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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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1]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是指專門用於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依法由稅務機關負責徵集的一種特別基金。一切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地方政府的各項預算外資金,以及這些單位所管的城鎮集體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都在徵集範圍。徵集比率為列舉要徵集的各項資金當年收入的15%。按季或按月向中央金庫預交,年終後結算。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2]
我國現行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本法規。國務院1982年12月15日發佈,198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16條、並附列《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項目表》。《徵集辦法》規定,一切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地方政府的各項預算外資金,以及這些單位所管的城鎮集體企業交納所得稅歷的利潤,都應當依法交納國家能源交通重點連設基金。《徵集辦法》明確徵集的範圍包括地方財政的預算外資金;事業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國營企業及其部門提取的各項專項資金;其他沒有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城鎮集體企業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並分別列舉了具體的徵集項目。規定均技各項資金確年收入的10%計徵。徵集的基金全部上交中央財政。依據《徵集辦法》,財政部於1983年1月17日制定發佈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實施細則》。1984年11月17日,國務院發佈《關於能源交通建設基金超收部分由中央同地方分成和制止地方加徵這項基金的的通知》,對徵集辦法作了適當修改,規定從1983年下半年起;基金的讓收比例由10%提高到15%;從1985年起,對各地超收部分實行中央和地方分成,地方留用70%,上交中央30%。在其他有關法規中,還村基金的徵集和免丁徵集範圍、作了一些調整。例如把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也增列為徵集範圍。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規定[3]
具體規定如下:
- 地方財政的預算外資金;
- 事業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
- 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取的各項專項資金;
- 其他沒有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 城鎮集體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征收率為15%。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征收範圍各項目的當年收入×15%。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繳納[3]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繳納。分為集中繳納與就地繳納兩種。鄉鎮集體企業就地繳納。由稅務機關確定是按月或按季繳納,年終結算。對於繳納單位不按規定辦理申報、登記手續:不按期向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英;在稅務機關儉奮時不如實提供情況,拒絕提供憑證、單據、賬冊、資料初有關情況,而情節嚴重的,稅務機關可酌情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罰款金額不超過應繳納的基金數額。風繳納單他違反規定,轉移資金,弄虛作假、隱瞞收入、故意漏繳少繳的,稅務機關除追補應繳的基金外,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以應繳基金一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