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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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專項資金,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的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在當前各種制度和規定中,專項資金有著不同的名稱,如專項支出、項目支出、專款等,並且在包括的具體內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別。但從總體看,其含義又是基本一致的。
一般來說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用於完成專項工作或工程,並需要單獨報帳結算的資金。也就是說,專項資金有三個特點:一是來源於財政或上級單位;二是用於特定事項;三是需要單獨核算。專項資金按其形成來源主要可分為專用基金、專用撥款和專項借款三類。單位工作經費不足,單獨行文申請的業務經費,是用於彌補經費不足的業務經費,不屬於專項資金。
目前對專項資金的構成尚沒有統一的界定,從財政資金管理的情況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採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經常性經費以外的,由財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級單位撥付的財政資金,全部作為專項資金。從支出性質分類,專項資金包括個人部分(如:專項補貼、專項獎勵等)和公用部分(如:專項購置、專項修繕等);從支出用途分類,可以將專項資金分為基本建設支出、專項業務費、專項支出購置、專項修繕和其他專項等。
在財政部印發的《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中規定,項目支出預算是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製的年度項目支出計劃(或專項資金支出計劃)。項目按照其性質可以分為基本建設類項目、行政事業類項目和其他類項目。對於地方而言,專項資金分類與中央項目支出分類基本一致,只是在資金來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別。地方專項資金來源主要是地方財政部門安排的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上級補助或上級撥款的資金、政府性基金及轉移支付資金等;地方專項資金的使用主要是地方政府承擔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及其他專項事業支出等。
在公共支出中專項支出所占比例較大,專項支出使用管理、支出方式和手段選擇可以直接影響一定量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當前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根據當前《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單位財務制度》規定,行政單位支出根據資金管理要求分為經常性支出和專項支出,經常性支出和專項支出的具體項目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設備購置費、其他費用等。
這些專項支出,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和用途使用,並需要單獨報帳結算,即應當與正常的撥款區分開 來,分別核算,同時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已完成項目的專項結餘,報經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此外,近年來財政部針對特定資金管理還制定了相關規定,如:財政部印發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幹規定》對基本建設資金使用與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另 外在印發的《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中對項目支出預算管理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等;同時各地方財政部門結合本地特點,也出台了一些專項資金的管理辦 法,如:北京市先後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北京市科普活動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經費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創新創業資金管理辦法》等一系列科技專項經費管理制度等。
這些制度、規定、辦法的出台,無疑使專項資金從預算、執行、核算各個環節做到了有制可依,對規範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財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難以用現行制度予以解決和規範,亟待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專項資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種專項資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須符合國家統一規定。對各種專項資金要單獨核算,劃清與生產經營性開支的界限,不能互相占用;
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責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在資金的使用上,要堅持專款專用,量入為出的原則,使各項專用資金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並達到預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