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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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券(Enterprise B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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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券。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是股份公司,但也可以是非股份公司的企業發行債券,所以,一般歸類時,公司債券和企業發行的債券合在一起,可直接成為公司(企業)債券。
企業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通常泛指企業發行的債券,我國一部分發債的企業不是股份公司,一般把這類債券叫企業債。
根據深、滬證券交易所關於上市企業債券的規定,企業債券發行的主體可以是股份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上市的企業債券必須符合規定條件。
企業債券代表著發債企業和投資者之間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債券持有人是企業的債權人,債券持有人有權按期收回本息。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企業債券風險與企業本身的經營狀況直接相關。如果企業發行債券後,經營狀況不好,連續出現虧損,可能無力支付投資者本息,投資者就面臨著受損失的風險。所以,在企業發行債券時,一般要對發債企業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或要求發行企業有財產抵押,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另一方面,在一定限度內,證券市場上的風險與收益成正相關關係,高風險伴隨著高收益。企業債券由於具有較大風險、它們的利率通常也高於國債。
企業債券誕生於中國,是中國存在的一種特殊法律規定的債券形式。按照中國國務院1993年8月頒佈實施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從企業債券定義本身而言,與公司債券定義相比,除發行人有企業與公司的區別之外,其他都是一樣的。
1.契約性。作為一種有價證券,企業債券實際上代表著一種債權債務的責任契約關係。企業債券主要通過規定債券發行人在既定的時間內必須支付利息,在約定的日期內必須償還本金,從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這一特點表現在兩種方式中,一是債券持有人對發行人的特定資產(一般是指不動產)具有索償權,一旦發行者的經營出現問題,企業債券持有者則可要求以已經指定的資產進行賠償,這種債券實際上是抵押債券;另一種是企業債券的持有人不對企業資產具有索償權,其索償權是針對發行者的一般信譽而言的,這是企業債券中責任關係的通常形式。
2.優先性。企業債券的持有人只是企業的債權人,不是所有者,他無權參與或干涉企業日常的經營管理和決策工作。
但債券持有人有按期收取利息的權利,其收入在會計科目上計入成本,所以在順序上要優先於股東的分紅。而當發債的企業經營破產後清理企業資產時,債券持有人可優先於股東收回本金,且企業債券一般都在發行時便確定還本的期限。
3.通知償還性。部分企業債券附有通知償還的規定,即發行者具有可以選擇在債券到期之前償還本金的權利。通常當發行債券的企業準備降低債券的利率時使用這種權利,屆時企業可以隨時通知償還一部分或全部企業債券。
4.可兌換性。部分企業債券,如可轉換公司債券,允許其持有者隨意兌換成另一種金融交易工具。兌換條件在契約中已經明確,其目的也是為了增加債券的靈活性和流動性從而降低利息的支出。
中國發行企業債券始於1983年,目前主要有地方企業債券、重點企業債券、附息票企業債券、利隨本清的存單式企業債券、產品配額企業債券和企業短期融資券等。
地方企業債券,是由中國全民所有制工商企業發行的債券;重點企業債券,是由電力、冶金、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等部門國家重點企業向企業、事業單位發行的債券;附息票企業債券,是附有息票,期限為5年左右的中期債券;利隨本清的存單式企業債券,是平價發行,期限為1~5年,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各地企業發行的大多為這種債券;產品配額企業債券,是由發行企業以本企業產品等價支付利息,到期償還本金的債券;企業短期融資券,是期限為3~9個月的短期債券,面向社會發行,以緩和企業流動資金短缺的情況。企業債券發行後可以轉讓。
