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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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准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准,設置、徵集並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專項收入的內容[1]
專項收入包括經常性專項收入和建設性專項收入。經常性收入主要包括教育費附加收入、交通運輸提價收入等。建設性專項收入主要有:改燒油為燒煤專項收入、下放港口以港養港收入、鐵道專項收入、電力建設資金專項收入、征收排污費收入、征收城市水資源費收人、天然氣開發基金收入、石油“平轉高”差價收入和其他專項基金收人等。
專項收入的檢查[2]
1.審查地方各級政府或財政部門及職能徵管部門下發的有關文件,查證有無擅自設立有關專項收入項目,或者隨意擴大征收範圍和提高征收標準,不按國家規定政策征收。
2.審查財政部門或職能徵管部門情況,看是否在財政決算中反映,有無由主管部門決算外列收列支,脫離財政監督的問題,審查各項收入來源是否正確,有無截留轉移,不專款專用現象。如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規定:從1982年7月1日起對一切企業、事業單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污物,即廢水、廢氣、廢渣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征收排污費。征收的排污費,納入預算內作為環境保護補助資金,按專項資金管理,不參與體制分成。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由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使用。要堅持先收後用、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的原則,不能超支和挪用。又如教育費附加、電力建設基金也都作出了專款專用,不准挪用的具體規定,要結合這些規定,看有無調劑專款收入科目將專款用於平衡預算的問題。
3.檢查財政部門或職能徵管部門執行專項收入征收工作是否按《預演算法》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徵的預算收入,有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減徵、免徵或者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有無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專項收入以及在已征收人中直接坐支專項收入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