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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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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地方財政

  地方財政又稱地方政府財政,是指按照國家政權層級劃分,財政體制中屬於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即地方政府在其職責範圍內籌集、分配

地方財政的產生

  地方財政的產生源於地方政府的出現,它經過了一個歷史的演變過程。眾所周知,自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開始,人們為免受外敵侵略、蹂躪,使私有財產和生命得到有效保護,就組建了國家,成立了早期集權式的中央政府。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特別是經過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政府服務的領域不斷擴大,中央政府的職能也急劇膨脹,中央財政功能凸顯。具體而言,人們已經不滿足於政府原有的服務功能,要求提供公共安全以外的其他服務,如教育、醫療、保健、社會保障及城市供水供電等產品與服務設施的供給。顯然,這些公共產品和服務私人不願意或無法提供。因此,只能依靠中央政府自身雄厚的財政力量來滿足公眾這一新的需求。然而,隨著社會成員的增多,管轄區域的擴大,公共事務變得越來越複雜多樣,靠單一的政府已難以或根本就不能有效地處理全部公共事務,無法滿足日益擴大的公共需求。這時就需要構建一個由多級政府組成的政府有機體,經過合理分工,實現中央負責全局,地方只對本轄區負責的行政管理格局。當然,若要讓地方政府替中央政府分擔一定的責任,發揮一定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功能,就必須擁有一定的財政權力。這就客觀地要求中央政府必須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財政權力。這樣,地方財政應運而生。較常見的做法是一級政府,一級財政。

地方財政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進一步發展,地方財政在地方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及影響愈來愈大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需要加以研究和解決的問題。首先,應研究、解決中央和地方財政諸多問題:採取什麼樣的財政管理體制,中央和地方採取的財政分權制度程度如何,是否符合國情和實際需要,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如何進行科學合理的分工,其理論依據和現實依據是什麼,彼此的財政地位如何,如何協調好彼此的財政關係與政策關係,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收入與支出如何劃分,有何標準,中央對地方多形式的轉移支付,何種形式更好,數額多大為益,對地方有何影響和作用,有何財政風險,如何規避這些風險等。其次,應研究、解決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和地方財政本身存在的問題:地方政府伺財政的財政關係如何,彼此的收入和支出各有何側重,如何確定彼此收人和支出的最佳規模,提供什麼樣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其社會收益更高,採取什麼樣的財政政策更有利於地方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如何解決財政資金浪費與腐敗問題。如此種種,舉不勝舉。正因為上述問題的存在,研究地方財政就成為財政學者和財政官員必要的課題之一。

地方財政與中央財政的共同特征

  伴隨著行政區域的劃分和各級地方政府的建立,在中央政府建立中央財政的同時,地方各級政府的地方財政也應運而生。它是地方各級政府履行其經濟職能與行政管理職能的根本保證。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兩者職能既各有側重,又相互配合,共同構成一個國家的財政管理體系。政府間財政關係的協凋發展,直接關係到國家財政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國民經濟的穩定增長。綜觀現代西方各國,雖然各國財政管理體制不盡相同,但我們發現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關係卻有如下一些特征:

  1.採用財政分權制。分級財政制度是目前世界多數發達國家共同採用的做法。財政分權的基本思路是:首先要根據政府的行政級次確定其事權範圍,然後在事權的基礎上,再劃定各自的財政權力。根據事權確定財權有其內在的合理性。政府行政級別越高,說明其事權範圍越大,所需支出與收入越大;如果行政級別較低,那麼其事權範圍較小,所需支出與收入相對就少。分級財政制度與政府行政制度相匹配,不僅從資金上保證了本級政府各項政治職能、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的順利進行,也明確了彼此的財政關係。

  2.以法律形式明確各級政府的財政職權。無論是財政分權制度的落實,還是各級財政乃至全國財政收支活動的貫徹執行,都嚴格地建立在明確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各級政府財政法制化的加強,使得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活動得以規範化地進行,大大避免了主觀性,增強了可預見性,更加強了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關係的穩定性與明確性。

  3.以政府間轉移支付的形式加強與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聯繫。中地方財政學央給予地方各級政府、省(等同於美國的州,法國的大區)給予其以下各級政府的轉移支付形式多樣,並且有著不同的稱謂。較常見的有:財政撥款、財政補助(金)、財政補貼財政援助、國庫支出款、讓予地方稅等。不論採用何種形式的轉移支付,都是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支持,都是維繫上下級政府間財政關係的有利手段,是加強政府間凝聚力的根本保障。

  4.在財政上體現的是獨立與合作的關係。在財政分權體制下,地方各級政府依法享有的獨立性較大或獨立性較小的財政權力,各國並不完全一致。財政權力獨立性大的某些國家的地方政府,可獨立安排自己的財政收支計劃,並享有稅收徵管權和一定的稅收立法權,有權決定稅率或開徵新稅種。而相對獨立性較小的,則基本上不享有稅收立法權,無權決定稅率或開徵新稅種。但是,不論權力大小,地方各級政府都受控於中央政府,其財政活動均在中央財政的領導、監督與控制下進行。同時,中央的財政政策也要通過地方財政才得以貫徹執行。因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完全是一種獨立與合作關係。

  5.地方財政能力減弱,中央財政能力加強,隨著國際經濟和各國財政實踐的發展,出現了地方財政能力減弱,中央財政能力逐漸加強的趨勢。第一個原因是一些原屬於地方政府處理的事物變得日益複雜,為此中央政府不得不接管地方政府的某些財政事權以便進行統一領導和集中管理;第二個原因是巨集觀經濟政策中的經濟增長充分就業目標變得愈發重要,非地方政府財力所及,只有由中央進行統一的政策安排,方可實現經濟的持續增長和就業穩定。總之,中央政府職能進一步擴大是其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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