企業債券按不同標準可以分為很多種類。最常見的分類有以下幾種:
1.按照期限劃分,企業債券有短期企業債券、中期企業債券和長期企業債券。根據我國企業債券的期限劃分,短期企業債券期限在1年以內,中期企業債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內,長期企業債券期限在5年以上。 企業債券的期限一般都比較長,通常將期限在5年以內的稱為短期債券,而長期債券一般指的是期限在5年以上的企業債券。
2.按是否記名劃分,企業債券可分為記名企業債券和不記名企業債券。如果企業債券上登記有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投資者領取利息時要憑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轉讓時要在債券上簽名,同時還要到發行公司登記,那麼,它就稱為記名企業債券,反之稱為不記名企業債券。
按照在發行時是否在債券上記有持有人的姓名可分為記名企業債券與不記名企業債券。記名企業債券是在債券上記有持有人姓名的企業債券,它不能上市流通。這種債券的本息只能償付給債券票面上的記名人,所以在支取時要憑相應的身份證明文件且履行必要的手續,在其轉讓時還必須向企業登記。這種債券又可分為本息記名企業債和本金記名企業債。不記名債券是指債券上沒有載明持有人姓名,還本付息時僅以債券為憑。通常在市面上流通的企業債券都是不記名企業債。
3.按債券有無擔保劃分,企業債券可分為信用債券和擔保債券。信用債券指僅憑籌資人的信用發行的、沒有擔保的債券,信用債券只適用於信用等級高的債券發行人。擔保債券是指以抵押、質押、保證等方式發行的債券,其中,抵押債券是指以不動產作為擔保品所發行的債券,質押債券是指以其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所發行的債券,保證債券是指由第三者擔保償還本息的債券。
按企業債券的信譽有無指定資產擔保可劃分為有擔保企業債券和無擔保企業債券。有擔保企業債又可以分為三種,即用不動產進行抵押的企業債券、用動產進行抵押的企業債券和信托抵押企業債券。其中信托抵押企業債券是指以發債企業持有的其他有價證券作為抵押品而發行的企業債券。無擔保企業債券是指發行債券不用實物資產作抵押,而是用企業自身的信譽作擔保而發行的企業債券,也叫“信用企業債”。採用這種發行方式時,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發行者在使用債務資金時要有一些約束和限制,如企業債券不得隨意增加,未清償債券之前,股東的分紅要有限制等。同時,要求發行企業必須以信托契約方式發行,並指定受托人對有關規定的實施進行監督。
5.按債券可否提前贖回劃分,企業債券可分為可提前贖回債券和不可提前贖回債券。如果企業在債券到期前有權定期或隨時購回全部或部分債券,這種債券就稱為可提前贖回企業債券,反之則是不可提前贖回企業債券。
6.按債券票面利率是否變動,企業債券可分為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和累進利率債券。固定利率債券指在償還期內利率固定不變的債券;浮動利率債券指票面利率隨市場利率定期變動的債券;累進利率債券指隨著債券期限的增加,利率累進的債券。
7.按利率決定方式可劃分為固定利率企業債券、浮動利率企業債券、分息企業債券和收益企業債券。固定利率債券是指其利率在發行之初便已確定。浮動利率債券的利率水平在發行之初不固定,而是根據一種或幾種特定的利率作為浮動的參考依據加以確定,一般是根據銀行業的同業拆放利率的平均水平,再加上一個既定的數額作為債券利息率。分息債券是指債券的利息,一部分事先固定,一部分隨發行者的經營收益狀況而變動。收益企業債券也是一種非固定利率債券,其利息收入取決於企業收益水平,當舉債企業的利潤扣除各項固定支出並有剩餘時才支付利息,收益不足時只按既定利息率支付其中一部分,等以後經營情況改善後再補發利息,直到所有應付利息全部付清後,企業的股東才能夠分紅。
8.按發行人是否給予投資者選擇權分類,企業債券可分為附有選擇權的企業債券和不附有選擇權的企業債券。附有選擇權的企業債券,指債券發行人給予債券持有人一定的選擇權,如可轉讓公司債券、有認股權證的企業債券、可退還企業債券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有者,能夠在一定時間內按照規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企業發行的股票;有認股權證的債券持有者,可憑認股權證購買所約定的公司的股票;可退還的企業債券,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退還。反之,債券持有人沒有上述選擇權的債券,即是不附有選擇權的企業債券。
9.按發行方式分類,企業債券可分為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公募債券指按法定手續經證券主管部門批准公開向社會投資者發行的債券;私募債券指以特定的少數投資者為對象發行的債券,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能公開上市交易。
