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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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家重點建設債券[1]
國家重點建設債券是指由政府出面、財政部發行的有特定用途的債券,是為專門指定的項目籌措資金。
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的特點[2]
(一)發行的對象為:地方政府、地方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地方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武警部隊和城鄉個人。其中單位認購部分占90.7%,個人認購部分占9.3%。
(二)發行條件為: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發行數量為55億元,其中對單位發行50億元,對個人發行5億元。債券期限為3年,乎階發行,單位購買的年利率為6%,個人購買的年利率為10.5%。免徵個人所得稅,一律不記複利。單位購買的從1987午7月1日開始計息,個人購買的從購買之日開始計息,到期後一次償還本息,逾期不另計息。
(三)債券的形式及面額:國家重點建設債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單位購買的發給國家重點建設債券收據,可以記名,可以掛失。個人購買的發給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面額50元和100元兩種。
(四)債券抵押轉讓的規定為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對單位發行的可以抵押,不准轉讓。對個人發行的可以轉讓、繼承、但不能作為貨幣進入流通。
(五)發售方式為: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向單位發行部分,採取分配任務的方式,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按照各地當年自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一定比例,並參考預算外收入情況分配認購任務。對中央、國務院各郎委、武警部隊主要參照國庫券的分配比例分配。向個人發行部分採取自願認購的方式,由於債券利率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群眾認購十分踴躍,債券在短短幾天內兜售一空。
(六)資金劃撥形式為:對單位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籌集的資金,由代理髮行的專業銀行及時交存當地人民銀行,各地人民銀行逐級上劃人民銀行總行。對個人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由當地建設銀行逐級上劃建設銀行總行,然後交存人民銀行總行。由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及時轉入建設銀行帳戶,作為“撥改貸”專項資金,全部用於國家計劃內重點建設項目。
(七)還本付息方式為:國家重點債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及其所屬機構代為辦理。對單位發行部分按照代理髮行額的2%支付手續費,對個人發行部分按發行額4%o支付手續費。對個人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辦理;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認購任務必須按期完成,否則,銀行有權採取必要措施扣減相應的固定資產貸款。
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發行的原因[2]
國家重點建設債券是我國國債的一種形式,發行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的目的是國家為籌集資金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大量的中長期資金。通過發行中長期國債,可以將一部分短期資金轉化為中長期資金,用於建設國家的大型項目,以促進經濟的發展。我國政府發行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的主要原因是:針對當時國家建設資金供求矛盾甚為突出的狀況,即一方面國家重點建設任務很重,財政預算內資金不足,另一方面國家預算外資金近幾年內有較快的增長,一些地區和企業急於振興百業,紛紛欲上各種工程項目,擴大自籌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針對這些狀況,為:了加強對整個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控制,調整現有的可能出現不合理的投資結構,決定採取發行債券這一積極穩妥的辦法,用經濟手段集中屬於地方和企業的一部分資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需要。同時適應壓縮預算外資金的投資規模。1987年前兩年,我國地方預算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過猛,在地方投資中又有相當一部分資金用於興建了樓、堂、館,所和加工工業項目,而國家必保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礎設施所需資金得不到保證,由此更加劇了能源、交通、原材料供應緊張時局面。為了調整投資結構,保證國家重點建設的資金需要,增加國民經濟發展的後勁,國家決定發行國家重點建設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