
(8)其他免稅收入。指上述項目之外,經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的免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