10.按債券是否可轉換為其他金融工具又可分為可轉換債券和不可轉換企業債券。可轉換企業債券是一種特殊的債券,這種債券的持有者可根據自己的意願在一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價格和條件將債券轉換為發行企業的股票,如我國的上市公司中國寶安集團公司就發行過這種債券。由於這種債券享有轉換股票的特權,所以它的利率比較低。除此以外,其他的債券都是不可轉換債券。
11.按債券償還期的確定方式可劃分為一次到期企業債券、分次到期企業債券和通知到期企業債券。一次到期債券是指所有的本金在到期時一次償還的債券,反之稱為分次到期債券。通知企業債券是指在債券預定的償還期到來之前,企業隨時張傍公佈通知以償還債券的全部或一部分,它主要是便於企業在資金充足時可提前贖回債券,其目的是避免過高的利息負擔。發行通知到期企業債券的企業通常向此種債券持有人支付高一些的收益,因為這種企業債券在通知到期後便要停止支付利息。
12.根據債券持有人的受益程度和方式可劃分為參加企業債券和非參加企業債券。參加企業債券的持有者除可以得到事先規定的利息外,還可以按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企業的盈利分紅。非參加企業債券的持有人則沒有這種權利。參加企業債券的分配方式和比例在事前都必須約定,一般來說這種債券的發行數量很少。 13.按企業發行債券目的不同可劃分為普通企業債券、改組企業債券、利息企業債券和延期企業債券。普通企業債券是指以固定利率、期限發行的企業債券,這種債券的籌資目的是為了擴大再生產,企業債券中的絕大部分都屬於這種債券。除了這種普通目的的企業債券以外,還有一些特殊目的的企業債券。其中,改組企業債券是指為清理舊債或舊企業債而發行的債券,也叫以新還舊企業債券,為收回到期債券而發行新的企業債券,既可用舊債券兌換,也可用現金購買;
利息企業債券也叫調整企業債券,這是面臨破產危機的企業在調整其資本結構時發行的一種收益企業債券,發行的目的是減輕企業改組時和改組後的利息支出負擔,使企業儘快恢復元氣,一般都有一些特殊的優越條件;延期企業債券是指原有企業債券到期時企業無力償還,又不能借新債還舊債,故此在徵得債券持有人的同意後可將債券期限延長。
第一,發行主體的差別。公司債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我國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對此也做了明確規定,因此,非公司制企業不得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債券,它對發債主體的限制比公司債券狹窄得多。在我國各類公司的數量有幾百萬家,而國有企業僅有20多萬家。在發達國家中,公司債券的發行屬公司的法定權力範疇,它無需經政府部門審批,只需登記註冊,發行成功與否基本由市場決定;與此不同,各類政府債券的發行則需要經過法定程式由授權機關審核批准。
第二,發債資金用途的差別。公司債券是公司根據經營運作具體需要所發行的債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資金來源的結構、調整公司資產結構、降低公司財務成本、支持公司併購和資產重組等等,因此,只要不違反有關制度規定,發債資金如何使用幾乎完全是發債公司自己的事務,無需政府部門關心和審批。但在我國的企業債券中,發債資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革新改造方面,並與政府部門審批的項目直接相聯。
第三,信用基礎的差別。在市場經濟中,發債公司的資產質量、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等是公司債券的信用基礎。由於各家公司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所以,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也相差甚多,與此對應,各家公司的債券價格和發債成本有著明顯差異。雖然,運用擔保機制可以增強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但這一機制不是強制規定的。與此不同,我國的企業債券,不僅通過“國有”機制貫徹了政府信用,而且通過行政強制落實著擔保機制,以至於企業債券的信用級別與其他政府債券大同小異。
