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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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支出是指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批准的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從財政專戶中核撥的用於部門和單位基本建設的支出。部門和單位用預算外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投資,要先經財政部門審查其資金來源,然後按國家規定程式報計劃部門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按計劃部門確定的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由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分期撥付資金。
凡使用預算外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都要執行財政部有關基本建設資金支付的程式,用於基本建設項目建設的各種資金,都應納入預算,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是主管基本建設財務的職能部門,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使用預算外資金的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獲得批准後,其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初步設計的批准文件和項目概算,並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年度預算,待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作為安排項目年度預算的依據。建設項目停建、緩建、遷移、合併、分立以及其他主要變更事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的複製件。建設單位要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本建設財務報表。[1]
1.資金來源
按照資金的來源可劃分為:
①國內財政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即通過財政分配渠道集中於國家預算的國內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②利用國外借款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指經批准由國家向國外統借統還的外債安排的基本建設撥款和由國家統借後轉貸給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這一部分借款將來由中央各部門和地方負責歸還本金和利息。
2.資金投向
基本建設支出的內容,按照資金的投向可劃分為:
①生產性支出。包括工業建設、建築業建設、農林水利氣象建設、地區資料勘探建設、運輸郵電建設、商業和物資供應建設等支出。
②非生產性支出。包括住宅、文教衛生、科學研究和綜合技術服務事業,公用、生活服務事業,以及機關、團體等房屋建設的支出。
3.財政級次
按照財政級次可以劃分為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中央財政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包括:
①基本建設撥款支出,指國家預算無償撥給各部門、各單位用於基本建設的款項; ②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改貸款支出,指國家預算內支出經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辦理的用貸款形式安排給各部門、各單位用於基本建設的款項;
③中央財政包乾補助地方的基本建設支出,指用中央財政收入專項安排地方受益的基本建設支出;
④改燒油為燒煤的專項收入,即壓縮國內燒油後,由出口所得凈收入安排的用於發展能源和交通的支出,這一部分支出在中央財政預算中列收列支;
⑤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指國家財政對使用銀行貸款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項目因缺乏支付能力而補貼的利息;
⑥基本建設國內設備儲備貸款基金,指中央財政撥給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用於國家預算內直接安排的建設項目為以後年度儲備國內設備的周轉資金,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負責發放、管理和收回;
⑦其他基本建設支出,指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地方財政安排的基本
建設支出包括:
①地方統籌基本建設支出,即地方財政包乾範圍內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②地方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地方財政用機動財力和徵集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按規定留給地方使用的部分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4.國家預算科目
按照國家預算科目可劃分為列入基本建設支出類科目和不列入基本建設支出類科目的基本建設支出。在列入基本建設支出類科目中,除按行業分款外,還有:
①專項基建投資貸款貼息支出;
②基本建設儲備貸款基金;
③中央統借統還基建支出;
④地方統借統還基建支出。
在按行業分款的基建支出中,分為基建“撥改貸”項和基建撥款項。
- ↑ 杜金富.政府財政統計學.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