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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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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財政事權

  財政事權是一級政府應承擔的運用財政資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任務和職責,支出責任是政府履行財政事權的支出義務和保障。

財政事權的規定

  2016年8月通過的《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明確,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需要。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總體要求和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立足全局、著眼長遠、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科學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形成中央領導、合理授權、依法規範、運轉高效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落實基本公共服務提供責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效率,促進各級政府更好履職盡責。

財政事權的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經歷了從高度集中的統收統支到“分竈吃飯”、包乾制,再到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變化,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逐漸明確,特別是1994年實施的分稅制改革,初步構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體系框架,為我國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礎。總體看,我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為堅持黨的領導、人民主體地位、依法治國提供了有效保障,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對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以及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新的形勢下,現行的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還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規範等問題,主要表現在:政府職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場調節或社會提供的事務,財政包攬過多,同時一些本應由政府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財政承擔不夠;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不盡合理,一些本應由中央直接負責的事務交給地方承擔,一些宜由地方負責的事務,中央承擔過多,地方沒有擔負起相應的支出責任;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交叉重疊,共同承擔的事項較多;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不盡規範;有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缺乏法律依據,法治化、規範化程度不高。

  這種狀況不利於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不利於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與建立健全現代財政制度、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不相適應,必須積極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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