第四,管製程序的差別。在市場經濟中,公司債券的發行通常實行登記註冊制,即只要發債公司的登記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規定,監管機關無許可權制其發債行為。在這種背景下,債券市場監管機關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審核發債登記材料的合法性、嚴格債券的信用評級、監管發債主體的信息披露和債券市場的活動等方面。但我國企業債券的發行中,發債需經國家發改委報國務院審批,由於擔心國有企業發債引致相關對付風險和社會問題,所以,在申請發債的相關資料中,不僅要求發債企業的債券餘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40%,而且要求有銀行予以擔保,以做到防控風險的萬無一失;一旦債券發行,審批部門就不再對發債主體的信用等級、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了。這種“只管生、不管行”的現象,說明瞭這種管制機制並不符合市場機制的內在要求。
第五,市場功能的差別。在發達國家中,公司債券是各類公司獲得中長期債務性資金的一個主要方式,在上世紀80年代後,又成為推進金融脫媒和利率市場化的一隻重要力量。在我國,由於企業債券實際上屬政府債券,它的發行受到行政機制的嚴格控制,不僅明年的發行數額遠低於國債、央行票據和金融債券,也明顯低於股票的融資額,為此,不論在眾多的企業融資中還是在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業內人士認為,除企業債外,公司債與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短期融資券等債券品種也均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同,因此,大力發展公司債,決不意味著取代企業債、金融債、短期融資券,而是與上述品種並立共存,發揮各自不同的作用。
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證明,沒有債券市場的證券市場是畸型的,也是“短命”的,舉債是公司發展的最本能的融資方式。因此,在發展我國股票和國債市場的同時,要大力發展企業債券市場。
1.修正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按照實行國民待遇和國際慣例的要求,調整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法規條款應明確地界定企業債券的含義和內容,統一規範提法和管理,《債券管理條例》以及《公司法》和《證券法》中有關企業債券的條款必須統一,使債券融資行為有統一的法規約束。儘快出台與形勢發展相適應的《管理條例》。
應儘快頒佈實施適應形勢發展要求的新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新條例應該充分體現企業債券市場化改革基本方向,要在審批制度、利率水平、資金使用、中介機構的作用、強化社會監督各個方面,全面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對企業債券融資的基本要求。另外,要我們應當在相關的證券法規的基礎上,制定與完善企業債券發行的法律法規,從而規範企業債券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的運作。必須儘快出台新“破產法”,允許發債企業破產,同時還應加強《破產法》有關條款的可操作性,完善破產機制,使企業債券持有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2.從制度安排入手
在發行制度、交易制度、市場準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諸方面進行改革,為企業債券的發展拓展出較為廣闊的空間具體說來,應在以下幾方面實施新的制度安排:
第一,要改革企業債券的發行制度。將企業債券的發行方式由過去的審批制變為核准制,監管機構只需對合規性進行審核,不介入具體事務;放鬆直至取消企業債券發行的額度控制,在符合市場規則的情況下,企業有能力發行並能及時兌付,就應給其擴展規模的機會,等等。
第二,逐步實現企業債券利率市場化,使企業債券發行利率的制定不再比照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而是以國債收益率為基準,按信用級別的差異增加不同的幅度制定,充分體現企業債券定價的市場化和風險差別收益的補償性。
第三,應加強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與實施力度,增強企業運作的透明度,增強證券交易的透明度,為投資者營造一個公開的投資環境。
第四,應加強監管體系的建設,尤其是要加強對企業財務狀況的監督,保護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
第五,要加強市場投資者結構建設,主要應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逐步放寬對社保基金、保險公司、銀行以及其他機構進入企業債券市場的限制,同時應設立以企業債券為主要投資對象的企業債券基金。市場投資者結構的改變,不僅能在很大程度上減弱信息的不對稱,也能有效解決“搭便車”問題。
3.通過產權改革,塑造真正的企業債券市場主體
從性質來看,企業債券作為一種借貸契約,是擁有獨立財產的借款企業與債券持有者之間簽訂的表明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的契約。對發債企業而言,它代表其按約向持券人支付本息的財產義務,而對持券人而言,則代表其要求發債企業如約還本付息的財產權利。財產是實現企業債券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經濟基礎和法律基礎,而擁有獨立的財產則是構成企業發債的制度前提。而我國的現狀是企業債券的主要發行者——國有企業並不具有獨立的財產,也就無力承擔債券融資的風險。為從根本上促進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必須進行產權制度改革,理順企業與政府間的產權關係,使企業能以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承擔發債責任和風險的載體。
產權制度改革的宗旨是實現財產權的分散化,明確界定和充分保護產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途徑則是大力推進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國有資產運營和監督機制等。只有經過規範的產權制度改革後產生的我國公司制企業和公司制金融機構才能擁有真正獨立的法人財產所有權,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也才能成為真正理性的“經濟人”或市場主體。在此基礎上,企業才能轉變“重股輕債”的觀念,才能真正承擔債券融資的風險與責任。這樣,企業在做出發債決策時才會具有內在的約束力,即才會根據融資成本的大小及融資行為對企業資產價值的影響來確定最佳資本結構和相應的發債規模。進而,企業也才會根據對自身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的預測,靈活選擇不同的債券期限和本利支付方式等。
4.提高企業債券信用程度
為樹立企業債券良好形象,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可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第一,規範舉債企業行為,提高企業信譽。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應接受市場和投資者的合理約束和監督,同時應解決企業債券發行後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機制問題,挑選最優質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使企業債券成為投資者能夠接受的投資產品,確保企業債券的到期償還。企業債券在我國沒有得以充分發展也和我國部分企業的不守信用有很大關係,所以,有效的償債保障機制是我國企業債券得以順利發行的必要條件。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經過長時間的市場演變,通過債權人和債務人無數次的博弈,償債保障機制已經比較完善。主要包括抵押、擔保、可轉換,以及破產清算與重組、“戳穿公司的面紗”等。除此之外,債券保險應該說也不失一種不錯的保障機制。
第二,建立企業債券評級體制,樹立中介機構信譽。我國自2001年開展企業債券信用評級制度,目前,我國的評級行業才初具雛形,面對人世的挑戰,我們應借鑒並吸取國外評級機構的先進經驗,深入研究和開發評級技術,建設強大的評級隊伍,創出既符合國際慣例又符合我國國情的評級體系,藉助政府的推動作用,逐步發展成為有影響力的權威評級機構,使企業債券信用評級制度向國際化和規範化邁進。第三,完善相應的企業財務制度,建立健全由第三方托管的償債基金,保證企業的償還能力。
5.調整企業債券的期限結構,並不斷進行品種創新,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需求
打破《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利率的僵硬規定,充分發揮企業債券進行創新的能力,由企業根據自己的信用級別及償債能力制定相應的利率,將企業債券的利率水平與風險進行掛鉤,或根據市場供求狀況相對自主地確定發行利率。同時,加強對企業債券期限結構的設計,發債企業可根據自身對於資金期限的不同需要而制定相應的還債期限,改變目前債券期限單一的格局。在品種設計上,針對投資者的不同需求設計債券品種,期限上做到短、中、長期連續,付息方式做到一次付息、貼息與按年、半年、季度付息等的品種齊全,便於投資者按自身需求選擇持有。
我國可借鑒美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經驗,在市場條件成熟時,推出具有靈活的期限、還本付息方式或清算時債權人具有不同優先地位的債券品種。最簡單的如浮動利率債券,它是發債企業即使在債券到期前亦能根據市場利率的變化調整息票利率,而可轉換債券則是普通債券與期權結合的產物,它賦予持券人在將來按約定價格將債券換為該企業股票的權利,受到那些對公司股價持樂觀態度投資者的歡迎,也使發債企業因提供了這種選擇權而可壓低債券利率,有利於在保持股價穩定的前提下完成籌資計劃。又如附提前贖回權的債券,它是發行企業可按約定價格向投資者贖回原發行的債券,作為補償,該贖回價格一般高於債券面值,它使企業在利率下降時以更低利率重新發債成為可能。
6.加快企業債券運作中介機構的規範發展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從廣義上講,參與企業債券運作的中介機構主要應有信用評級機構、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企業債券作為一種信用工具,能否發得出去,到期能否及時兌付,關鍵在於發行人的信用級別的高低,投資者判斷某種企業債券是否具有投資價值,信用評級公司作出的評級結果是其最重要的依據。國際上著名信用評級公司——標準普爾評級公司和穆迪投資服務公司的每一項評級結果都直接影響了國際資本市場的投資決策。作為會計師事務所,在企業債券發行過程中的重要作用是核查審計發行人的財務狀況,讓投資者對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律師事務所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企業債券發行章程作為一種契約,是一種法律文件,其是否合法,需要由律師把關。投資銀行作為企業債券的承銷機構,其主要工作任務是將企業債券發行出去,並且代理髮行人兌付企業債券本息。
7.增強企業債券的流動性,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
活躍企業債券的流動性是發展企業債券市場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增強其流通性,可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第一,大量引入專門從事債券投資的機構投資者,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和其他社會法人。
第二,逐步放寬在交易所上市的條件,降低交易成本。目前在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的信用等級都是AAA級,且都是中央企業債券。為了擴大上市的債券規模,可以把企業債券的信用等級適當放寬到AA級,上市債券可以是地方企業債券,為了刺激交易,改變目前企業債券交易不活躍的狀況,要適當降低債券交易的交易費用。上證所2003年已經降低了企業債券的佣金和交易經手費。
第三,應考慮建立企業債券的場外交易市場。場外交易市場具有門檻低、交易成本低的優勢,針對目前我國企業債券流通市場只局限於交易所市場的現狀,我們建議可以參照發達國家的做法,設立場外交易市場,考慮以省、區為範圍建立企業債券櫃臺交易,並把這一交易納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使銀行間債券OTC業務一般不對個人投資者,為解決這一問題,個人投資者可以通過有銀行間債券會員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進行委托代理。
第四,增加企業債券回購交易,使交易方式不只局限於現券交易。例如,2003年初,上證所在充分考慮市場需求和評估市場風險的基礎上,增開7天以下的短期企業債券回購品種,作為發展企業債券市場的一項重要措施。
第五,發展債券基金。債券基金應當成為非金融企業和個人間接投資債券的主要渠道。設立債券基金有利於吸引資本向債券市場流動,增加各類債券的發行量,刺激債券市場的發展,有助於提高債券市場流動性。
第六,建立做市商制度。在我國企業債券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對於提高市場流動性,推進市場化進程是十分有益的。在做市商制度下,由於做市商對市場信息的瞭解程度遠遠勝過普通投資者,他們對包括公司的各種信息來源進行各方面的彙總分析之後進行做市,並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以及公司風險,這樣有利於增強市場投資的信心。
美國垃圾債券市場(由於無等級或等級不高而難以在市場流通的低等級債券)發展歷史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正是米爾肯敢於對垃圾債券進行做市,從而創造出一個獨立於美國傳統債券交易市場之外的“垃圾債券”市場,並由此衍生出包括“杠桿收購”等方式在內的一系列全新的資本市場運用模式。與做市商制度推出相配套的是,推行開放式債券回購,以全面提升企業債券流動性。
個人投資者怎樣才能購買企業債券